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
第29节作者:
yuweiyuwei 我们应当问,有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我们发现市场上有一批人是买者,他们占有土地、机器、原料和生活数据,这些东西,除了原始状态的土地以外,都是劳动的产品,另一方面,有一批人是卖者,他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力,除了劳动的双手和头脑,没有别的东西可卖;前一批人经常买进是为了赚取利润和发财,后一批人经常卖出则是为了谋生,这种奇怪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呢?研究这个问题,就是研究经济学家所谓的预先积累或原始积累,实际上应该称作原始剥夺。我们一定会发现,这种所谓的原始积累不过是一连串使劳动者与其劳动数据之间的原始统一被破坏的历史过程。可是,这样的研究,就超出了目前这个题目的范围。劳动的人脱离劳动工具的现象一旦成为事实,就会继续保持下去,还会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出来,直到一种新的、根本的生产方式的革命把它消灭,并以新的历史形式再恢复这种原始的统一为止。
劳动力的价值,也像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一个人的劳动力只有在他本人活着的时候才存在。一个人要成长并维持生活,就必须消费一定量的生活必需品。但是,人和机器一样,也是要损坏的,所以必须有另一个人来代替他。他除了维持他自己生活所必需的若干生活必需品以外,还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生活必需品来养育儿女,因为他们将在劳动市场上代替他,并且延续劳动者的种族。此外,为了发展他的劳动力,使他获得一种技能,还需要另外花费一定数量的价值。就我们的目的而论,只要考察一下中等的劳动就够了,这种劳动的教育费和训练费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要趁此机会指出,各种不同质量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既然各不相同,所以不同行业所用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一定各不相同。因此,要求工资平等是根本错误的,这是一种决不能实现的妄想。这种要求是一种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的产物,只承认前提而企图避开结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确定劳动力的价值,也像确定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那样;不同种类的劳动力有不同的价值,要生产它们,需要有不同的劳动量,所以它们在劳动市场上就应当获得不同的价格。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
根据以上所说的,就可以看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
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付了它的价值以后,像所有其它买主一样,就有权消费或使用他所买的商品。强迫一个人去工作以消费或使用他的劳动力,就像开动一架机器去消费或使用它一样。资本家支付了工人劳动力的一天或一周的价值,就有权整天或整周地使用这个劳动力或迫使它去工作。工作日或工作周当然有一定的限度,可是这一点我们留待以后再详细谈。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或再生产这个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量决定的,对这种劳动力的使用却只受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体力的限制。劳动力每天或每周的价值同劳动力每天或每周的消耗全然不同,就像一匹马所需要的饲料和它能供人乘骑的时间全然不同一样。限制工人劳动力价值的劳动量,决不能限制他的劳动力所能完成的劳动量。以我们的纺纱工人为例。我们已经知道,他为了每天再生产他的劳动力,必须每天再生产3先令的价值,这是他每天工作6小时就可以做到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他能每天工作10小时,12小时或更多的小时。然而资本家支付了这个纺纱工人劳动力的一天或一周的价值,就有权整天或整周地使用这个劳动力。这样,资本家就迫使他每天工作例如12小时。纺纱工人除了必须工作6小时以补偿他的工资或他的劳动力价值以外,还必须额外工作6小时,这6小时我称之为剩余劳动时间,这个剩余劳动将体现在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上面。假如我们这个纺纱工人,例如,每天工作6小时使棉花增加3先令的价值,这个价值与他的工资完全等价,那么,他在12小时内就要使棉花增加6先令的价值,并生产出相应的剩余棉纱。既然他已经把他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或产品,便都属于资本家,即他的劳动力的暂时所有者。资本家预付3先令,结果却实得6先令的价值,因为,他预付的价值是6小时劳动的结晶,而他收回的价值却是12小时劳动的结晶。资本家每天重复这一过程,他每天预付3先令,每天收入6先令,这6先令中有一半将再付工资,另一半则构成剩余价值,资本家对此并不付出任何等价物,资本主义的生产或雇佣劳动制度,正是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这种交换的基础上建立的,这种交换必然不断地造成这样的结果:工人作为工人再生产出来,资本家作为资本家再生产出来。
如果其它一切条件都相同,剩余价值率取决于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需的那部分工作日和为资本家效力的剩余时间或剩余劳动之间的比。所以,剩余价值率取决于工作日的延长在多大程度上超过工人只再生产他的劳动力价值,只抵偿他的工资所花费的劳动时间。
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劳动的价值无非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那些商品的价值来测量的。但是,因为工人是在他劳动完毕以后领取工资的,并且知道他实际上给予资本家的正是他的劳动,所以他以为他的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必然就是他的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假定他的劳动力的价格是3先令,这是工作6小时所得的,如果他工作12小时,他必然以为这3先令就是12小时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虽然这12小时的劳动体现了6先令的价值。由此就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严格说来,劳动的价值或价格是无意义的名词,但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表面上却很像劳动本身的价格或价值。
第二,虽然工人每天的劳动只有一部分是有偿的,另一部分是无偿的,这无偿的或剩余的劳动正是产生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基础,但是看起来就好像全部劳动都是有偿的劳动。
这种假象,就是雇佣劳动和历史上其它形态的劳动的不同之处。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甚至无偿的劳动也好像是有偿的劳动;反之,奴隶的那部分有偿的劳动,却好像是无偿的劳动。奴隶因为要工作,自然必须生活,他的工作日的一部分就用于抵偿他自己维持生活的价值。但是,由于他和他的主人没有订立合同,双方又没有什么买卖行为,所以他的全部劳动似乎都是白干的。
另一方面,再以农奴为例。可以说,农奴在整个东欧直到最近还存在着。农奴在自己的或分给他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3天,其余3天就要在主人的领地上从事强迫的、无偿的劳动。所以,这里劳动中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都显然分开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分开了,于是我们的自由主义者就义愤填膺,认为强迫人白干活的这种意见非常荒谬。
其实,一个人无论是一周中在自己的田地上为自己劳动3天,再在主人的领地上无报酬地劳动3天,或者是每天在工厂或作坊中为自己劳动6小时,再为他的雇主劳动6小时,结果都一样,不过在后一例中,劳动的有偿部分和无偿部分是不可分割地混在一起的,整个交易的实质完全被合同的存在和周末付酬所掩饰了。这种无偿的劳动,在后一例中似乎是自愿的,在前一例中似乎是强迫的。全部区别就在于此。
以下使用的“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我不过是把它作为表示“劳动力价值”的通常流行的名词罢了。
商品的价值是由该商品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量决定的。但是,这劳动量有一部分体现为用工资形式付过等价的价值,另一部分则体现为没有付过任何等价的价值。商品中所含的劳动,一部分是有偿劳动,另一部分是无偿劳动。所以,资本家按照商品的价值出卖商品,即出卖耗费于该商品的全部劳动量的结晶,是必定获得利润的。资本家出卖的不仅有他支付过等价的东西,而且还有他分文未付的东西,虽然这东西曾费去了他的工人的劳动。资本家花在商品上的费用,和商品的实在费用,是不同的两码事。所以,我再说一遍,正常的、平均的利润,不是由于超过而是由于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出卖商品获得的。”
剩余价值,或商品全部价值中体现工人的剩余劳动或无偿劳动的那一部分,我称之为利润。这种利润并不是全都落入经营资本家的腰包。垄断土地,使土地占有者能以地租名义──不管这土地是用于农业、建筑、铁路还是用于其它生产目的──取得这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拥有劳动资料,使经营资本家能生产剩余价值,即窃取一定量的无偿劳动,这就使拥有劳动资料并把它们全部或部分地贷给经营资本家的人,简言之,即放债的资本家,能以利息的名义,要求取得这剩余价值的另一部分,所以,留归经营资本家本身的,就只是所谓产业利润或商业利润的那一部分了。
至于上述三种人这样瓜分全部剩余价值究竟由什么规律来调节的问题,与本题毫无关系。但是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地租、利息和产业利润不过是商品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中所包含的无偿劳动各个部分的不同名称,它们都是同样从这个泉源并且只是从这个泉源产生的。它们不是从土地本身也不是从资本本身产生的,但是土地和资本使拥有土地和资本的人能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分得一份。对于工人来说,究竟经营资本家是把这剩余价值──工人剩余劳动或无偿劳动的产物──全部占为己有,或是不得不将其中某些部分以地租和利息的名义分给第三者,这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假定经营资本家只使用自己的资本,而且本人又是他使用的那块土地的所有者,那么,剩余价值就会全部落入他的腰包了。
直接向工人榨取这剩余价值的正是经营资本家,不论他最终能把这剩余价值中的哪一部分留归自己。所以,整个雇佣劳动制度,整个现代生产制度,正是建立在经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这种关系上的。因此,有几位参加我们这次讨论的公民要想模糊事情的真相,把经营资本家和工人的这种根本关系看作一个次要的问题,那就错了,虽然他们断定,在一定情况下,价格的上涨对经营资本家、土地所有者、货币资本家以至征税者影响的程度极不相同,这是正确的。
根据以上所述,还可以得出另一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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