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熊宇有些不情愿地点点头。对于一个50岁出头的干部来讲,心里有一种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也不想图政治表现了,因而对工作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和热情。
初查进行得很顺利,在公『安』的配合下,通过枝术手段很快找到了詹和平,将他传唤到院里进行讯问,同时调取了花溪村相关账目。10天后,办案组得出了初查结论,李桐将在省里办案的副检察长符建辉和反贪局长李军召回,一起听取了办案组的汇报。据詹和平交待,村里的8万元救济款是他自己托关系找民政部门争取到的,为了感谢朋友和相关领导,他请吃请钩请玩,用去了一万多元,再在镇里饭店结了两万多元村里的招待费用,剩余4万元没有入账,放在会计手里保管。关于沼气池的问题经过核实,没有发现弄虚作假虚报项目资金行为。至于其他低保、贿选问题则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最后结论,詹和平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涉及违纪问题移交县纪委处理。
随后,李桐向肖文书记作了汇报。办案组也通过明山镇党委政府召集举报人,向举报人通报了案件调查情况。没想到举报人一听到不立案的结论当时就炸开了锅,群情激愤,指责检察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袒护被举报人,对检察院调查结论不服,扬言要到省里、北京上访。
一个月后,一封控告信从国家信访局到省、市层层转批,一直批到漓水县委政法委。控告信是花溪村民联名写的,控告漓水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接受被举报人请吃,徇私枉法,包庇被举报人,致使被举报人逃脱法律制裁,要求严肃查处检察院领导和办案人员。信里有省、市有关领导要求“严肃查处”的批示,引起河阳市检察院和漓水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分别派出调查组到县检察院调查。因市委杨国强书记亲自过问过此事,市委也派督查室前来了解情况。同时县委指令由县纪委与县检察院重新对花溪村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信中所指的办案人员接受被举报人的请吃问题,原来是詹和平与明山镇党委书记刘志明关系甚好,而刘志明与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长熊宇又是亲戚关系,在检察院调查期间,刘志明与詹和平私下约了熊宇吃了顿饭,向熊宇求情。而他们不知道的是,举报人一直在暗中跟踪詹和平,三人吃饭的经过被举报人掌握,而且在哪家饭店吃的饭、结了多少钱的帐都一清而楚,可谓证据确凿。
村民之所以盯着詹和平案件不放,是因为詹和平平时作风霸道,在村里搞家天下,村里的事务一人说了算,村级财务也不公开,民怨极大。联合办案组对花溪村近几年的账目彻底进行了一次清查,认为群众举报的贪污8万元救济款和沼气池项目资金问题确实失实,属于违纪问题,排除了熊宇徇私舞弊的嫌疑,但另外发现了詹和平伙同村主任、村会计虚报贪污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粮食直补和沟渠建设项目资金30万元的重大问题。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刘志明违反党性原则为被举报人求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熊宇违反办案纪律、接受当事人请吃,且在办案中态度不认真,作风不深入,没有发现其他重大违法问题,给予撤销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职务处分;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村支书詹和平及村主任、会计立案侦查,并对詹和平刑事拘留。
事后,李桐在院党组会上做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俗话说群众无小事,任何轻视、怠慢群众诉求的行为,都会付出代价。花溪村村民上访事件,我要负领导责任:一是对群众的来访、诉求甚至于以后的上访、上网,都没有予以重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也没有与举报人深入沟通,导致举报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和对立情绪日益加深;二是干部队伍管理不严,忽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干部受人情干扰,执法不严,作风不实,导致花溪村案初查查得不实不透,没有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虽然现在村级组织情况复杂,宗族、派系矛盾很深,不排除有的举报人出于个人利益因素,但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力,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有举报,就应该认真对待,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打击职务犯罪,是我们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对这次案件的初查结果,党委和人民群众都不满意,队伍也出了问题,已严重影响和损害到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这个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大家都应认真汲取。”
日期:2014-09-30 08:40:36
十五、法院院长
漓水县的雨季很长,有时从三月一直下到五月,让人觉得暗无天日。好不容易等到雨季结束,太阳从云层里露出笑脸,便像火龙一样将赤热的火焰吹向大地。省交通厅和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案子结束了,符建辉副带着反贪局干警圆满完成了办案任务,从省城撤了回来。李桐和党组一班人为符建辉等人设宴接风,冷清的办公楼里又变得热闹起来。
这天下午,快下班前李桐接到县法院院长高翔的电话:“李检,晚上有安排没有?”
李桐知道高翔是找他喝酒,要是以往,李桐会非常痛快地答应下来,可今天他心里有事,就有些犹豫,迟疑着没有做声。
上午,分管反渎职侵权局的副检察长汤显贵来到李桐办公室,向他反映了一个情况,最近县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了一起重大抢劫案,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主动向检察院办案人员交待,犯罪嫌疑人一年前曾因盗窃罪被提起公诉,审判时其亲属为了让其免除牢狱之灾,买通了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和市人民医院的医生,搞了个假的病情签定,法院最终以身患疾病不适合羁押为由,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
李桐听了大吃一惊,县法院审判人员明知病情签定是假,却徇私枉法,对本该投入监狱羁押的罪犯判处监外执行,致使其流入社会一年后又重新犯罪,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这是一起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
可是,考虑到检法两家的关系,尤其是院长高翔与自己的关系,李桐心里又犹豫了起来。一般在县级的政法机关里,检察与法院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这是因为两家的法律属性是一样的,都是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并称为“一府两院”,在同级人大的监督之下,分别行使行检察权、审判权和行政权,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县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三人分别代表政府、检察院、法院做工作报告,接受人大代表审议,因此从法律地位上讲,检察、法院与政府是平行的。但从地方政权组织结构上讲,检察、法院又都是属于地方党委领导下的一个县直正科级单位,其政治地位与政府下属的科局级行政单位相等。所以,这就造成了检法两长在政治待遇上的一种模糊不清,因为检法两长级别为副县级,有的地方把两长作为司法机关的首长和县级领导,开会时安排与其他县级领导坐在一起,而有的地方则把两长作为科局级单位一把手等同。据说有一次县里开会,县政府办把检法两长安排在乡镇局长一起,县法院的院长发了怒,拒绝参会,拂袖离去。正是由于检法两家在地方上的这种相同的特殊的性质和地位,使两家彼此有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拉近了双方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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