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第19节

作者: 吕思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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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无上升之望,则终不免于坠落。所以所谓中间者,实不能成为阶级。从下级升至上级,亦非徒恃才能,所能有济。
  昔时的小富,个人的能力及际遇,足以致之,今之大富豪则不然。现在文明之国,所谓实业领袖,多系富豪阶级中人,由别阶级升入的很少。于是虽无世袭之名,而有世袭之实。
  上级的地位,既不易变动,下级的恶劣境遇,自然不易脱离。环境逼迫著人改变思想,阶级斗争之说,就要风靡一时了。
  铲除阶级,自是美事。但盲动则不免危险;且亦非专用激烈手段,所能有济;所以举措不可不极审慎。

第五章 财产

  要讲中国的经济制度,我们得把中国的历史,分为三大时期:有史以前为第一期。有史以后,讫于新室之末,为第二期。自新室亡后至现在,为第三期。自今以后,则将为第四期的开始。
  孔子作《春秋》,把242年,分为三世:第一期为乱世,第二期为升平世,第三期为太平世。
  这无疑是想把世运逆挽而上,自乱世进入升平,再进入太平的。然则所谓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们试看,凡先秦诸子,无不认为邃古之世,有一个黄金时代,其后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尽理想,而必有其历史的背景。《礼记·礼运》所说的大同、小康,大约就是这个思想的背景罢?大同是孔子认为最古的时代,最好的,小康则渐降而劣,再降就入于乱世了。

  所谓升平,是想把乱世逆挽到小康,再进而达于大同,就是所谓太平了,这是无可疑的。然则所谓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时代呢?
  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且亦无从劳动起,所以《荀子》说人不群则不能胜物。见《王制篇》。
  胜字读平声,作堪字解,即担当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训。能胜物,即能担当得起事情的意思,并非谓与物争斗而胜之。
  当这时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许多社会学家,都证明原始时代的人,没有个人观念。我且无有,尚何有于我之物?所以这时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种东西,我们看起来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个人所用的器具之类。
  其实并不是私有,不过不属于这个人,则无用,所以常常附属于他罢了。以财产之承袭论,亦是如此。氏族时代,男子的遗物,多传于男子,女子的遗物,多传于女子,即由于此。

  当这时代,人与人之间,既毫无间隔,如何不和亲康乐呢?人类经过原始共产时代、氏族共产时代、以入于家族集产时代,在氏族、家族时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质还很多。孔子所向往的大同,无疑的,是在这一个时代以前。今试根据古书,想像其时的情形如下。
  这时代,无疑是个农业时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该是不分疆界的,其后则依家族之数,而将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说“男有分,女有归。”此即所谓井田制度。
  井田的制度,是把1方里之地,分为9区。每区100亩。中间的1区为公田,其外八区为私田。
  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亩。中间的公田,除去二十亩,以为八家的庐舍,一家得二亩半。还有八十亩,由八家公共耕作。
  其收入,是全归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归私家。此即所谓助法。
  如其田不分公私,每亩田上的收获,都酌提若干成归公,则谓之彻法。土田虽有分配,并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还受”和“换主易居”之法。

  受,谓达到种田的年龄,则受田于公家。
  还,谓老了,达到无庸种田的年龄,则把田还给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时时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谓“再分配”。三年一换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种。
  在所种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个聚居之所,是之谓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营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见《礼记·杂记》注引《王度记》。
  《公羊》何《注》举成数,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亩半,合田间庐舍言之,则曰“五亩之宅”。八家共一巷。
  中间有一所公共的建筑,是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种田,冬天则住在邑内。一邑之中,有两个老年的人做领袖。

  这两个领袖,后世的人,用当时的名称称呼他,谓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筑,在街的两头都有门,谓之闾。闾的旁边,有两间屋子,谓之塾。
  当大家要出去种田的时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开了闾门,一个坐在左塾里,一个坐在右塾里,监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来时,不带著薪樵以预备做晚饭;都是要被诘责的。出入的时候,该大家互相照应。
  所带的东西轻了,该帮人家分拿些。带的东西重了,可以分给人家代携,不必客气。有年纪、头发花白的人,该让他安逸些,空手走回来。
  到冬天,则父老在校室里,教训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则催促人家“缉绩”。住在一条巷里的娘们,聚在一间屋子里织布,要织到半夜方休。以上所说的,是根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汉书·食货志》,撮叙其大略。
  这虽是后来人传述的话,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还可根据著他,想像一个古代农村社会的轮廓。

  农田以外的土地,古人总称为山泽。农田虽按户口分配,山泽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说的“数■不入汗池”,“斧斤以时入山林”等。田猎的规则,见《礼记·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卝人等官,还是管理此等地方,监督使用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且指导他使用的方法的,并不封禁。

  这时候,是无所谓工业的。简单的器具,人人会造,较繁复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但这等人,绝不是借此以营利的。这等人的生活资料,是由大家无条件供给他的,而他所制造的器具,也无条件供给大家用。这是后来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内,因系公产,绝无所谓交易。交易只行于异部族之间。
  不过以剩余之品,互相交换,绝无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许行所主张的贸易,会简单到论量不论质。见《孟子·滕文公上篇》。
  而《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言举行蜡祭之时,不许因之举行定期贸易。蜡祭是在农功毕后举行的,年不顺成,就没有剩余之品可供交易了。
  此等交易,可想见其对于社会经济,影响甚浅。傥在特别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么必要的东西,那就老实不客气,可以向人家讨,不必要有什么东西交换。后来国际间的乞籴,即原于此。

  如其遇见天灾人祸,一个部族的损失实在太大了,自己无力回复,则诸部族会聚集起来,自动替他填补的。《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侯会于澶渊,以更宋所丧之财,更为继续之意,即现在的赓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
  帮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么事的。《孟子》说:“汤居毫,与葛为邻。葛伯放而不祀。
  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
  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毫众往为之耕。”《滕文公下》。
  这件事,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齐桓公合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岂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劳么?然则古代必有代耕的习惯,才会有这传说。

  古代国际间有道义的举动还很多,据此推想,可以说: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间留传下来的。此即孔子所谓“讲信修睦”。
  虽然部族和部族之间,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于人的事,总是很少的。
  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很有规范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灾祸,决不会沦于穷困。他们生活的规范,是怎样呢?《礼记·王制》说: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
  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这在后来,虽然成为冢宰的职责,然其根源,则必是农村固有的规范。
  不幸而遇到凶年饥馑,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谋节省的。此即所谓凶荒札丧的变礼。在古代,礼是人人需要遵守的。

  其所谓礼,都是切于生活的实际规则,并不是什么虚文。所以《礼记·礼器》说:“年虽大杀,众不恇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
  一团体之中,如有老弱残废的人,众人即无条件养活他。《礼记·王制》说:孤、独、鳏、寡,“皆有常饩”。又说:“喑、聋、跛、躃、断者、骨节断的人。侏儒,体格不及标准。该包括一切发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旧说:看他会做什么工,就叫他做什么工。这解释怕是错的。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备。说对孤、独、鳏、寡供给食料,可见对此等残废的人,亦供给食料;说对此等残废的人,供给器用,可见对孤、独、鳏、寡亦供给器用。乃古人语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养之”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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