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32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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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4-02-18 10:35:29
  29、招聘幌子难启齿
  在2004年分行招聘那两名法务人员时,我们部门指派我经办此事,因此,我基本参与了“定条件、出试题、当监考、改试卷”的整个过程。
  所谓“定条件”,就是对报名人员设定一个“框框”,明确哪些人员可以报名,哪些人员不能报名。其实,设定的“框框”往往是有针对性的,而且还要顾及来自各方的因素,尤其是领导意志。那一年,我们部门领导在选聘前,经过初步了解,得知最终选聘的那两名法务人员早在大学未毕业时就取得了“律师资格证”,这使部门领导坚信他们是最“优秀”的,因而流露出了要将他们俩招到“旗下”的意愿。于是乎,我在“定条件”时特别加上了“取得律师资格证者优先”的招聘条件。我知道部门领导最终会选择他们俩,但我不能将它说出去,否则,这等于打部门领导的“脸”,会让部门领导不高兴的。而我也做了个“顺水人情”,将一些试题信息“透露”给了其中一位,我想这年月“顺水人情”的事不做白不做,而且我不说别人也很难能知道。

  那一次招聘考试有好几个专业。虽说招聘由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但其毕竟对各个专业掌握不全面,所以招聘的试题都是由各部门自己来出,参加考试人员的最终试卷也是由各部门来批改,并让各部门派人当监考人员,以便于能准确有效地解答现场有人提出的疑问。
  记得当年考试结束后,分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我们现场批改了试卷。我批改试卷刚一结束,就有好几个参加法务人员招聘考试的人(包括最终被录用的其中一位)打来电话问其考试名次(因为名次直接关系着他能否被录用),而我又不方便告诉他们,因而得罪了大多数人。这让我感觉到,作为招聘的具体经办人员,往往是吃力不讨好。
  最终那两位有“律师资格证”的人考了前两名,这表明他们两人能拿到“律师资格证”,是有实力的。他们两人“毫无争议”地被录用了。
  再次参与招聘考试是2007年的事了。那一年新行长上任,推出了其“新政”,由省级(一级)分行直接管理二级支行(网点),美其名曰“网点支行扁平化改革”,其基本内容:逐步上收一批二级支行(网点)由省级(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网点支行专职营销,所有的中、后台事务均由分行各部门承担。法律工作作为中、后台事务当然就由分行法律事务部门来承担了。
  要增加业务量,当然就得增加人手来干,于是,为配合新行长的“网点支行扁平化改革”,2007年那年,分行法律事务部门会同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又进行了一次招聘考试。我作为法律部门指派的经办人员参与了这次考试。
  同2004年一样,也经历了“定条件、出试题、当监考、改试卷”的过程。唯一不同的,这次考试除笔试外,还要进行面试,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是6:4。
  笔试的前几天,分行法律部领导让我给其“中意”的人打个电话,安顿安顿有关考试的事,当然包括了试题信息。我只能照领导的指示去办。
  除此之外,本次考试一开始再无其他“故事”可谈,原想事情会一步一步走下去,没有想到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故事”又来了,新行长从北京给我们法律部领导打来电话,要求必须录用其中的一个人(听说这个人的亲属是政府高官,为招聘这事给新行长打了电话),而这个人的笔试成绩并不靠前。行长的话我们部门领导不得不听,为了让这个人最终被录用,我们部门领导给所有面试官打了招呼,让他们给这个人的面试成绩打高分。可就是这样,按照“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是6:4”换算成最终成绩,这个人成绩也未排在前两名。这可急坏了我们部门领导,经与分行人力资源部门领导协商,私下将“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是6:4”先改为“7:3”并进行计算,结果这个人成绩还是进不了前两名,只能再改为“8:2”并进行计算,结果这个人成绩仍是进不了前两名,最后改到“8.2:1.8”并进行计算,才将这个人成绩弄到前两名。大家能看得出,整个成绩是人为做出来的,而不是考出来的。但这些事我虽是知情者,却难以启齿将它说出来,也不敢说出来。

  2013年,我们法律部门又进行了一次招聘。这次我虽未参与(真是谢天谢地,让我远离了这个得罪人的苦差事),但还是知悉一些情况的。实际上,这次招聘一开始就是冲着“男”同志的,而且也有托人说话的,这些均左右了最终的人选。
  有一年,分行某信贷业务部门招聘,最终录了一个从未干过信贷业务的同志。据说(当然没去考证也无法考证),这个部门领导也是不愿意的,但他也没有办法,因为行长打了招呼,那个同志是不得不录的。
  因此,请大家不要太在意招聘结果:考上了,你至少很幸运;没考上,也不表明你能力、水平差,说不定你是被“潜规则”掉了。至于是否被“潜规则”,没人会告诉你,知悉人也不敢说出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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