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2-19 19:41:13
3
实际上我的怜悯非常可笑。我告诉余函我的位置完全是出于对她的怜悯,但没曾想,余函随后就发了短信告诉叶雨艺。
我一直都不知道,余函和叶雨艺的见面究竟是余函一手策划的,还是真的是偶遇,因为我这次见过余函以后,下次见面将是一个不得已的时候,我根本没有机会去澄清这点往事。而此时余函来到后一副楚楚可怜的样子,我也没追问她,她对之前包括和我都一概说是偶遇。
我开头想到外面找个地方聊,可因为是下午,我觉得没什么地方可去,而且我现在出现在深圳如果被叶雨艺或者叶义等人知道很不好,所以我把余函带回了我的新房。
深圳很大,有时你一辈子都找不到你要找的那个熟人;但深圳也很小,有时你一出门不小心就遇到你不想遇到的那个人。我怕在街上遇到叶义兄妹。
我当然没想到余函过来的同时,叶雨艺已经收到她的短信,说我主动约她见面。
余函来了,哀怨的眼神,痛苦的表情,无依无靠的样子。我还真的对她进行了一番安抚,我们聊了几句后我提到她为什么跟叶雨艺去见面?
余函说:“恰巧在街上遇到了。”
日期:2013-12-19 19:41:33
我这时掌握了她住在紫苑园附近的情况,所以我说:“你是故意的吧?我看到你经常出现在紫苑园附近。”
她很镇定,似乎也在她的掌握之中,说:“我从家里搬出来了,当时急着租房,刚好租到那里。”
“真是这样吗?我觉得不这么简单。”
“就是这样。”
“那好……那你说说和余函到底都聊了些什么吧?”
“我看到她和一个女孩一起出来,我就过去和她打招呼……不对,是我们同时都看到对方,你女朋友没说什么,那女孩和我吵起来了……”
“啊?郑满子吗?关她什么事啊?你们干嘛吵?”
“我哪里知道?后来我就说了一些气话……”
“你说什么了?”
“我也忘了,说了一些吧,但我也没真的想要那么做。”
“你害死我了,你真的太过分了,何必要这样?”我大声质问她。
余函不说话,抹着眼泪。我气呼呼的在屋子里走来走去。过了一会儿,余函的手机响了一声,她拿出手机看短信,说:“你不是回老家了吗?”
我走过去夺了她的手机:“谁给你发信息?你为什么知道我回老家了?”
日期:2013-12-19 19:41:54
我一看,居然是叶雨艺发来的:你别起哄了,虚吾回老家了。
我再也忍不住了,冲过去一巴掌就打在余函脸上,嘴里粗话也蹦了出来:“你他妈的到底想要干嘛?你干嘛跟我女朋友发短信?”
余函被我这记耳光打懵了,一个恍惚倒在沙发里,用手捂住脸。
我说:“去你妈的,你害我害得还不够吗?整天假惺惺的装可怜……”我拿起余函的电话,高高举起,余函抬起头泪眼婆娑,惊恐地看着我举过头顶的手机。
但我还是克制住了,没摔下来。
余函就是这样一个女人,她完全都是凭自己的性子来的,我猜想她肯定是得瑟说我约她,所以叶雨艺才发了那样的短信。
这么说,我现在偷偷回来深圳却不回紫苑园,而且约了余函,如果叶雨艺确认的话,就变成了一个怎样都解释不清的行为了!我出离愤怒了。
我越想越气,大吼:“你滚吧,我再管你那点破事我就不是人,你和你那吸毒的老公趁早死了才好!”
余函瞪着我,也大叫:“你敢打我?你敢打我?你你,你还诅咒我?”她开始转变态度,像原来我们同居那时一样,暴跳起来,做出困兽犹斗的姿势。
日期:2013-12-19 19:42:17
我把她推到门口,打开门将她一把推出了门外,用力把门关上。
冷静了几分钟,我又担心余函搞出更大的事情来,怕她报复心、嫉妒心发作,到时没办法收拾这局面。
我赶紧拿了钥匙冲出去追,我一路小跑,却早已不见余函的踪影。
看来我只能死不认账已经回了深圳,只能说我还在老家了。
但是随后的时间却非常安静,叶雨艺并没有打电话来问,我打余函的电话也没人接听了。过了很久,我还是忍不住打叶雨艺的电话,叶雨艺接了。
五天过去了,我和叶雨艺说话。
我尽量恢复温和的语气说:“你身体好点了吗?”
“嗯,好了……”
“你在工厂?”
“是啊,我和叶义已经搬到工厂住了,紫苑园留给我婶婶住……”
我大惊失色,为什么变化这么快?叶义都没跟我提起过!
我说:“什么时候的事?”
“刚才就在搬东西啊。”
“这么说你这次是真的要和我分手了?”
“……”
“我想你肯定已经从满子那里了解到了那天晚上的事,其实我们根本没什么事……”
“你别说了,我不是因为那件事,是我怕了余函了。”
“余函怎么了?”
“你不是约了她吗?你们不是串通好了吗?还问我?”
“雨艺……你怎么这么想我?我和她串通好了什么了?”
“那你为什么回来深圳都不告诉我和叶义?”
我哑口无言。
我知道解释不清了,对她说:“既然你这么认为,我解释也没用,这半年多来算是白在一起了,你一点也不了解我。”
叶雨艺那边没声音,过了一会儿,她把电话挂了。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