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确实是个伟大的思想家与经济学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习随记)》
第30节作者:
yuweiyuwei 商品价值中只代表原料和机器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即只代表消耗了的生产数据的价值的那一部分,决不会构成收入,只是补偿资本而已。但是,除此以外,如果说商品价值中的另一部分,即构成收入或可能以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的形式花费掉的那一部分,是由工资的价值、地租的价值和利润的价值等等构成的,那就错了。我们先不谈工资,只来研究产业利润、利息和地租。我们刚才说过,商品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或商品价值中体现无偿劳动的这一部分价值,其本身分解成不同的部分,有三个不同的名称。可是,如果说商品中的这一部分价值是由这三个组成部分的独立价值之和而构成或形成的,那就完全违反真理了。
如果1小时的劳动体现为6便士的价值,如果工人的工作日为12小时,如果这段时间有一半是无偿劳动,那么这种剩余劳动就在商品上加3先令的剩余价值,即没有付过等价的价值。这3先令的剩余价值,就是经营资本家可以按任何比例去同土地所有者及放债人瓜分的全部基金。这3先令的价值,构成他们彼此瓜分的那个价值的限度。并不是经营资本家在商品的价值上任意加上一份价值作为自己的利润,再加上另一份价值给土地所有者等等,然后,这些任意规定的价值就构成了全部价值。所以,你们知道,流行的观点分不清一定量的价值分解为三个部分,和三种独立价值相加而形成这个价值这二者的不同,于是就把地租、利润和利息所由产生的总和价值变成一种随意规定的数量,这种观点该是如何荒谬。
假定一个资本家所实现的全部利润等于100英镑,我们把这个数量看作一个绝对量而称之为利润量。如果我们计算这100英镑对于预付资本的比,我们就把这个相对量称为利润率。这个利润率显然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表示。
假定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为100英镑。如果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是100英镑,那就表明这工人的工作日一半是无偿劳动;如果我们用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价值去测量这个利润,我们就可以说,利润率等于100%,因为预付的价值为100,而实得的价值则为200。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到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而是看到预付的全部资本,例如500英镑,其中,400英镑代表原料、机器等等的价值,我们就应该说,利润率只等于20%,因为这100英镑的利润只是预付的全部资本的1╱5。
前一种表示利润率的方式,是表明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的真正比率,即对劳动进行exploitation(请允许我用这个法文字)的真实程度的唯一方式;后一种表示方式是通常所用的,并且也确实适用于某几种目的,至少是非常便于掩饰资本家榨取工人无偿劳动的程度。
在我以后的说明中,我将使用利润一词来标明资本家所榨取的剩余价值总量,不管这剩余价值究竟如何分配给不同的人群;我在使用利润率一词时,则总是用预付在工资上的资本价值来测量利润。
从商品的价值中除去补偿原料和耗费在商品上的其它生产数据的价值的价值,即除去商品中所含的代表过去劳动的价值,这商品价值的余留部分就是最后雇用的工人所加的劳动量。如果这个工人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12小时的平均劳动结晶为6先令的金量,那么这6先令的附加价值就是他的劳动所创造的唯一价值。这种由他的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一定的价值,就是他和资本家双方都从中各自分得一份的唯一基金,即分为工资和利润的唯一价值。显然,双方可以按各种不同比例来分配这一价值,但是这一价值本身是不会变化的。假如不是以一个工人而是以全体工人人数计算,或者不是以一个工作日而是例如以1200万个工作日计算,也同样不会有什么变化。
资本家和工人所能分配的仅仅是这个有限的价值,即根据工人的全部劳动所测量的价值,所以一方分得的越多,他方分得的就越少,反之亦然。一个一定的数,其中一部分在增加时,另一部分相反地总要减少。工资有了变动,利润就要朝相反的方向变动。工资下降了,利润就要上涨;工资上涨了,利润就要下降。按照前面的假设,如果工人得3先令,即等于他所创造的价值的一半,换句话说,如果他的整个工作日一半是有偿劳动,一半是无偿劳动,利润率就是100%,因为资本家所得的也是3先令。假如工人只得到2先令,或者,在一整天中只有13的时间为自己工作,资本家得到的就是4先令,利润率就是200%。如果工人得到4先令,资本家只得到2先令,利润率就降至50%。但是,这一切变动都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所以,工资的普遍提高只会引起一般利润率的降低,而不会影响商品的价值。
但是,商品的价值──这种价值最终一定要调节商品的市场价格──虽然完全由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总量来决定,并不取决于这种劳动量分为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或由一定的劳动量所生产的商品的数或量,取决于所用的劳动的生产力,而不取决于劳动的延伸或长度。我前面所说的高价劳动可能生产低廉的商品,而低价劳动可能生产昂贵的商品这一事实,不是什么奇谈怪论了。这只是说明了一般的规律,即商品的价值是由消耗于商品的劳动量决定的,所消耗的劳动量完全取决于所用劳动的生产力,因而也随劳动生产率的每一变化而变化。
现在让我们认真研究一下争取提高工资或反对降低工资的几个主要场合。
(1)我们已经知道,劳动力的价值,或用流行的说法,即劳动的价值,是由生活必需品的价值或生产这些生活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量决定的。劳动者要求提高工资,不过是要求获得他的劳动所增加的价值,就好像其它所有出卖商品的人在商品成本费增加时,力求使其商品所增加的价值获得报酬一样。如果工资没有提高或提高得不够补偿生活必需品所增长的价值,劳动的价格也就会降到劳动的价值以下,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但是,变化也可能朝相反的方向发生。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等数量的每天平均的生活必需品,可能从3先令减到2先令,换句话说,在一个工作日中不必劳动6小时,只要劳动4小时,就能再生产与每天生活必需品等价的价值。这时工人用2先令就可以买到从前用3先令买到的生活必需品了。劳动的价值确实会降低,但是,这样减少的价值,仍能获得和从前一样多的商品。于是,利润就会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利润率也会从100%提高到200%。虽然工人生活的绝对水平依然照旧,但他的相对工资以及他的相对社会地位,也就是与资本家相比较的地位,却会下降。工人反对这种相对工资的降低,不过是想要在他的增长的劳动生产力所生产的总额中获得应有的一份,不过是想要维持他以前在社会阶梯上的相对地位。
(2)生活必需品的价值,从而劳动的价值,可能保持原状,但是货币的价值已经发生变化,所以生活必需品的货币价格也可能发生变化。由于更丰富的矿山的发现,等等,生产例如2盎斯金,可能并不比从前生产1盎斯金所费的劳动多。于是,金的价值就会降低一半或50%。劳动的价值,也像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就要表现在比以前大一倍的货币价格上。从前表现为6先令的12小时劳动,这时就会表现为12先令了。如果工人的工资仍是3先令而没有提高到6先令,他的劳动的货币价格这时就只等于他的劳动的价值的一半,他的生活水平也就要大大降低。如果他的工资提高了,但与金的价值的下降不成比例,这种情况也会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发生。在这个实例中,无论是劳动生产力,供给和需求,还是价值,都没有丝毫变化。除了这些价值的货币名称,什么也没有变。如果说,在这样的场合工人不应该争取工资的相应提高,那就等于说,他必须满足于名称的报酬,而不是实物的报酬。过去的整个历史证明,在发生这样的货币贬值时,资本家总是急忙趁此良机来欺骗工人。但是,许多派别的政治经济学家断定,由于新发现一些产金地、改进银矿开采和水银供给较廉,贵重金属的价值又降低了。这也许可以说明为什么大陆上普遍地同时产生了提高工资的要求。
(3)我们以前都假定工作日有一定的界限。但是工作日本身并没有固定界限。资本的经常趋势就是把工作日延长到体力可能达到的极限,因为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增加,剩余劳动,从而这劳动所创造的利润也将同样增长。资本把工作日越延长,它占有他人的劳动量也越多。
工人出卖他的劳动力──在现代制度下他不得不这样做──就是把这个力让给资本家来消费,不过是在一定的合理的界限内消费。他出卖他的劳动力,是为了保持它,──且不谈它的自然损耗,──而不是为了毁灭它。工人按照劳动力每天或每周的价值出卖他的劳动力,不用说,决不会允许这个劳动力在一天或一周内受到两天或两周的损耗或损失。现在举一架价值1000英镑的机器为例。如果这架机器能用10年,它在它所参与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上每年就要增添100英镑。如果它能用5年,它每年在这些商品的价值上就要增添200英镑。换句话说,它每年损耗的价值和它被磨损的速度成反比。但这正是工人和机器的不同之处。机器恰恰不是和它的使用期限按同样的比率磨损。相反地,人的衰老程度,和他工作的单纯数值的增加,在比例上显然大得多。
当工人们争取工作日减到原先的合理范围时,或者,当他们不能强迫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日,而用提高工资的办法,使工资提高得不仅和被勒索的剩余时间成比例而且还要超过这一比例,来防止过度劳动时,他们只是在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种族履行义务。他们不过是对资本的横暴掠夺设置一些限制而已。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载重的牲畜。他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身体垮了,心智也犷野了。现代工业的全部历史还表明,如果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它就会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把整个工人阶级投入这种极端退化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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