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
第9节

作者: 嵩阳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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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有了上述对告言者的严格约束,相信告言者不敢轻举妄动,除非吃了熊心豹子胆。因此,县廷在接到报案后,他的第一个反映理当和现今一样,即迅速出警,控制犯罪嫌疑人。

  在本案中,执行拘捕亭长刘邦这一任务的人,叫令史。
  早年看乡戏,但见县官端坐在“明镜高悬”的大堂上,两班衙役喝堂:威--武--。
  而后,县官惊堂木一拍:带人犯。
  相当的威风凛凛。
  然而在秦时,这不是事实。作为行政主管的县官——县令或县长,实际上并不直接插手处理案件,而是由县官的助手--县丞,具体负责县里的狱案。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前面提到过。

  县丞有二个手下:一是狱吏,负责专门审理案件;另一个就是令史,其职责主要有如下几项:
  逮捕犯罪嫌疑人和传讯被告;检验诉讼标的物;到作案现场进行勘验;验尸(孔庆明著《秦汉法律史》)。
  令史对作案现场的勘验——有时县丞也一起行动,这种行为,在秦律中称为“诊”。
  如医生诊脉开方一样,执法官需要掌握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睡虎地秦简中,将这种现场勘验的技术活,总结为“封诊式”。
  当然,对于控制犯罪嫌疑人这种事情,并非件件都需要令史亲自动手,得区分不同的情况。
  在秦律中,可解释为“捉拿”的词,有二个:一是“执”,再就是“捕”。

  根据相关记载,所谓“执”,是指官吏为认定犯罪事实而拘捕嫌疑犯;“捕”则是指逮捕犯罪事实清楚的罪犯,如逃亡犯、现行犯等。
  因此,“执”一般由县吏比如令史来实施,“捕”原则上由游徼、亭长、求盗等吏员执行。不过,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即使私人也可以“捕”,这在现在称为扭送公丨安丨局。
  但在本案中,为什么执行逮捕任务的人必须是令史呢?
  我们知道,刘邦是亭长,他不可能自己逮捕自己,他也不是“自告”的主,在犯罪事实昭彰的情况下,他还极尽百般抵赖之能事,更遑论自首了。
  而求盗是亭长的下属,他吃了豹子胆了,敢在上级头上动土?游徼虽说是亭长的上级,但一个乡干部,一个村干部,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这事万一是诬告(后来在夏侯婴的力挺之下,果然成诬告了),今后的工作还怎么开展?

  因此,回避自然是首选。
  这样看来,执行这一带有特殊性质任务的人,则非令史莫属了。
  对于刘邦来说,今年过节非但没礼收,却还走了倒霉运。
  和现代一样,秦时也是将嫌疑犯拘禁于狱中,令其接受长期的调查。这样,未来的汉帝国皇帝刘邦,平生第一次吃了牢饭,只得屈尊在牢里呆着了。
  此后,案件便进入审讯的阶段。
  审讯称“讯”,供辞称“辞”。
  嫌疑犯的供述一般从身份(名事里)开始,然后交待犯罪事实,最后以“毋他罪(没有其他罪)”作结。

  所谓“毋他罪”,应当看作是嫌疑犯的自我表态。就是说,其人自供除了这起案件之外,身上再无其他隐匿的罪恶或血债。
  当然,执法官不是白痴,他哪会相信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呢,比如刘邦,当庭都敢一派胡言。
  于是,案件进入调查核实的阶段。
  县官会向嫌疑犯户籍所在的县或乡,传送一份文书,请求协助调查确认其人的身份、经历,并请求查封其资产。
  如果嫌疑犯是在本县境内犯事,县官会将“协查函”直接传到乡里;如果是外县人,“协查函”则先传送到相关县,然后再转到其户籍所在的乡。
  勉强打个比方的话,这一过程有点象现在的“协查”。
  秦时,“协查函”的一般格式是这样写的:
  敢告某县负责人(县主):男子某被审讯,供称“为士伍(指无爵位、政治地位低的民众),住某里”。请确定名事里(姓名、身份、户籍),调查是否有前科,并请依法查封其资产,然后作成记录,全部回报。谨告。
  以上即是县丞审理案件的一般过程。

  但在本案中,由于刘邦拒不认罪,这就需要启动另一个比较复杂的程式--庭外取证。
  日期:2011-07-11 08:11:48
  罪与罚(5)
  刘邦伤害夏侯婴一案,由于诬点证人某公民的举报而被收监。但刘邦心存侥幸,负隅顽抗,拒不认罪。
  被伤害的夏侯婴也力证刘邦没有实施犯罪的事实。
  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个严重的后果:如果刘邦无罪开释,这就意味着那位好心的举报人,必将因举报失实而承担连带责任--面临诬告罪或不审罪的处罚。

  按常理,那人肯定不服,必定请求法庭重审此案,不能便宜了奸人刘邦。
  这就引出了另一个关键词:反覆。
  可以解释为“再审讯”。
  但在这里,“覆”的准确意思应是,官吏搜求隐匿的犯罪事实。
  庭外取证自此启动。

  这样,秦时审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环节--爰书,即浮出水面。
  前文已述,秦廷对执法官的执法行为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这个规定就是,要求官吏在覆行职务时必须就自己的行为提出书面报告。
  其用意非常明显:防止官吏在执法的过程中,上下其手,枉法作奸,“大盖帽两头翘,吃完被告吃原告”,整出冤假错案。
  而所谓爰书,即是记录对事件原委的控告、供述及承办官吏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备上级官府监察的职务报告书。
  就是说,同举报人必须对其举报行为负责一样,官吏也必须对其执法行为负责。
  结合本案,前往调查取证之令史的职务报告书,应是这样写的:

  令史某爰书:本人和牢吏某一同前往沛县丰邑乡中阳里(刘邦故乡,秦时沛县属泗水郡)调查取证。经过走访调查,某年月日,刘邦确有与夏侯婴打架斗殴一事,现有目击证人某某。由于此前夏侯婴涉嫌在法庭上作伪证,现已将其控制,静侯发落。
  庭外取证自此告一段落,令史携带爰书回去交差。
  由此本案事实俱在,证据确凿,似乎可以就此结案了。然而就在这时,意外却发生了。
  事实证明,夏侯婴还真是刘邦的铁哥们,这事要没有某举报人横插一手,完全可以私了,甚至连私了都不用,打个哈哈就算过去了。
  当然,由于有这一层关系,夏侯婴日后的回报也相当优渥,在汉帝国显赫的日子里,混得那是相当人样。

  当事人夏侯婴拒绝承认刘邦有伤害他一事。
  不得已,县丞动用了法制史上赫赫有名的非常手段:
  “刑讯逼供”。
  为什么非得用“不得已”一词呢?
  在后人的印象里,秦政是酷政,君是暴君,臣是虎吏。既然这样,嫌疑人一入狱,当然需要来一通老虎凳辣水,显显威风嘛,这也符合如狼似虎之虎吏的逻辑。仿佛他们就是一群秃鹫,见了腐肉就畅快一样。

  至于要不要动用抽肠、抽肋、钉手指之类,得看嫌疑人的认罪情况而定了。
  然而铁的事实再一次证明,这完全是后人的臆想。
  且听我说,主观臆断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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