《春秋世家.晋国的外来户—追寻二千年前的文明与暴力,真相与人性》
第32节作者:
非洲小童 日期:2012-05-02 22:13:03
我回来啦,兄弟姐妹们看贴了。
现在更新第四章 赵盾专政
第六节 夷搜之法-一部空前绝后的判例法
在专制王权治下,无论礼治还是法治,均代表最高权力者(或王权或君权)的意志,维护的是最高权力者的利益。
自晋献公到晋襄公的半个世纪以来,晋国共有两次借助礼法的形式,具体来说就是重申周公之礼,唐叔之法度,来贯彻国君的意志,维护公室的利益。晋献公时代推出士蒍之法,这是第一次,成功了。晋文公披庐之搜推出披庐之法,是为第二次,失败了。
打这之后,时间越靠后,诸侯国君主的意志就越难贯彻,贵族们的话语权就越大,周礼那套就越行不通。
晋襄公的处境就更悲剧,人还在的时候,就被当作空气,他的一个臣子,中军将军赵盾自行制定了晋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因为时在夷之搜后,史称夷搜之法。
他的另一个臣子,太傅阳处父,因为享有制定礼法的职务便利,所以就胳膊肘往外拐,一边帮着赵盾加盖国君的大印,完成程序正义;一边帮着赵盾出死力,用行政的手段将新法推向全国。
既然夷搜之法是晋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法,就不妨在介绍夷搜之法的实质内容之前,暂时扯个非常重要的闲篇,一个你不能不看的闲篇。
日期:2012-05-02 22:17:45
继续(就是这一段要看的哟)
当今世界有两大法律体系,一是英美法系,二是欧陆法系。
英美法系多采用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
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也有例外,如法国行政法就承认判例法);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抽象化的概念体系;在司法审判中传统上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条审判,以三段论为最重要的推理模式。(注1)
由于欧陆法系具有集中化、以立法权为中心的特点,英美法系有分散化、以司法权为中心的特点,所以有学者依据历史的经验,将欧陆法系与专制王权相联系,将英美法系与共和制相联系。
日期:2012-05-02 22:19:28
继续
传统中国的立法情形似乎就遵循这个历史经验,由于过去五千年一直处于专制王权治下,所以遵循的是大陆法系的运作模式,具体形式为统治者从上而下颁布法律、法令、法典等成文法。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中国夏时有《禹刑》、商时有《汤刑》、周时有《九刑》,据说都是自上而下的立法。
除此之外,人们还习惯相信,春秋之世前的诸侯国实行一国两制,礼、法是适用不同的对象,具体来说,礼制是用来约束王公贵族们,法制用来约束庶民,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
只不过到了春秋之世,社会阶层从一成不变的固化走向流动,社会关系从原来的简单划一变得复杂多元,世家一夜之间可以变成士人、平民甚至是奴隶,士人、平民甚至奴隶一旦风云际会,又可以摇身一变进入主流。
其中士人阶层有几个特点,一是人数众多,人才济济,他们有些是庶出的王公贵族子弟,有些是末落的贵族,有些是国外的流亡者,还有富裕的平民。晋文公团队的赵衰、魏犨就是这个阶层的杰出代表。二是热衷权力与名誉,渴望建功立业,不满周礼的以血统论人生。三是夹心层,向左走,就是平民或者奴隶;向右走,就是贵族。这种情形下,用礼来约束上层,用法来约束下层的旧有僵化模式,就很难适应时代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新兴贵族们迫于上位,以及壮大自己的有生力量,所以主观上需要突破周礼的旧框框,转向法治借力,向大多数士人阶层、平民阶层借力。
好了,言归正传,回到前621年晋国首部夷搜之法。
日期:2012-05-02 22: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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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写到夷搜之法,真是惜墨如金,只有短短二十七个字,所谓“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洿,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各位不要小看这二十七字的份量,用字字珠玑,一字千金来形容都毫不过份。
先说“制事典”这三个字,说的是夷搜之法的性质。
今人杨伯峻在其主编的《春秋左传注》认为,“制事典”就是制定一部办事条例或章程,以为治国大法。这个看法近似将夷搜之法视为成文法系。
隋唐孔颖达(574年-648年)的感法似乎不同,他在注疏《春秋左传》时曾经这样说到夷搜之法,“此谓所为制作法式者,豫为将来使案而遵行,临时决断者,将为故事使后人放习,故得行诸晋国以为常法也。”这里有两个看法,第一,认为夷搜大法是一部临时大法,第二,认为夷搜之法虽然是自上而下的立法,却不是一部成文法,而是一部判例法,须在全国推行之后,方可列为“常法”,也就是正式大法。(注2)
本人认同孔颖达的注疏与看法。倘若孔颖达的说法在理,那么依据判例法而不是成文法来执法或施政,这恐怕堪称中国专制史上一个罕见而有趣的历史现象,也是一个空前绝后的立法案例。
那么赵盾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中国历史上为什么会有这样特殊的事件发生呢?
日期:2012-05-02 22: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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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赵盾的人臣身份使然!
无论礼还是法,向来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赵盾固然军政大权在握,固然可以收买阳处父,但本人终究不是国君,没有立法的权力,如果擅自发布法令、更改礼制,或者是擅自将法治的范围从庶民阶层扩大到整个王公贵族阶层,势必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一旦失控,恐怕难免天下共诛之的命运。
但是赵盾另辟蹊径,一是以谨慎的态度告诉晋国的臣民们,这只是一部临时大法,作为一个有自信心的大国国民,不妨摸着石头过一次河;第二,我并没有制定一部成文法,硬生生规定臣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而是相当巧妙地收集汇总一些体现国君意志、业已判决生效的“事典”,孔颖达称之为“故事”集,也就是今人所谓的判例集,以为晋国执法或施政的依据,供晋国的执法者或施政者遵循。
如此一来,赵盾不仅可以通过立法,避免大逆不道的指控,还可以用来体现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真是相当高明的招术。
下集预告
兄弟姐妹们,这样的解读你满意吗,对先秦时期的智者与强者应该有更深刻的认识吧。更深刻的解读在下一集。
夷搜之法--一部空前绝后的判例法(下)
如果觉得解读得好,就多给点掌声,小童才有动力贴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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