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百零一次求婚》
第46节

作者: 3584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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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无法完全交出自己
  日期:2014-02-10 21:20:10
  第三十六章 围着欲望与理想 叫嚷
  我因接连开了几个**案件,又被所里一些同事戏称为“**案专业户”,不知情的,还以为负责犯案呢!
  在宋小蕾的**案件中,我主要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首先,宋小蕾是否已经年满十六岁对本案很关键,因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而宋小蕾并未有具体的犯罪行为。
  其次,实行犯阿九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还存疑,根据卷宗显示的材料,阿九把被害人带离宋小蕾等人后,被害人有很多次机会脱离阿九的控制,甚至有几次阿九把她一个人丢在街角自己去购物,她都没有离开,而是等待着阿九的回来,从某种意义来说,被害人与阿九发生性关系,有自愿的成份。
  在此,我并不是为阿九开脱,中国有句老话: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阿九都构不成犯罪,则宋小蕾当然会无罪释放。
  第三,对宋小蕾应当免除处罚或者采用缓刑。首先,宋小蕾是**犯罪的帮助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助犯,特别是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具有明确的看门、帮助扒衣服、为使**得逞而使用暴力等行为才能构成该犯罪。宋小蕾对受害人的殴打仅仅是为了一时的争强好胜,并不是为了使其遭受**。**罪的基本刑期是三至十年,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宋小蕾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减刑就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即在三年以下量刑。同样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1点: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罚;⑹未成年犯罪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情形之一,应当宣告缓刑;而97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太专业了一点,是不是?
  中国的刑事诉讼与外国不同,在法庭上说的都不是人话,较量的是专业知识。因为中国法庭上,控辩双方需要做的是说服法官,而法官是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人。英美法系里控辩双方需要深入浅出,让陪审团听懂,而陪审团里全部都是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各阶层百姓。所以,中国的律政剧拍出来就没有香港的好看。除了海岩的作品,中国就没有几部像样的律政剧。《律政佳人》里几个女律师也只能以卖弄风情为主,卖弄法律为辅。

  张玉虎**案更是一波三折。具办检察官是个年轻小伙子,第一次开庭时,因为其正在学习培训,临时由他的领导,一个身材高挑,面貌秀美的女检察官代为出马。庭开到一半,她就为证据材料的破绽百出,逻辑混乱而抓耳挠腮,连忙申请休庭,撤回起诉。
  一个月后,检察院补充齐全控方材料,卷土重来。在此期间,我再次会见张玉虎,终于为他的辩解说服,决心冒险为他做一次调查。
  我走访了几个当时在其父母公司的员工,大家都清晰的记得**案发生的当天,如果按照被害人提供的作案时间,是当时张玉虎恰好在公司开会,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我把新证据目录递交到人民法院,同时申请人民检察院对这些证据进行核实。
  又过了一个月,第三次开庭时,我们申请了大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张玉虎实际上没有作案时间。这时,具办检察官,一个风姿绰约,器宇轩昂的小伙子已经培训结束,他尽管思维敏捷,反应迅速,水平也相当之高,好几次到我设置的圈套口转了转,都聪明的绕了回去。但由于警方观念滞后,重口供不重视证据,前期工作做的实在太糟糕,大局已定,已经回天无力。

  法官们对本案也相当重视,谁都不愿意自己审理的案件发生错误,为了查明案情,市中院三名组成合议庭的法官轮番上阵,纷纷对自己没有弄明白的地方设定问题,一再追问。开庭前,合议庭原本以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几个回合就会结束,所以把开庭时间定在了下午,结果由于控辩双方分歧争议非常之大,举证、质证、辩论了一轮又一轮,庭审从下午三时直到灯火阑珊时方才结束。

  高菁菁欢渡蜜月去了,庭审结束时我打电话向简单她汇报了一下,从她的语气里我觉得她玩的并不开心。
  虽然对于律师来说,张玉虎**案的庭审效果应当更加出彩一些,但判决却恰恰相反。
  宋小蕾被认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张玉虎被认定犯**罪,判处无期徒刑,与以前的**罪合并执行无期徒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刑期。对于他来说,这又将是一个漫长的无期。
  张玉虎的父母从满怀希望一下子跌落到谷底,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张玉虎此前已经在监狱里服刑六七年之久,从少不更事的少年变成了二十四五岁的壮小伙,如果再重新服一个无期徒刑,他出狱时最少也是一个三十四、五岁的中年男子了,到时娶妻都是个麻烦事,所以,他们注定是要上诉的。

  第三个“**”案实际上是猥亵儿童罪。某村有个老光棍,因为父母早亡,家境贫困,一辈子没娶着媳妇,临到老了,欲火却越发旺盛。某日以蛋糕为诱饵,将本村一名十岁女童骗入房中,对其实施猥亵,不慎被邻居察觉,告知女童父母。但女童父母赶到时,女童正在门口哭泣,老光棍坐在房内床上抽烟,女童父母询问女童为何哭泣,老光棍告知因其摆弄自己的电视机被训斥。女童父母心存疑惑,遂带女童去医院检查,后至公安机关报案,称女童处女膜破裂,公安遂将老光棍刑拘、报捕,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我介入的时候已至侦查阶段末期,因老光棍没有亲戚,村干部出面为其申请了一个法律援助,市法援中心遂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我掐指一算,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三个月之久,根据刑事诉讼法,本案应该已经审查起诉,遂直奔检察院复印卷宗,到了检察院查来查去却没有查到。打电话问办案机关,才知道因为办案警官近来被抽调到某大案组,一直赴外地出差,该案尚未来得及报检察院。
  我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根据96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不料公安机关接手人员也相当老辣,马上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根据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后迅速将卷宗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我再次到检察院复印卷宗时,再次发现了一个问题,该案女童父母报案时声称女儿处女膜破裂,但整个卷宗材料居然没有对该报案事实进行任何核查。虽然猥亵儿童不以处女膜是否破裂为构成要件,但起码应对报案时的事实进行核查,以确定报案人的陈述是否属实,否则,只要女童声称自己被猥亵,则犯罪嫌疑人岂不是百口莫辩了(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是不承担诬告陷害罪的刑事责任的)。

  此时公安机关再想进行鉴定为时已晚,因为时过境迁,即使小女孩处女膜已经破裂,也无法说明是在这三个月中哪一天破裂的。
  而被告人则坚称自己是冤枉的,“我要动他一指头愿意千刀万剐”,信誓旦旦。
  庭审时即围绕该事实进行了最大程度的争夺。
  最后,合议庭也认为被害人报案有瑕疵,最起码有夸大其词。但既然都关了那么久,如无罪释放被告人肯定要申请国家赔偿。所以虽然几次扬言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也只判了有期徒刑两年。
  想起黄家驹先生的《长城》,正是律师的真实写照:
  围着老去的国度
  围着事实的真相
  围着浩瀚的岁月

  围着欲望与理想
  叫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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