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
第28节作者:
yuweiyuwei 既然商品的交换价值不过是这些东西的社会职能,与它们的自然属性毫不相关,那么我们首先要问,所有商品共同的社会实体是什么呢?这就是劳动。要生产一个商品,必须在这个商品上投入或耗费一定量的劳动。我说的不仅是劳动,而是社会劳动。一个人生产一个物品要是为自己直接使用,供自己消费的,他创造的就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者,他与社会没有关系。但是,一个人要生产一个商品,就不仅要生产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物品,而且他的劳动本身也应该是社会所耗费的劳动总额的一部分。他的劳动应该从属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没有别的分工,这种劳动就算不了什么,它所以必需,是为了补充别的分工。
我们如果把商品看作是价值,我们是只把它们看作体现了的、凝固了的或所谓结晶了的社会劳动。从这个观点来看,它们所以能够互相区别,只是由于它们代表着较多或较少的劳动量,例如,生产一条丝手巾也许比生产一块砖要耗费更多的劳动量。但是怎样测量劳动量呢?用劳动所经历的时间,也就是说,用小时、日等等来测量。当然,采用这种测量法,就必须把各种劳动化为平均劳动或简单劳动,作为它们的单位。
所以我们便得出结论:商品具有价值,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或它的相对价值,取决于它所含的社会实体量的大小,也就是说,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所以各个商品的相对价值,是由耗费于、体现于、凝固于该商品中的相应的劳动数量或劳动量决定的。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各种商品的各相对应的数量,是相等的。或者说:一个商品的价值对另一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相当于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对另一个商品中凝固的劳动量的关系。
我想,你们有许多人一定要问:商品价值由工资来决定与商品价值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来决定,其间果真有什么区别或多大的差异吗?你们应当知道,劳动报酬和劳动数量是完全不相同的东西。例如,假定说一夸特小麦和一盎斯金子包含了同等数量的劳动。我举这个例子,我们已假定,一夸特小麦和一盎斯金子是等价的或等价物,因为它们都是凝结于它们本身的若干天或若干周的同等数量的平均劳动的结晶。我们这样决定金子和谷物的相对价值,是否多少要参考一下农业工人和矿工的工资呢?一点也不。他们每天或每周的劳动究竟怎样支付,甚至是否采用了雇佣劳动,我们都不管,让它作为完全没有确定的问题。要是采用了雇佣劳动,这两个工人的工资就很可能极不相等。他们的工资当然不能超过或多于他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但是可能在极不相同的程度上少于这个价值。他们的工资要受产品的价值的限制,但是他们的产品的价值却不受工资的限制。最主要的是,例如谷物和金子的价值、相对价值,完全不依所用劳动的价值来规定,即不依工资来规定。因此,按商品中凝固的相对劳动量决定商品价值,与按劳动的价值或工资决定商品价值这种同义反复的方法全然不同。不过,这一点我们在以后的探讨过程中还要进一步阐明。
在计算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时,必须把以前用于这个商品原料的劳动量以及消耗在协助这种劳动的那些装备、工具、机器和房屋的劳动,加到最后所费的劳动量上。
也许会有人认为,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么一个人越懒或越笨,他生产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完成这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越多。然而,这样推论将是一个可悲的错误。你们记得我曾经用过“社会劳动”这个用语,“社会”这个词有许多含意。我们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决定的,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平均强度和平均熟练程度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
如果说,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交换价值,那么,生产一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增加了,这个商品的价值就必定增加,同样,生产它所需要的劳动量减少了,它的价值就必定减少。
如果生产各种商品所必需的各种劳动量是固定不变的,这些商品的相对价值也会是固定不变的。但是,其实不然。生产一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是随着所用劳动的生产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劳动的生产力越高,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所完成的产品也越多;劳动的生产力越低,在同一时间内所完成的产品也越少。
除了各个人的先天的能力和后天获得的生产技能的区别,劳动生产力主要应当取决于:
首先,劳动的自然条件,如土地的肥沃程度、矿山的丰富程度等等;其次,劳动的社会力的日益改进,引起这种改进的是:大规模的生产,资本的积聚,劳动的联合,分工,机器,改良的方法,化学力和其它自然力的应用,利用交通和运输工具而达到时间和空间的缩短,以及其它各种发明,科学就是靠这些发明来驱使自然力为劳动服务,劳动的社会性质或协作性质也由于这些发明而得以发展。劳动生产力越高,消耗在一定量产品上的劳动就越少,因而产品的价值也越小。劳动生产力越低,消耗在同量产品上的劳动就越多,因而产品的价值也越高。因此,作为一般的规律,我们可以这样说:
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以上只说了价值,现在我再讲几句关于价格这个价值所表现的特殊形式。
价格本身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例如,在英国,一切商品的价值是用金的价格表现的,而在欧洲大陆,主要是用银的价格表现的。金或银的价值,和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都是由开采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你们用本国的若干产品,即凝结了你们国内若干劳动量的产品,去交换那些出产金银的国家的产品,即凝结了它们的若干劳动量的产品。人们就是用这种方法,实际上是用以货换货的方法才学会用金银来表现一切商品的价值,即为它们所消耗的各个劳动量。只要仔细看看价值的货币表现,换句话说,仔细看看价值向价格的转化,你们就会发现,这是一个过程,一个使一切商品的价值能具有一种既独立又同质的形式,或者,一个使一切商品的价值能表现为等同的社会劳动量的过程。
一切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一样的,尽管生产条件因各个生产者而会有所不同。市场价格只表现在平均的生产条件下供给市场以某种数量的某种物品所必需的平均社会劳动量。市场价格是依据某种商品的总额计算的。在这个范围内,商品的市场价格与它的价值是相符的。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有时高于价值或自然价格,有时低于价值或自然价格,这种波动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变动。市场价格背离价值的情形是常见的。
我现在不能细谈这个问题。只需要指出:如果供给和需求互相平衡,则商品的市场价格相当于它们的自然价格,也就是说,相当于它们的价值,这个价值是由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但是供给和需求必定经常趋向于相互平衡,虽然它们实现这种平衡只是靠一个变动补偿另一个变动,靠下落补偿上涨,或者反过来的情况。如果你们不只是观察每天的波动,而是分析较长一段时期的市场价格的运动,你们就会发现,市场价格的波动,它们的背离价值,它们的上涨和下落,都是互相抵销和互相补偿的;所以,除了垄断组织的影响和其它某些限制,这些我暂且不谈,一切种类的商品,平均说来总是按它们各自的价值或自然价格出售的。市场价格波动互相补偿的平均时期,因商品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因为,某些商品比另一些商品更容易使供给适合于需求。
说得更广些,就算在较长的时期一切种类的商品都是按各自的价值出售的,要是假定利润──不是指个别场合的,而是指各个行业经常的和普通的利润──来源于商品价格的额外提高,或者来源于商品按超过其价值的价格出卖,那岂不荒唐。要是把这个观点加以概括,它的荒谬就显然可见了。一个人作为卖者经常赢得的东西,总不免要作为买者经常丧失掉。如果说有些人是买者未必又是卖者,是消费者未必又是生产者,这也没用。这些人付给生产者的东西,首先应该是他们从生产者那里无偿得到的。如果一个人先拿了你的钱,然后用你的钱购买你的商品,即使你按高价把你的商品卖给这个人,你也决不会发财。这种交易可能减少亏损,但是决不能赚到利润。
所以,要想说明利润的一般本质,就应该根据这样一个原理:平均说来,商品是按自己的实际价值出卖的,利润是按商品的价值,也就是说,按商品所体现的劳动量的比例出卖商品得来的。如果你们不能根据这种假定来解释利润,你们就根本不能解释它。
我们尽量简略地分析了价值的本质,分析了一切商品的价值的本质,现在就应当集中注意力来研究特别的劳动的价值。你们都确实以为你们每天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劳动,所以劳动是有价格的,既然商品的价格只是它的价值的货币表现,那就一定有一种作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但是,作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就这个词的通常意义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我们已经知道,凝结在商品里的必要劳动量构成商品的价值。现在我们用这个价值的概念,怎能确定比如说十小时工作日的价值呢?在这个工作日里有多少劳动呢?10小时劳动。如果说十小时工作日的价值就等于10小时的劳动,或者,就等于这个工作日所包含的劳动量,那无非是同义反复,甚至是毫无意义了。显然,我们一旦发现“劳动的价值”这个词的真实而隐藏的意义,就能说明对于价值的这种不合理的、似乎不可能的应用了,好像我们一旦认识了天体的实际运动,就能解释它们表面上奇异的运动一样。
工人卖的并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的暂时让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力。的确,我不知道英国的法律究竟怎样,我确实知道一些大陆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一个人能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最长时间。如果允许无限期地出卖劳动力,奴隶制就会立刻恢复原状。如果这种出卖包括一个人的一生,那就会立刻把他变成他的雇主的终身奴隶了。
【网站提示】 读者如发现作品内容与法律抵触之处,请向本站举报。 非常感谢您对易读的支持!
举报
© CopyRight 2011 yiread.com 易读所有作品由自动化设备收集于互联网.作品各种权益与责任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