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末和三国时的官职与爵位》
第16节

作者: wowo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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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车府令:一人,官秩六百石。车府令掌管宫中的车辆,手下有丞一人,属吏二十四人。《后汉书·百官志二》:“车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乘舆诸车。丞一人”
  4.未央厩令:一人,官秩六百石,负责管理未央厩;其手下有属吏七十人,驺卒(掌管车马的差役)二十人。《后汉书·百官志二》:“未央厩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乘舆及厩中诸马。”
  未央厩令顾名思义,就是未央宫中马厩的主管,但东汉洛阳宫城之中只有南北宫,而无未央宫(未央宫位于长安),所以这个称谓是源于西汉。西汉的京城长安之中有六个主要马厩(西汉极为重视马匹,京城之中除了这六个马厩外,还有其他的马厩),分别为未央厩、承华厩、騊駼厩、路軨厩、骑马厩、大厩。东汉省去了其他所有马厩,仅保留了未央厩作为京城中唯一的马厩。《后汉书·百官志二》:“旧有六厩,中兴省约,但置一厩。”《汉官旧仪》:天子六厩,未央厩、承华厩、騊駼厩、路軨厩、骑马厩、大厩,马皆万匹。”

  5.长乐厩丞:一人,官秩不明,可能是掌管设在洛阳附近的苜蓿菀(菀为马场);其手下有属吏十五人,驺卒二十人。《后汉书·百官志二》:“长乐厩丞一人。汉官曰:‘员吏十五人,率驺二十人。苜蓿菀官田所(官田所为负责官田的官署)一人守之。’”
  6.承华厩令:一人,官秩六百石,负责管理承华厩。汉顺帝汉安元年,因为四方进贡的马匹太多,国厩(未央厩)之中容不下这么多的马匹,所以增设了承华厩。《后汉书卷六》:“汉安元年(一四二年)秋七月,(汉顺帝)始置承华厩。注东观记曰:‘时以远近献马众多,国厩充满,始置承华厩令,秩六百石。’”

  日期:2013-06-22 18:52:41
  廷尉:
  《后汉书·百官志二》:“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
  廷尉官秩中两千石,主管刑法,监管诏狱(类似后世的天牢,牢里的犯人都是由皇帝亲自指定的)。郡国之中,如有疑难案件,必须上报廷尉,让廷尉定夺;廷尉如果还是不能定夺,则再上报给皇帝。廷尉所上的奏章,皇帝必须予以回应。廷尉有点类似现在的司法部长与最高法院院长的合体。《汉书·刑法志》:“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郡守国相官秩为两千石),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不过,廷尉并不是唯一的司法官,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也同样具有司法权,四者的分工稍有不同。丞相司直前面已经提过,主要是监察州郡。丞相司直一职在东汉存在的时间很短,光武帝建武十一年废置(光武帝时为大司徒司直),曹操建安八年重置。《后汉书·百官志一》:“本注曰:世祖(汉光武帝)即位,以武帝故事,置司直,居丞相府,助督录诸州,建武十八年(此处错误,应为建武十一年)省也。”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主要的职责为监察百官;同时,司隶校尉也可以算是一州(司隶校尉部)的刺史,两者的区别会在后文司隶校尉部分详解。廷尉主要的职责为平狱(公正地断案),也就是说廷尉有定罪的权力,而其它三者皆无此权,御史大夫、司隶校尉、丞相司直都只能通过上奏章弹劾的形式来检举不法之事(持节者除外)。当然,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可能只交给廷尉一人。重大案件多为皇帝(权臣)亲审或各位高官会审,由皇帝(权臣)亲自定罪后,再让廷尉、司隶校尉等捉拿罪犯归案。用现代的官来类比的话,廷尉类似司法部部长兼最高法院院长,御史中丞类似最高检察院院长,司隶校尉类似北京市市长兼中纪委书记。另,曹操的丞相府法曹掾已经脱离了汉制,所以上文没有提及。

  廷尉的前身为周官的大司寇,秦朝时更名为廷尉。廷尉两字拆开来看,廷即朝廷(颜师古汉书注中认为廷是公平的意思),尉即武官。《说文解字》:“百官公卿表应劭注曰:自上安下曰尉。武官悉以为称。”之所以会合起来称之为廷尉,是因为“兵狱同制”。古时候的刑法源于军法,最先所制定的法律是为了规范军队的制度和惩处战俘,或者说最早的战争就是作为一种惩罚的手段,即“兵刑同一”。《辽史·刑法志》:“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因此起先的司法官是等同于军官的,后来才逐渐地演变成专管司法的文官。汉初沿袭了这一官职,西汉中元六年(前一四四年)更名为大理,西汉武帝建元四年(前一三七年)改回为廷尉,西汉哀帝元寿二年(前一年)再次更名为大理,王莽新朝时改称作士,东汉光武帝复国后改回为廷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魏晋南北朝皆有廷尉一职,北齐时更名为大理寺卿(掌大理寺),之后中国历代(除元朝外)都有大理寺卿一职。隋朝时设置了刑部,以尚书领刑部,名为刑部尚书,并将审案和刑律分开,刑部掌刑律,大理寺负责审案,此时刑部类似现在的司法部,大理寺类似现在的最高法院,此制度一直存在到了清末。

  日期:2013-06-22 18:53:02

  一九五年,宣璠为廷尉。同年十二月,宣璠等人被李傕等人所杀。《资治通鉴第六十一卷》:“(一九五年)三月……汜留杨彪及司空张喜、尚书王隆、光禄勋邓渊、卫尉士孙瑞、太仆韩融、廷尉宣璠……十二月,傕等复来战,奉等大败,死者甚于东涧。光禄勋邓渊(应该为邓泉)、廷尉宣璠、少府田芬、大司农张义皆死。”
  一九六年,献帝(实际曹操)任命东海国相徐璆为廷尉。徐璆在半路中被袁术劫持,当时袁术已经称帝。袁术打算封徐璆为自己的上公,被徐璆回绝。袁术覆灭后(一九九年),徐璆也随即回到许县,不久后被封为太常《后汉书卷四十八》:“献帝迁许,(徐璆)以廷尉征,当诣京师,道为袁术所劫,授璆以上公之位。……术死军破,璆得其盗国玺,及还许,上之。”
  日期:2013-06-22 18:50:19
  廷尉下属:
  1.廷尉正:一人,官秩六百石(按《汉书》,廷尉正在前汉时官秩一千石),廷尉属官。廷尉正和下文的廷尉左监、廷尉左平一起负责审判诏狱(见前文,类似后世天牢)中的犯人,这三个官职在魏晋的时候被并称为廷尉三官。《后汉书·百官志二》:“正、左监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通典·职官七》:“魏晋谓正、监、平为廷尉三官,其后皆有。”北齐时,廷尉被改为大理寺卿,廷尉正、监、平也相应地被改为大理寺正、丞、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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