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四部曲:(1)开疆美国 (2)辉煌美国》
第49节

作者: 悬疑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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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姆斯敦是最早的定居点,它的民选代表参加议会的权利始于1619年。弗吉尼亚议会发展比较快,有这样一些权利:1、征税权,2、议员豁免权(会议期间不能够被逮捕),3、规定选民资格,4、裁定选举争议……1639年,英王查理一世批准了民选议会的长期合法性。后来参事会和民选代表分别开会,最终发展成为两院制。开始的提法比较个性化,称“下院”为“公民代表院”。在弗吉尼亚的培根叛乱之后,查理二世对下院进行控制,不让它在没有经过国王同意的情况召开会议,也不准提出法案,要想将它变成表决机器。

  马萨诸塞不但设置有总督,还有副总督、助理(6名),召开的权力会议叫做:助理大会(自由民不得参加)。第一次大会召开于1630年8月23日,地点是在查尔斯敦,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体。居民们后来发现,立法权应该属于由总督、副总督、助理和自由民组成的大议会,而不是助理大会。可是,自由民是个群体,不可能全体都来参加会议,于是采取变通办法,由每个村镇的自由民选举代表参加大议会。在1634年5月召开的“大议会”就有了民选代表。1635年,民选代表和“助理”分开表决,成为两院制的雏形。10年后,两院正式分开。与弗吉尼亚每县选2名代表不同,马萨诸塞每个村镇选2名代表。这就是美国地方代表制度的前身。

  康涅狄格的议会跟前面的差不多,不过也同样有它独自的特点。因为没有特许状的约束,这儿的总督、行政司法官员、议会代表,统统都是由自由民选举产生,然后共同组成大议会,在每年的4月和9月举行两次会议,拥有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参加大会的行政司法官员,开始时也被称为“助理”,在1698年之后被称为参事会。这个参事会跟别的地方的参事会相比独立性较强,因为他们是民选的,不是由上面指派的。参事会和总督、总督副手一起构成上院。自由民代表构成下院,可以选举自己的议长。

  (待续)
  日期:2012-09-26 17: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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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四部曲 第一部:开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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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抓大放小,地方自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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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里兰与康涅狄格正好相反,它有完整的英王特许状,所以它的政府组建,有法律文件可以参考,即特许状的第8条规定——由自由民或他们的代表组成议会,可根据需要开会制定法律。马里兰的法律意识最为强烈,仅仅成立11个月便召开了第一届会议(1635年)。大约是居民不多,全体自由民都可以参加会议。但是,业主巴尔的摩勋爵认为——俺的特许状是英王颁发的,必须按照特许状的内容来执行。特许状既然明确规定业主在“自由民的建议、同意和核准下”制定法律,那么就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业主说了算,议会只是提提建议之类和举手通过。他拒绝批准议会制定的法律,于1638年召开议会来批准自己找人制定的法律。此时没有上下院,是一院制,总督坐主席台中间,参事会成员坐旁边,民选代表坐周围。民选代表与业主展开了激烈争论,不同意业主单方面拟定的法案。在最后通过的43个法案中,仅有17个出自业主。自由民争取了12年,最后在1650年获得单独开会的权力,成为议会下院。总督与参事会构成上院。马里兰的下院具有独立行事的作风,开始时坚持不与上院搅合在一起——这实际上追求的是权力背后势力的单一性,被批评为效法内战中的英国议会的过激作法——它们的做法就是废除上院。上院进一步还认为,如果下院否定业主的权威,跟英国议会推翻斯图亚特王朝一样,属于不合英国国情的革命(最后失败)。马里兰下院最后回到了合作的模式之中,虽然在一起下院与上院及总督会有许多冲突与矛盾,但权力结构的需要必须是大家在一起共生才能够具有存在的价值。

  自上而下的组织程序中,也存在上头比较强势的定居点。比如纽约。英国在接管20年之后,才召开第一届议会。约克公爵因为身份而强势,他具有强烈的反议会倾向,不想自己的头上有婆婆妈妈来进行管理。英国自由民并不卖帐,你不给我权力我不买单——不开议会不纳税。1683年10月17日召开首次议会,制定法令和规章制度,其中重要的是《自由权和特权宪章》,确定了政府框架——跟各地的差不多,有总督、参事会、民选代表。民选代表称“大议会中的人民代表”。由于在这个过程中约克公爵成为英国国王,1686年之后议会休会,之后再没有结果。

  宾夕法尼亚跟纽约的情况差不多,业主威廉/佩恩比较强硬,不太重视民选代表的作用,对下院的扩大和权力增加也是很不情愿,因为他认为给了自由民过多的权力就是推翻英王的特许状。这种思想跟统治者惯常的思维方式是一样的——民选代表只能够“接受权力”,让你进入权力机构已经是开恩了,你好生呆着,玩弄权力的事情交给业主来解决吧。但是,最后事与愿违,基层反对业主的情绪高涨。佩恩只好出让大量权力,达到了三大势力在议会中取得平衡的最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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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续)
  日期:2012-09-27 23: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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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四部曲 第一部:开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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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历史背景:英国大宪章的影响(上)
  英国北美早期建立的历史不会不受英国已经成长的重大历史事件的影响。
  英国在北美进行殖民之前的400多年前,即1214年,当时的英格兰金雀花王朝的国王约翰,与法国打了一次布汶战役,约翰战败。第二年,英格兰的贵族们由于不满国王的无能,联合起来对国王进行了“兵谏”。1215年5月17日,作为国王臣子的贵族们得到了伦敦市民支持,占领了伦敦。6月10日,英格兰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国王约翰,迫使他签订“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接着,约翰在各方势力的压迫之下,于6月15日,在兰尼米德(RunnyMede)签署了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

  这个《大宪章》全文共63条。有许多内容是保障贵族权益的。比如第1条,规定教会享有自由选举教职的权利;第2条规定,但凡国王的直接封臣,在继承封土时应交纳继承金,不能够像过去那样“白继承”;第12、14条规定,这些人在何种情况下应纳协助金和盾牌钱,并说明如无他们同意,不得再额外征收;第39条规定,未经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对任何自由人不得施行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放逐出境等处分;第34条还规定,今后不再发出强制转移土地争执案件至国王法庭审视的令状,以免使贵族领主的此项司法权利遭受损害;第61条规定,组织25个大封建主监督大宪章的执行,他们在发现国王有违反情况时,可使用各种手段包括武力在内胁迫他改正——这就使封建内战取得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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