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第34节

作者: 吕思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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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钜。如金帛等。

  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
  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
  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
  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
  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

  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
  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
  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
  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
  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
  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
  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

  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
  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
  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收货币的谓之“折色”。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
  (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彀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
  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
  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
  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
  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

  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
  厘不能裁,增税至12.5%之议,亦不能行。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
  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
  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
  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

  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
  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第九章 兵制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征服之族,全体当兵,被征服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后来战争剧烈了,动员的军队多,向来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为全体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统一了,不但用不着全体皆兵,即一部分人当兵,亦觉其过剩。偶尔用兵,为顾恤民力起见,多用罪人及降服的异族。因此,人民疏于军事,遂招致降服的异族的叛乱,是即所谓五胡乱华。而中国在这时代,因乱事时起,地方政府擅权,中央政府不能驾驭,遂发生所谓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乱华的末期,异族渐次和中国同化,人数减少,而战斗顾甚剧烈,不得已,乃用汉人为兵。又因财政艰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养。于是又发生一种部分民兵制,是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败的。府兵之制,因此废坏。而其时适值边方多事,遂发生所谓藩镇之兵。因此引起内乱。内乱之后,藩镇遍于内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后,竭力集权于中央。中央要有强大的常备军。又觑破兵民分业在经济上的利益。于是有极端的募兵制。第(七)期,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在军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却东施效颦。其结果,到底因淤滞而败。
  第(八)期,清亦以异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败。中叶曾因内乱,一度建立较强大的陆军。然值时局大变,此项军队,应付旧局面则有余,追随新时代则不足。对外屡次败北。而国内的军纪,却又久坏。遂酿成晚清以来的内乱。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压迫,走上一条旷古未有的新途径。
  以上用鸟瞰之法,揭示一个大纲。以下再逐段加以说明。
  第(一)期的阶级制度,看第四、第八两章,已可明白。从前的人,都说古代是寓兵于农的,寓兵于农,便是兵农合一,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
  寓兵于农,乃谓以农器为兵器,说见《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
  所谓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然敌兵打来,不能真个制梃以自卫。

  所以有如《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合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
  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10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案所引《管子》,见《小匡篇》。又引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
  案见《左氏》定公八年。以证兵常近国都。其说可谓甚精。
  案《周官》夏官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以军法如六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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