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个怪咖,从来不让人坐在他右边——我好后悔知道了真相》
第37节

作者: 鬼叔
收藏本书TXT下载
  日期:2015-01-18 11:53:00
  水哥觉得眼睛一阵又咸又涩,视线都模糊了,下意识地用手去擦,这才发现自己满头满脸的,都是冷汗。
  汗水一边擦还一边往下掉,砸在桌面上啪嗒啪嗒地响。
  水哥的手指沾满了冷汗,也无法控制的颤抖起来,像得了铂金森症。
  Lolita看出了他的异样,却不明就里,紧张地问道:“water哥怎么了?那怪虫又动起来了吗?”
  小王在一旁哈哈大笑:“惨了嘛!水队长脑子被虫虫吃掉了嘛!”
  小陈在一旁不吭声,默默着看笔记本上那一行字。
  白底蓝线的笔记本,那一行六个字,写在页面中间。跟三杯鸡菜谱、shirly的拼音、那一页小篆,一样是黑色的字,应该都是用电脑桌上这同一支黑色水笔写的。
  这一行字是简体,写得当然没有小篆那么好看,但对于一个不常用笔写字的现代人来说,已经算不错了。
  水哥发抖了一阵,开始止不住地摇头,但是,怎样都无法把恐惧感甩出脑袋。
  完全无法理解,笔记本上的六个字。

  亲笔写下的六个字,自己是什么时候写的?
  打开青铜门,进来这个房间还不够半小时,会不会是在这段时间里写的,然后那怪虫钻进脑袋,吃掉了这一部分的记忆?
  还是说,这六个字是很久、很久以前写下的?这样的话,水哥在很久、很久以前,就来过这个房间。
  一个可怕的想法蹦了出来。
  这个笔记本,先后留下了四个人的字迹。按照先后顺序,分别是水哥写的六个字、一页小篆、shirly被撕掉的拼音、三杯鸡菜谱。

  小篆——身后站着一个不懂拼音,但能看得懂小篆的保安。
  菜谱——很多错别字的菜谱,小王就是这样一个乡村非主流、初中不知道有没读完的厨子。
  如果这个猜测是对的,填补了两个空缺,那么在笔记本上写字的完整顺序是这样:水哥、小陈、shirly、小王。
  把这个顺序倒过来——小王、shirly、小陈——就是从新到旧,死了之后变成山寨版的名单。

  而自己,在这个名单的最前面。
  这个念头简直要把水哥逼疯,他用牙齿狠命咬住自己的虎口,勉强没有崩溃大喊。
  难道说,在小王、shirly、小陈三个山寨版之前,最早死掉的那个人——是水哥自己?
  日期:2015-01-18 15:41:00
  水哥脑袋里一片混乱,突然又想起了一件事。
  他跟小王试图从电梯的通风口爬出去,那时候小王站在他肩膀上,徒手打不开通风口,却莫名其妙找到了一个工具包。

  水哥当时就算抬头,也看不见放在凹槽里的工具包。
  但是,他脑海里却有个清晰的影像,那个工具包,是绿色、帆布的,底下被螺丝刀戳穿了个洞。
  现在想来,那个包不是无缘无故放在那里的。
  有人曾经从电梯通风口爬出去,那个人,按照逻辑推断,就是——水哥又开始不寒而栗——他自己。
  这样想来,他不是第一次来到这个地库,第一次想从双层电梯通风口爬出去,也不是第一次来到这个青铜门后的水泥房间。
  所以,水哥才是真正的始作俑者,罪魁祸首。是他自己害死了小陈,跟小陈合伙害死了shirly,然后又是自己害死了小王。
  接下来,水哥要害死lolita……
  水哥脑力还在按照这个思路,一条路走到黑地往下想,全然忘了里面逻辑不通的地方,突然之间,一个扛着铁锤的身影从他眼前走过。

  水哥扭头一看,原来是小王在他胡思乱想的这段时间里,跑出青铜门扛起铁锤,又跑了进来,向水哥背后那堵水泥墙跑去。
  Lolita想要阻止小王:“小王,你干嘛?”
  小王还是像个二货一样哈哈大笑:“砸墙啊!本本上不是写着嘛!”
  水哥也站起来,想要跑过去阻止小王。刚才消防门后面是青铜门,砸门已经差点弹回来,误伤了lolita。水泥墙后面,谁知道会是什么机关?
  而且,“敲碎背后的墙”这条提示,是水哥“自己”写的。如果按照他的逻辑推理,自己其实是害死所有人的罪魁祸首,很可能墙砸碎的那一秒,也就是lolita丧命的时刻。
  “别!”

  但是,已经太慢了。
  作为一个乡非厨子,小王的执行力一直无与伦比。水哥还没离开他的靠背椅,小王已经抡圆了锤子,朝那堵水泥墙狠狠地砸过去。
  水哥突然一阵眩晕,脑海里浮现起一个熟悉的背影。
  在一片丘陵之间,鲜红的夕阳架在山顶。狭窄的山道,一个身披黑甲、精瘦有力的背影,抡起一把比人还高的马刀,朝着对面一个皮肤黝黑,穿着奇怪藤甲的人砍去。
  下一秒,藤甲人从左边肩膀斜着向下,到右边髋骨处,硬生生地、被斜着劈成了两截。

  残阳如血。
请按 Ctrl+D 将本页加入书签
提意见或您需要哪些图书的全集整理?
上一节目录下一节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