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1-28 20:49:50
做的事越多,那么犯错误的机会就越多。如果考核标准是以犯错多少来实施奖惩的话,那么我相信很多人都会选择不作为。同样,作为统治者,将“法”昭明四方后,其他个人的动作要越少越好,因为你干涉越多,你本身的风格就暴露的越多,你的规律和习惯就越容易被有心人掌握利用。无论是贤明君主还是昏庸君王,无论做出何种处理结果,都是弊大于利的事情。所以,法家给君主提出的第一点建议就是“虚怀静守”,以静制动。
日期:2015-01-28 20:50:10
那么循名责实何解呢?韩非《定法》篇中讲:“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法”作为阳谋,讲究的是全局着眼,步步为实。而“术”则讲究的是“形格势禁,攻心为上”。所谓“因任而授官”是容易操作的,就像我们现在所说的专业对口,只要我看过你的简历,知道你什么专业,我就会对你完成最初级的定位。像在公务员考试中,很多职位都是有专业限制的,这就是最初步的“因任而授官”。
日期:2015-01-28 20:50:33
“因任授官”虽然被归入“术”的范畴,但由于其标准是明确的,其性质已经向“法”靠近。对官僚阶层的权衡空间没有太多的控制力。那么“循名责实”,则是通过承包性质的手段对官僚阶层的权衡空间做出指引。“循名责实”的实施过程需要最常用的手段就是“过程量化”和“结果指标化”。权衡空间的难以控制表现在外人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思维运作过程和量刑标准。那么要对这种内显的过程做出指引,就必须使之确定并外显。
日期:2015-01-29 21:57:55
万历年间的张居正改革有一项重要措施叫“一条鞭法”,就是将过程量化的典范。其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将县里所有的徭役、田赋和其他一应杂税全部折合成银子,统一结算。现在看起来很正常的一件事,对当时的官僚阶层却是影响巨大。
日期:2015-01-29 21:58:31
在明朝之前,百姓给国家缴纳赋税并非是以货币支付,而是通过徭役和实物。无论是徭役还是实物,都在权衡空间上给官员留足了以权谋私的机会。在封建时代,社会的最主要产业是农业。在实现机械化之前,劳动力就是支持整个社会生产活动的唯一可用资源。徭役就是通过人力劳动向国家支付的特殊赋税。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徭役的繁重程度是不同的。前面我们讲过,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在国内开始兴建大量巨型工程,这些工程所需劳力就是通过徭役的形式征发全国的可用劳动力。但这种徭役强度超过社会可承受能力的时候,作为社会生存支柱产业—农业就会受到极大影响。和秦朝相同的还有隋朝,对徭役无限制的征发,最终导致社会生产力无法支持社会需求,一旦群众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出现问题,就会随之出现革命活动。最近我国出台一系列保护基本农田的政策,就是充分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在中国,只要保证普通群众的吃饭穿衣问题,就不用担心出现集体性的造反和革命活动。
日期:2015-01-29 21:59:05
以实物支付赋税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主要的弊端有两个:社会要正常运转,分工是必须的。各行各业的劳动成果不同,所以在以实物交纳赋税就会因行业不同而导致不同的标准。就以农作物为例,不同农作物对气候的要求不同,一种农作物可能因天气干旱遭受巨大损失,但是另外一种作物抗旱性就要好很多。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种植者在同样地区同样年景就会对相同的赋税产生不同的抵触情绪。当然,各级政府会针对具体情况对所征赋税有所调整,但是看似必要的调整环节也会生出很多变故,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多一个环节不过是多给别有用心的官僚多了次贪墨的机会而已。另一个弊端就是,同样的农作物,其品味和质量也是有所区别的。而评价标准掌握在官僚手中,当你觉得你所交实物符合标准时,评判者很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定来获取私利。所以很多情况下,交纳赋税的百姓都会另外给验收官员准备红包,以避过被其刻意刁难的处境。张居正的一条鞭法,通过将赋税折合现银的方法,压缩官员主动操作的空间,将不同作物和不同质量的同一种作物的评价权下放给市场,让老百姓自行贸易,然后以白银交纳赋税,这种措施极大地解放了百姓,对当时的社会生产是有积极作用的。“一条鞭法”最主要的意义就是将多重标准统一化,用货币结算不但可以简化纳税流程,其可以明确量化也是一个优点,通过“过程量化”可以从宏观掌控国家经济运行情况,就如同现在所说的GDP,是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日期:2015-01-29 21:59:47
那么什么是“结果指标化”呢?一般来说,统治者通过“法”管理社会,由于具体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的约束都是指导性和原则性的,其往往会划定一个区间而不是一个确定的点,去交给执法人参考以作裁决。在这个空间内,执法者是充分自主的。比如,刑法对某类罪行的判刑时间为三到五年,那么到底是三年还是五年,就会有法官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而定,那么这具体情况如何确认都是通过执法人员取证和罪犯认罪态度来综合考虑,这两项工作具体如何操作,法律是无法明确作出指示的,所以这部分如何判决时决定于“人治”而非“法治”。
日期:2015-01-29 22:00:14
为了防止司法和执法人员在这个过程中不公正行为,统治者会根据现实情况给官僚层下达指标达到纠正的目的。比如,煤炭生产作为死亡率极高的行业,对安全控制的力度往往很大。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大到矿井,小到巷道,在每个工作岗位都会制定严格的操作标准,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要让生产人员严格执行,就需要专门的执法者来实行监督。但是监督人和矿工都是彼此非常熟悉的人,当部分矿工有违规行为时,作为老熟人,监督者一般都不好意思对违规矿工作出处罚。按照这种情况,所有的安全规则都是形同虚设。安全事故依旧没有改观。上层领导为改变这种违法不究或违法选择性追究的情况,就给监督人员下达任务:每个月,每个队都必须向上级报告五名违规人员,如果检举不够,这五人的处罚款将从监督者奖金中扣取。这样一来,之前的那种“有法不依,违法不查”的情况得到极大改善,煤矿安全工作得到了极大改善。严格来说,这种以过结果控制过程的手段有很多弊端,最直接的弊端就是,在安全工作得到极大改善后,违规人员已经大大减少,但是监督者为凑够指标中的五名违规者,避免自身受罚,往往会吹毛求疵,更甚者会公报私怨,将目光定在那些平时跟自身关系不好的员工身上。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