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的古蜀王国:不惹烟波不倾城》
第43节

作者: 漆雕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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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代,大致相当于考古学中的中原龙山文化时代或历史记载的“五帝”时代,这也就是文明和国家逐渐形成的时代。在这一时期中,巫的身分逐渐发生了分化,即一小部分巫师与氏族首领的身分合而为一,氏族首领往往同时执行巫师的职能。如黄帝“生而能言,役使百灵”[29],而且能“顺天地之纪,幽明之占,死生之说,存亡之难。”帝颛顼高阳则“养材以任地,载时以象天,依鬼神以制义,治气以教化,洁诚以祭祀。”帝喾高辛“生而神灵,自言其名。……历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帝尧“其仁如天,其知如神。”尧在选择他的继承人舜时,“使舜入山林川泽,暴风雷雨,舜行不迷。”[30]这明明是一种巫术的考验,而非政治的审查。舜即位以后.“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徧于群神”[31]。从这些史实中可以看到,当时的信仰,还是处于多神崇拜的阶段,如“百灵”、“群神”等等,而中国历史上的“五帝”,则都是天生异禀,可以通神鬼的人物。虽然根据现有资料,我们还难以断定他们的身分就是巫,但是他们在处理政事时兼行巫的职务,并且利用宗教的手段为自己的政治目的服务,从而使私有财产的出现、阶级的分化和国家机器的形成一步一步地走向合法化,恐怕是没有间题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巫”的配合,也就没有中国的文明。

  早在1931年,中国社会学的先驱李安宅先生即曾精辟地指出:原始社会的宗教职业者,凭着自己的机巧,“由着私巫变成公巫;及为公巫,便是俨然成了当地领袖。领袖的权威越大,于是变为酋长,变为帝王—酋长帝王之起源在此。”[32]在当时这应该是极有远见的观点。
  此种巫师与氏族贵族身分重合的现象,在考古发现中也能得到证明。如属于中原龙山文化的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共发现陶鼓六件,其中四件完整者有三件出自大墓,一件出自中型墓,而且往往与鼍鼓、特罄伴出[33]。陶寺的大、中型墓墓主的身分是属于氏族上层人物,这是考古学界所公认的。如果我们推测陶鼓为古代巫师用品的假设不误,则由此可以看出黄河流域的巫师在当时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此种巫师与氏族首领一身而二任的情况,在民族学中也是屡见不鲜的,如彝族的“毕摩”(祭司)与兹莫(氏族领袖)的关系就很密切,有时二者的身分甚至可以重合[34]。佤族的氏族酋长“窝朗”同时也是氏族的宗教祭师;在基诺族社会里,作为村社共同体的体现者寨父“周巴”和寨母“周遂”也是祭祀的主持者兼祭司;哈尼族的“追玛”既是村寨行政领袖,也是祭师;云南苗族的村社祭师多由年高有威望的村寨头人“寨老”担任,侗族的“鬼师”有的也是由寨老兼任。这些材料还是可以给予我们一定的启发的。

  笔者在《中国北方与南方古代文明发展轨迹之异同》[35]一文中曾经指出,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如果某一氏族或家族成了一个政治团体的统治者,那么他们崇拜的祖先就可能成为全政治团体、甚至全民族的神。这种以祖先崇拜的形式出现的全政治实体的神灵崇拜,对于该政治实体的团结和巩固,无疑大有帮助。正因为如此,在周代,国都是以宗庙为标志的。《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

  祖先崇拜的制度化和宗庙系统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北方文明和国家起源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也表明宗教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历史阶段里,巫师集团的最大贡献,就是促进了这一信仰的转变,并且制定了与之有关的一套礼仪制度,使之成为社会公认的传统。《国语•楚语下》中有楚大夫观射父“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于是乎有天地神民类物之官,谓之五官,各司其序,不相乱也”一段话,描述的是少皞及其以前的时代。《史记•五帝本纪•索引》引皇甫谧和宋衷的意见以及韦昭注《国语》均谓少皞是黄帝之子,所以此处所谈的正是中国文明和国家出现前夕发生的事。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当时的统治阶层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由过去的巫师组成的集团,负责统治者的世系记载、宗庙祭祀、礼仪制定以及天文历象诸事。记载中所谈的巫、筮、祝、宗等官职名称也许是受了后代的影响,但当时这个集团内部已有一定的分工,则是可以肯定的。

  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颁行法律。在原始社会,秩序靠习惯法维持,是非由鬼神断定,实行所谓“神判法”(ordeal),故而巫师成了最早的审判官。《说文》释“廌”:“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又《论衡•是应篇》:“觟䚦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种神话中的异兽,反映了古代实行神判的事实。又《山海经•海内南经》:“夏后启之臣曰孟涂,是司神于巴人。请讼于孟涂之所,其衣有血者,乃执之。”是明显的神判法的记载。甚至到了历史时期以后,神判法仍然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在《墨子•明鬼》中,有以下的记载: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𢵣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社)而槀之,殪之盟所。
  由此可知,在公元前9世纪时,神判法仍然可以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之处。又《韩非子•内储说上》记公元前5世纪时:
  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日:“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射也。
  此处李悝虽然是想鼓励人民习射而公布了这一条命令,但表面上必然是利用了当地神判法的传统,如此人民方乐于服从。以上的这些记载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巫师,但从民族志的材料来看,在以神判法定曲直时,巫师无疑是重要的执行者。如彝族的毕摩,即是主持神灵裁判的主要人物[36]。
  当国家出现以后,需要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成文法时,在最初阶段仍然离不开神的意旨。《魏书•刑罚志》记载法令刑罚的起源时说:“斯则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是以明法令,立刑赏。”由于巫师是最早的习惯法的保持者和执行者,又是人神之间的联系者,所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他们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可以用常理推知的。

  文字的创造,是中国文明出现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中国文字的创造者,无疑是巫师集团。综合历史记载和民族志材料来看,中国文字的发展,大致是循着结绳、刻木和图象符号等阶段发展的。当记载的事物日趋复杂时,解释绳结、木痕或图象符号的含义,就成为专职人员的工作,而这种专职人员的身分实际上也就是巫师[37]。《说文解字•序》中有关庖牺氏创造八卦的历史(见于《易经•系词》)、仓颉作书的故事(见于《荀子•解蔽》),都是先秦的古老传说,虽然不一定绝对可靠,但是由此也反映出一件事实,即文字的起源是与占卜和巫术有关的。迄今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正规化的文字就是商代的卜辞,这当然不应视为偶合。传说中的文字发明者仓颉为黄帝之“史”,黄帝时代是否有“史”的官职,可以存疑,但至少从商代的资料看来,“史”即巫之一种。所以仓颉的真实身分是巫倒是有很大的可能的。《淮南子•本经训》记“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高诱注;“鬼恐为书文所劾,故夜哭也。”此亦可作为书文最早是为巫师服务的一种旁证。

  天文历算的发明,是文明的另一要素。而观天象、定季节,却是中国古代巫师世代相传的另一职责。《汉书•律历志》曾经根据古代传说叙述中国历算发明的历史,言五帝时重、黎两家族是世袭的掌管天文历算的家族。而据《国语•楚语》的记载,重和黎又是两位“绝天地通”的大巫师,所以重、黎家族的天文历算知识,也是从属于其巫术的一部分。前述河南濮阳西水坡M45墓中发现的星象图,亦可作为此类历史记载的旁证。我们可以说,离开了巫师的事迹,中国早期的天文学史是无法写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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