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与仕途——秦汉朝野宫廷五百年》
第26节

作者: 白衣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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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迁刑。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第五:赀刑。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以达到惩罚目的。
  第五:谇刑。谇,就是训诫。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除此之外,秦朝还广泛沿用笞,用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髠,断长发为短发;耐,又称完刑,剃掉鬓毛和胡须;籍没,是登记并没收家产入官充公;赎,又称“收录”,即是妻子和子女贩卖为奴婢,用来赎罪;连坐,一人犯法,邻里要牵连受罚。秦朝的各种刑罚无所不用其极,以至于“刑戮相望于道”。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19 23:21:13
  黑水帝国2-6:秩序森严秦经法(下)

  秦朝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主要的有:
  第一:不敬皇帝罪。即是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对其命令有所怠慢,这些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录用。
  第二:诽谤与妖言罪。“秦禁民聚语”、“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第三:盗窃罪。“盗”就是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在案例及疑案答问中,有六十余条是有关治“盗”的,其中规定,五人共同为“盗”,被“盗”的东西在一钱以上的,就要斩左趾,黥面,罚作城旦。
  第四:贼杀伤罪。《睡虎地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第五:盗徒封罪。盗徒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第六:以古非今罪。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这也是秦始皇帝“焚书”的原因之一。
  第七:妄言罪。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第八: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即是说了不应该说的话。
  第九:投书罪。投书,即是指投递匿名信。
  第十:乏徭罪。乏徭,即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朝统一后下令“使黥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想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等。对于借贷契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记载:“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秦简中常出现“赀甲”、“赀盾”,就是以财物赎罪的意思,罪小罚“盾”,罪大罚“甲”。“盾”是防护兵器,“甲”是防护用具。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婚姻。《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但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而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除上述的刑事方面和民事方面外,还包有行政立法、经济立法等,这些律令确立了皇帝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官吏管理制度。其范围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这些施行条例多属地方官及有关官吏职责范围与失职惩罚等各项规定。
  《秦法经》是保护秦朝统治的基础,维护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经济制度;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压迫,镇压农民的反抗活动;保护官府和私人占有奴隶;保护官僚地主特权的诉讼制度和监狱管理制度,同时还反映了地主阶级及其国家对农民阶级与奴隶的残酷奴役。
  (未完待续)
  日期:2011-07-21 10:47:08
  黑水帝国2-7:十月岁首黑水德(1)
  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司马迁《史记•秦始皇本纪》
  而亦颇推五胜,而自以为获水德之瑞,更名河曰“德水”,而正以十月,色上黑。——司马迁《史记•历书》

  或曰“……周得火德,有赤乌之符。今秦变周,水德之时。昔秦文公出猎,获黑龙,此其水德之瑞。”于是秦更命河曰“德水”,以冬十月为年首,色上黑。——司马迁《史记•封禅书》
  秦朝以为水德,以建亥之月为正,故其年始用十月而朝贺。农历十月在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月份,它不仅是收获、祭礼、丰年宴会隆重举行的时月,同时还是冬寒乍起的时节。十月节的时间点在十月朔,即是十月初一,俗称“十月朝”、“秦岁首”、“寒衣节”,这些具有不同内容的民俗节日,节俗的基础源于人们的时季意识,收获祭与立冬节气是这些节日的原形与节俗一句。

  “十月朝”的起源有三:其一,是《荆楚岁时记》所说:“十月朔日,黍曤,俗谓之秦岁首。”即秦朝以农历十月为岁首,十月初一,正是新年之始;其二,是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副所长陈久金先生等人提出,秦朝统一中国的时间只有十余年,至汉孝武帝命人将太初改历以前的时间计算在内也只有一百余年,秦岁首是否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值得怀疑。周朝的腊日节在十月,据《礼记•月令》可知,时值秋收完毕,地方官和党正都要亲自慰劳农人,让人民出猎禽兽、安排饮食,使得农民得到休息,人们还要举行隆重的祭祀先祖和祭祀天宗、公社、门闾的活动。后世的“十月朝”应该是周朝腊日节的遗俗;其三,是中村乔先生的观点,他以《礼记•月令》所说十月是一年农事终了休息的月份,此时要进行宴饮冬祭,又据史料记载,如《祢衡别传》记载:“十月朝,黄祖在站船上宴会,吃黍曤”,《后汉书•张纯传》记载:“袷祭以冬十月,冬者五谷成熟、物备礼成,故合聚饮食也。”无论“十月朝”来源周朝、秦朝、汉朝,但它在汉朝民间已形成十月朔秋收尝新、合聚饮食、庆祝农事完毕的节日。

  “寒衣节”谓之“十月朝”,又称“祭祖节”,为送寒衣节,亦称冥阴节。这一天特别注重祭奠先亡之人,谓之送寒衣。与春季的清明节、秋季的中元节,三者并称为一年之中的三大鬼节。寒气伴冬节而来,“是月也,天子始裘”,民间生活加衣以御寒气,“十月朔,十家小户穿棉袄”。对于异乡的游子、远戍的征人,寒衣的寄送更是牵动千万人的心弦,况且又有孟姜女的传说故事。民间还有小曲:“十月里芙蓉十月一,家家户户缝寒衣,人家丈夫把寒衣换,孟姜女千里寻夫送寒衣。”小曲虽短,但说明了这一习俗对当时生活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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