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2-19 23:21
【前期提要】
百魅委托李槿睿刺杀墨兵。李槿睿虽身困危城,却不拿下这趟买卖逝不休。
雅被李槿睿软禁,迫不得已之下,暗中请求晴天去看一趟冰寰……
日期:2012-12-19 23:23
【 第二十五章:再遇 】
邮箱“钥匙”的设定,是只有晴天和雅之间才知道的私密事。打开之后,晴天只看到极简的文字:
一个地址,距离这里大约个把小时车程,市郊的一个工业区。
看到冰寰的时候,务必首先报上自己的名字,以保安全。
确认他现时的状况,然后告诉他一个手机号。另外,要他提防一个叫“红星”的人。
最后叮嘱,此事绝密,或有危险,请千万小心、珍重。
晴天看罢,把邮件删除,关上电脑。心里默默记下了一个地址、一个号码和一个名字。然后咧出个挺难看的笑容。
——此事绝密,或有危险。
那么为什么还要我去?
雅啊,你真是为了弟弟,做到这个地步……
>>>>>>>>>>>>>>>>>>>>>>>>>>>>>>>>>>>>>>>>>>>>>>>>>>>>>>>>>
日期:2012-12-19 23:23
要到达那个地址,坐公交车并不好找,于是晴天租了辆小车,辗转来回,耗了近两小时才摸到目的地。
这是城郊一个小型工业区,座落着几处旧厂房,工人宿舍环建在四周,有砖屋,也有临建铁板房,其中还夹杂一些民宅在内,以及特意为工人家眷而冒起的出租屋,于是,进出此地的人员龙蛇混集,五湖四海汇诸一地。
参差错落的房屋,散布在这片尚未完全开发的广漠之地,疏密无序,聚散无章,屋与屋之间更可看到长草摇曳,枯木成栏。遥望开外,远远近近堆放着红白集装籍、废油罐、木材铁条、麻石圆管等。远处一辆货车正缓缓驶向厂房,灰白色的尘烟滚滚飞扬,几乎遮蔽了整辆车子。站在石坪上举目环视,无论地利抑或人和,这里确是个藏身的好地方。
为免张扬,晴天把车辆停在入口,然后徒步而进。高根鞋踩在被太阳烤得发白的碎石上,磕磕碰碰,走得煞是辛苦。她把长发挽到颈后,拭去额上汗珠,脑海里再次回忆一下那个地址,又继续前行。
半个小时之后,才发现自己想得太乐观。
自建房和临建房掺杂,根本就没门牌可言,即使部份残存下来,那号儿要么乱得像奇门遁甲,要么锈迹斑斑、面目狰狞。
因为雅嘱咐要低调行事,所以晴天也不敢问路,只得咬咬牙,精神一抖——抖尽平日捅迷宫、找碴儿、连连看、脑筋急转弯等之能事,又折腾了大半小时,直到满头大汗、小腿开始抽筋,终于在一堆粗石管后看到那个疑似门牌:“C8区13-04”。
晴天长长吐口气,低头才发现米白色高跟鞋已被碎石划开了几道疤痕……心情,好不爽!
她鼓起腮,小心翼翼踩着地上的砖头和木块,跨进去。这是栋两层的砖瓦房,似乎已上了年月,灰旧的墙壁一摸就能抹掉一层白丨粉丨。
日期:2012-12-19 23:23
晴天凑近那扇木门,敲了两下,心跳忽然急促起来——现在找的好夕是个凶狠人物,这趟出行甚至连梦凌也没告诉,如果真有个什么闪失,那就死得冤了!
唉,究竟什么时候开始,自己已这么在乎那个人的每一句话、每一个请求了……
笃笃笃……
“冰、冰寰。”
笃笃笃笃……
“冰寰?”
敲了好一会儿,仍没人回应。
嗯?晴天歪着头,皱眉。难道不是这里?于是退到门口,重新确认一下门牌,又无奈地返回去,继续敲。
她闷着脑袋一个劲儿往门板上拍。“嘭”——突然,两扇门板竟被拍开了一道缝?
晴天又惊又喜,深深吸口气,推门探头进去。
“请问……有人么?”
她蹑手蹑脚刚走几步,却倏地被屋里状况吓了一跳!
室内家具陈设不多,可几乎没有一件完好,残破崩损、东歪西倒散了一地,连灰白色的墙壁也是伤痕累累——利器剜的、钝物磕的、不明原因烧焦的。高跟鞋踩到一堆碎玻璃上,发出尖锐的呻吟,再前方便是一根折断的桌子大腿和半具折椅尸体……晴天僵在那儿,一味喘着粗气。战场,只有战场才能是这个模样!
到底发生什么事了?自己要找的,确实是这里吗?这满眼的狼籍、静止的暴乱,让她瞬间涌起不祥的感觉。顿了顿,便想返身退出去,可就在此时,颈脖忽然一紧!旋即整个人被一股巨力扯跌在地上,后背撞到另一具冰冷的身体!
在倒地的一瞬,晴天张口想叫,可脖子被死死箍着,喉咙只发出“咯咯”的声响。同时,耳后传来一把声音:
“是谁。”
冷冽而清澈,是把少年的声音。
日期:2012-12-19 23:25
晴天死命拍打着勒在颈上的手臂,可没拍几下,忽然顿住——眼角余光之处,竟闪动着一片锋利的刀片!
除了那只勒得她几乎窒息的手臂,原来还有一片刀片抵在自己腮侧,未触及皮肉,却已透出让人发痛的寒气!
混蛋……
晴天浑身当即泄了气似,软塌下来。她轻轻戳了戳颈上那只铁箍般的手臂。
似乎领会到她意思,颈上的力度放轻了些,晴天猛地咳嗽起来,“咳咳咳!……我、我、晴天!”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