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秘史——揭露朱元璋不为人知的秘密》
第56节

作者: 山高月阔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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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2-25 09:26:49
  五十四、朱元璋对涉胡惟庸谋反案的功臣进行了遮掩
  僭用龙凤意味着想当皇帝,或许廖永忠这么做仅仅是自慰,但对朱元璋来讲这是不可愿谅的。
  廖永忠被杀仅仅是一个孤立事件,在胡惟庸案中,朱元璋对待涉案功臣是相当宽大的。
  处死胡惟庸后,朱元璋晓谕群臣,说道:“……岂意奸臣窃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燃,有滔天燎原之势,赖神发其蠹,皆就殓灭……”
  从这个讲话可以看出,朱元璋清醒地认识到胡惟庸案的性质是谋反(操不轨之心、谋危社稷),而且有所串连(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危害十分巨大(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燃)。
  但是朱元璋只处死了胡惟庸、陈宁、涂节三人,流放了宋濂,对其它涉案功臣如朱亮祖、黄彬等手下留情,只是将他们拘禁,隐没了他们谋反的罪行。
  朱元璋之所以手下留情,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对功臣勋贵奉行宽大政策;二是胡惟庸案许多情节没有曝光,反态尚未大露,朱元璋对此案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事实上,除了朱亮祖和黄彬以外,还有更多的功臣涉案,《明史?陆仲亨传》记载:“洪武十二年,(陆仲亨)与周德兴、黄彬等从汤和练兵临清。未几,即军中逮三人至京,既而释之”。根据这一记载,三人在军中被抓,一定是涉及到大案要案,从时间上看,与胡惟庸案发时间极为接近。
  根据《明史?奸臣传》和《明史?李善长传》的记载,陆仲亨是胡惟庸案的重要参与者。在《明史?黄彬传》中,自从临清练兵被抓以后,就没有后续记载,黄彬突然从历史的舞台上消失,这与钱谦益的考证形成相印证。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陆仲亨、周德兴、黄彬都涉入胡案,因此朱元璋“即军中逮三人至京”,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朱元璋释放了陆仲亨、周德兴这两位故人,而拘押了关系稍远的黄彬。

  虽然一部分功臣涉及到逆案中,但是朱元璋并没有挥舞屠刀大肆屠杀,仅仅处死了身边的一些人,如锦衣卫指挥毛骧、朱亮祖的儿子、宋濂的儿子、孙子等,在他看来,朱亮祖和宋濂只是教子不严、陆仲亨、周德兴、黄彬只是受到了胡惟良的挑唆,谋反只是一个构想,他并不相信这些人会谋害他,因此一惯严苛的他采取了宽大处理的态度,与此同时,朱元璋从机构、制度入手来强化君权,消除隐患。

  洪武十三年处死胡惟庸后,朱元璋开始对中央机构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
  在行政上,取消中书省,废除丞相,把原来六部的品秩提高,直接向皇帝负责,至此存在了1500年的丞相制度终结。朱元璋先是以四辅官制代替中书省,洪武十五年又设内阁大学士,秩仅五品,作为秘书机构协助皇帝处理政务,成为明代内阁和雏形。
  在军事上,洪武十三年,分大都督为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设左右都督为长官,五军都督府只管军籍、军政但无权调兵,皇帝本人通过兵部行使调兵权。军队归各卫所,战时都督府出将任总兵,卫所出兵,战后总兵回府,兵归卫所,形成“将不专军,军不私将”的局面。
  在司法上,洪武十五年四月,把亲军都尉府及下设的仪鸾卫改为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除负责侍卫、仪仗外,还从事侦察、缉捕、审判等工作,成为皇帝的私人刑狱工具,凌驾于正常司法机构之上。
  洪武十五年十月,将原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充实了机构,加强了职能,设左右都御史为长官,与六部长官合称七卿,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文武百官,使之成为“天之耳目风纪之司”。
  为了防止刑部、督察院以及军事法庭徇私枉法,朱元璋还设立大理寺,作为复审机构,凡大案都由刑部、督察院、大理寺合议,使司法部门也互相牵制,而不能由某一个部门独断专行。
  在此之前的洪武九年,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己经完成。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每个布政使司大约相当于原一个行省的面积,故习惯仍称行省,俗称省。设提刑按察使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司法。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这样原行中书省的权力一分为三,三司互不统属,各对上级中央单位负责。

  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个布政使司有一个道,也可以说一省一个道,共设御史110人,御史只是七品小官,但职权很大,经济、行政、军事、治安、司法、科考等等无所不监,其中巡按职权更大,代天子巡狩,出使到地方的巡按御史代替皇帝巡视,大事上奏皇帝裁断,小事可自行处理。这种以小制大的方法的原理是职、权分离,可以防止监察者坐大,是一个创举。谁来监察那些监察别人的人呢,朱元璋采取的办法是让他们互相监察,御史之间可以相互弹劾,这样监察者一身也变成了被监察者,防止产生绝对权力。

  通过上述改革,朱元璋把行政、军事、司法大权牢牢掌于中手,这样他就觉得安全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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