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石》
第24节

作者: 武陵牛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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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局长办公室回来后,李志明吩咐司马涛,要他赶紧制作相关法律手续。
  不一会,司马涛匆匆拿着文书过来了。李志明有些惊讶,没想到这小子很灵泛,知道下一步要干什么,预先就拟好了合议庭笔录、拘留报告等文书。将文书检查了一遍,点点头,说不错。

  见师傅很满意,司马涛站在旁边嘿嘿的笑,说那就让合议庭其他人签字吧。
  合议庭成员在合议笔录签名后,李志明赶紧将拘留手续呈交主管院长黄副院长审批。
  黄副院长已听过局长的汇报了,正要签发时,电话响了。黄副院长在电话里不断“嗯嗯”、“好好”的。放下电话,黄副院长眉头紧锁,没有说话,默默的将材料递回李志明。
  李志明双手接过材料,不解的望着黄副院长,想问,但又不敢开口。
  见李志明的神情,黄副院长说:“被执行人向省院投诉你们粗暴执行,说你们打坏了工厂的门窗,要求赔偿。赶紧写情况说明,向省院报告。拘留的事暂缓。”
  日期:2013-09-08 12:53:42
  李志明很愤怒,明明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打伤法院数名干警,却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这还有没有天理?
  愤怒归愤怒,报告还得写。李志明一回到家,就加班加点的赶写报告。

  这些情况,怎么能对王芳说呢?
  星期一大早就赶到办公室,李志明把优盘插进电脑,将加班写的报告打印出来。
  九点十五分,李志明来到局长办公室,赶紧让局长签发了报告。
  九点半左右,李志明和司马涛就匆匆的从单位出发,一个多小时就赶到省院。

  没等李志明汇报,省院执行局的刘处长拿出被执行人的投诉材料,将滨海法院狠狠的批评了一通,说不文明执行。但听完李志明的详细汇报后,刘处长也很生气,说被执行人太无法无天了,表示坚决支持滨海法院依法处理。
  下午三点,从省院回到单位。李志明拿着拘留手续,匆匆的到主管院长办公室。但主管院长却不在,院办秘书说他出差了,至于何时回来,秘书说不知道。
  李志明赶紧找到局长,问怎么办?局长摸了摸鼻子,又搔了一下头皮,有些郁闷的样子,说,等黄院长回来再说吧。
  怎么回事?前几天还是义愤填膺的,怎么现在又要“再说”了?
  很郁闷。李志明来到杨副局长办公室。见李志明垂头丧气的样子,杨副局就明白是什么回事,没吭声,递给李志明一支烟。拿起桌上的打火机,李志明先给杨副局点上,然后自己也点上。
  杨副局缓缓的吐了一口烟,绉着眉头说:“局长都告诉你了吧?”

  李志明说:“局长说,要等黄院长回来再说”
  杨副局在鼻子里“哼”了一下,说:“领导毕竟是领导,高瞻远瞩,都精的很呐。我告诉你,不要在外面说,有人找了大老板,据说是市里的某领导过问。这事不好办哪。”
  李志明说:“这可是典型的暴力抗法啊,打伤我们那么多人,就这么算了?”
  杨副局看了李志明一眼,说:“那有什么办法?”
  见李志明很郁闷的样子,杨副局又说:“志明呐,以后碰到这样的情况,不要那么傻乎乎的硬干了,搞得了就搞,搞不赢就跑,被打伤了、残了,受害的还不是你自己?我们这些人,唉,不说了。”

  日期:2013-09-08 12:57:46
  第二天,惠平市政法委副书记带着当地的法院副院长、公安局副局长等来到滨海中院。惠平方说,这是当地的招商引资企业,请求滨海中院高抬贵手,他们愿意承担相应的医药费,打坏的财物就算了。
  商谈的气氛是“友好祥和”的,拘留的事就这么“友好”的黄了,追究刑事责任那更不用再提了。李志明和被打伤的干警很不服气,私下里“问候”了他们的祖宗八辈。
  不服气又怎么样?要追究他们的拒执罪,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要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惠平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显然,这个政法委副书记肯定是不会答应的,否则,就是脑子进水了。
  即使在滨海本地处理,要追究他们的拒执罪,也可能是不太顺利。因为在拒执罪中,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和直接审判权,若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首先要公安机关同意立案,检察机关同意批捕和起诉,然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只要前面的任何一个部门不配合,拒执罪就得不到追究。
  日期:2013-09-08 12:59:00
  关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司法界常常把这三者比喻成“做饭、端饭与吃饭”。公安机关“做什么饭”,公诉机关就“端什么饭”,审判机关也就“吃什么饭”。多数时候,也是“做饭的说了算”。
  李志明想到网上有句话,“想做法官去美国,想当警察来中国”。投胎有风险,入行需谨慎哪。
  这次事件后,执行局与滨海大学举办了一次理论调研,对如何追究拒执罪进行座谈。
  法学副教授王琳说:“拒执罪的立案管辖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法院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处于什么地位,充当什么角色?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同意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时,法院是半途而废,还是据理力争?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询问证人、被害人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是否以证人或被害人的身份接受调查?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法院的意见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来说是公文还是证据?”

  日期:2013-09-08 13:17:46
  杨副局长说:“根据地域管辖的原则,这类案件有可能由原执行案件的法院管辖,也有可能由受委托执行的其他法院管辖。如果由原执行案件的法院管辖,那么,原来移送的证据材料经过“辗转”后又回到自己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有证据材料要经庭审质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将如何处置原来自己收集和初步认定的证据呢?”
  王琳说:“杨局这个问题,确实问的好。如果法院以原来自己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法院是否在行使审判权时也充当证人的角色?而公安机关、检察院为此付出的劳动又是否多此一举?如果刑事案件应该由其他法院审理,那么原执行案件的法院是否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两个法院的意见高度一致,被告人必定对法院的公证性有所怀疑。而当两个法院意见不一致时,又势必影响审判的权威。假设受理刑事案件的是基层法院,而原执行案件的是高级法院,那么,让高级法院到基层法院作证,与其说这是法制健全的象征,不如说这将成为街谈巷议的笑料。”

  林志彬早就按捺不住了,急急的说道:“我在港大学习时,参观过香港的法院,他们有藐视法庭罪,不需要检察官公诉,法院可直接判决处理。我认为,拒执罪与藐视法庭罪一样,都是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犯罪事实确凿无疑,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需要的是对犯罪尽可能及时的裁判。这是符合各国司法实践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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