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银五千两;五六品官,四千两;七品以下和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生、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龄、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四十二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四十二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三分之一,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命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年-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三百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三百至四百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三百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二百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一百四十至一百五十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五十至七十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三十至四十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三十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二十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十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的字样。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000多磅,白银26000磅。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吗?这要看怎么说。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12000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1200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10000两,够他们赎8条命了。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20两银子,也要12000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美国的价差也不小。“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美元,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美元,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
买命计算之一
最典型的买命,即以钱换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蔡少卿先生在《民国时期的土匪》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叫做“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由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绑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种特殊的“快票”,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如隔夜再赎,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索价比较低。赎票除用现金外,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抵偿。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根据被绑架者家庭的殷实状况,同时也随时间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变化。据民国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山东土匪抢架勒赎,动辄数万元,少亦数百元。”(陆军部档1011,2,269)这个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时报》载,1917年,“濮县盐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为匪架去,声称赎资六万元。”(《时报》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东土匪毛思忠攻陷曹县,架走绅民杨希儒等3家6人,各家属邀公民李翔臣为代表,赴毛思忠处求情。毛思忠云:“汝来义气可钦,看汝之面,减去一万元。回籍后速备军费二万元送来,即放六人去也。”(《时报》1917年9月11日)
山东土匪的绑架勒赎,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逢人即绑时,票价就降为“三百元、百余元、十元即可,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时报》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绑票勒赎的情况,与山东土匪相似,“从前只拉富户,今则不论贫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贫富都要,不值一双鞋,亦值一盒纸烟。”(《时报》1927年7月31日)
1927年,洛阳城曾多次发生土匪绑架小商菜贩、城市贫民的案件。某日,“城中郭某,使子出城,负粮一斗,归至关盐店地方,遇匪四人,欲架子去。郭子言:我家贫,架去亦不值钱。若要肩上麦,可以相赠。匪不听,必强之去。时方午,郭子呼救,匪情急,乃乱刀将郭子砍死。”(同上)
绑票术语,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吊羊、接财神、请猪头、养鹅生蛋、肉票、架票、绑票、新票、彩票(富人)、当票(穷人)、土票(农民)、花票(女人)、水头(票价)、压水(说票者)、叫票(讲票价)、领票(赎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质)、票房(拘留肉票之处)、票房头(管票房的头目)、叶子(肉票)、叶子官(看管肉票的头目)、滤叶子(审问拷打肉票)、撕票(杀人质)等。
我们详细分析一下这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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