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手》
第26节

作者: 吴钩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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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黄六鸿说到的这种种盘剥,只对无权无势的一般粮户有效,具有隐权力的士绅集团则可以避免。我们来看看嘉庆年间江苏巡抚蒋攸銛在一份奏章上所提到的情况:“缙绅之米谓之衿米,举贡生监之米谓之科米,素好兴讼之米,谓之讼米。此三项内,缙绅之米仅止不能多收,其刁生劣监、好讼包揽之辈,非但不能多收,即升合不足,米色潮杂,亦不敢驳斥”。所损失的差额,则摊派在弱户良民身上,那些“良善乡愚零星小户,虽收至加五六而不敢抗违”。

  官府对衿米、科米、讼米、“良善乡愚零星小户之米(我们姑且称为民米)”,分别给予三种虽没有写上官方文件、却必须心照不宣地执行的待遇:民米肆意浮收;衿米不能多收;科米、讼米打折征收。待遇的优劣,取决于粮户的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能动员起来的势力。这种差别歧视对待,实际上即是承认缙绅集团中的不同成员具有程度不一的隐特权。

  事实上,隐权力最强的“刁生劣监”何止有打折交粮的特权,甚至还能够跟收粮的官府坐地分肥。晚清封疆大吏骆秉章在一份奏章上说:“官吏既视钱漕为利薮,刁衿劣监即从而挟持之,每人索费数十两百两,人数多者一县或至数十人,名曰漕口,稍不遂意,则阻挠乡户完纳,或赴上司衙门,砌词控告。”官吏浮收滥收,屁股擦不干净,那是见不得人的;而“刁生劣监”又不比人微言轻的小民,而是有能力扒下他们裤子的隐权力者(有点现在那些盯紧黑矿主的记者),所以,授人以柄的官员只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乖乖掏出“封口费”。而封口的成本,当然又转嫁到乡愚小户的头上,用蒋攸銛的话来说,“州县受制于刁衿讼棍,仍取偿于弱户良民。”

  未完

日期:2009-09-10 17:57:58

  漕运总督驻江苏淮安。凡湖广、江西、浙江、江南的漕船,在收齐漕米之后,编排成帮(通常几十条船编为一帮),沿内河—长江运抵淮安,接受总督衙门的“盘验”,即抽查、验看漕粮米色、数目是否达标。
  

日期:2009-09-10 17:58:55

  清代的漕运河运路线.
  

日期:2009-09-10 18:05:50

  <清明上河图>局部,漕船靠岸卸货。
  

日期:2009-09-11 12:36:10

  隐蔽的特权格局(6)
  江浙的漕粮征收,还有所谓的“大户”、“小户”、“长价”、“短价”之分。大小户原来是按交粮的多少来区分的,后来变成了有势力之人则是大户。大户可按打折的税率交粮,这叫短价,小户则按明显高于短价的长价纳粮。大致来说,对小户的浮收,约等于对大户的减免额。道光年间,江苏常熟、昭文两县的短价不到长价的一半。可以说,大户的交税隐特权已经发展至半制度化的形态。

  看看黄六鸿和其他清代官员的记述,我们会悲哀地发现: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从未产生过“无代议士则不纳税”的观念,却诞生了一个“有隐权力则少纳税”的隐特权格局。虽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的子民们均无议税的权力,但子民中的势力集团实际上却有讨价还价的隐特权。
  现代社会实行的是累进税制,富者多缴,贫者少纳或者不纳,甚至伸手向政府要救济,这自然最接近于实质公正;中国圣贤推崇“十一而税”,以同一的低税率向全体臣民征收皇粮,也大体上符合形式公正;即使如帝国一直施行的税制,在正额之外加征一笔附加税,给予士绅集团减免部分赋税的合法特权,这也算是可以接受的第三等公正。然而,因为隐特权格局的存在,假想中的“十一而税”最后演变成最不公正的“逆向累进税制”:只有薄产的小民税率最重,良田万顷的大户税负更轻。

  在黄六鸿所生活的康熙中叶,江苏淮安一带的“逆向累进税”程度是:小民之田,“一亩纳一亩之粮”;势豪之田,“四亩纳一亩之粮”,小民税率为势豪的四倍,不过毕竟还是“一亩纳一亩之粮”。到了清代中后期,同样是在江苏境内,甚至出现了极端扭曲的税率:“有地只数亩”的贫民,却每岁纳“十余亩至数十亩”之粮;而各县绅衿,竟有“连阡累陌,从不知完粮为何事者”。

  隐特权格局的变局
  帝国征税体系中的隐特权格局,导致了一种奇特的博弈策略:乡愚小户干脆每年将应缴的税粮或者折银后的税款交给士绅,由士绅向官府完税。而士绅大户当然更乐意包揽,借此牟利。
  据道光六年江苏巡抚陶澍向皇帝的呈报,在江苏,每到开征漕粮之始,大户就出来兜收花户的缴税通知书,以同姓为一家,集零户为总户,一经揽收入手,或用丑米充数,或缺斤短两,或任意拖延,勾通吏胥,硬要开户名包交,稍不遂意,不是逞凶闹仓,就是连名捏控不休。
  郯城知县黄六鸿描述的北地情形也是这样:“绅衿之豪以包揽成风”,将他们的贫穷亲友以及乡间稍裕者的田产揽归户下,每年钱粮包为代纳。这些绅衿收完税银,自行封好投柜,官府验看时,经常会发现有银色不足、银数短少的情况。如果县官查究追补,他们则动辄持官短长,列款控告。

日期:2009-09-11 18:22:55

  隐权力最强的“刁生劣监”何止有打折交粮的特权,甚至还能够跟收粮的官府坐地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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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思先生的<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对于这类“刁生劣监”有过精彩的分析,我后面的文章<食权者的分肥原理>也会对这一食权集团,从隐权力的角度作出自己的观察.

日期:2009-09-11 21:49:30

  本文提到的黄六鸿,还曾牵涉一宗公案:
  清代有名的大才子洪升写了一部传奇戏曲《长生殿》。这部写戏流传至今,是经典之作。可是当年预演时,却连累洪升丢了官职,虽然只是一个小京官.
  这件事跟黄六鸿有关.原来黄六鸿当时在当给事中,给皇帝打了个报告,说说现在是佟皇后病逝尚未除服的“国恤”期间,“国恤张乐大不敬”.所以洪升被革除国子监生的功名,第二年便携家眷返回杭州。
  黄六鸿为什么要举报洪升排演戏曲呢?可能因为他是一个正统的卫道士.也有另一种说法:黄六鸿与一名叫做赵执信的翰林有隙,而那一天正好赵执信去看戏了,黄六鸿想借此扳倒赵执信,所以才向皇帝举报.洪升只是一个倒了大霉的炮灰.
  录这个典故,可以让我们对于黄六鸿的了解更立体一些.


日期:2009-09-11 23:24:52

  记得是2003年吧,吴思先生刚刚出版了<血酬定律>一书,我当时曾就几个问题,向吴思先生请教过,那时候还想不到今日会受吴先生启发而写作"隐权力".刚才翻阅旧文,发现这个简短的对话还保留着,所以干脆贴出来,也算是自己几年前的一个小小脚迹.
  吴钩:吴先生,我想请教,血酬定律与潜规则,这两者有什么联系?您是怎样从潜规则研究中发现血酬定律的?
  吴思:潜规则与血酬定律的关系,说来话长。我们先举一个例子。
  晚清安徽省宿松县的平民,定期送丨警丨察一笔“辛苦钱”,这就可以看作一种潜规则。为什么要送钱?不这样做,丨警丨察往往找他们的麻烦。一旦出现盗案,就大规模指定嫌疑犯。丨警丨察手头紧了,往往嘱托盗贼诬陷平民窝赃,迫使平民行贿摆脱干系,把平民闹得倾家荡产。于是平民们聚会协商,大家都愿意出一笔钱,破财消灾,一条潜规则就诞生了。

  在这条潜规则形成的背后,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东西,我称之为“合法伤害权”。确定嫌疑犯,追查赃款及其窝主,这都是丨警丨察的合法权力,怀疑错了也没有什么大不了。但是,被怀疑者承担的风险就大了,那是可能出人命的。在破财消灾这边的人看来,他们掏的那笔钱,其实就是自己的买命钱,而买命钱或卖命钱就是血酬。越是富裕人家,越肯破财消灾,害他们也就越有油水。潜规则就是对这种伤害能力的赎买制度。

  总之,我在追究潜规则形成的过程中,发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叫低成本伤害能力,这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而不是福利交换。我不能给你什么甜头,但能让你尝尝苦头。你不想吃苦,就要掏钱。一旦谈到害人挣钱,各种人值多少钱,是赔是赚,这就是血酬定律研究的领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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