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11-04 00:15:00
===============续二十六章(修改)==============================
第二天下午,李志明刚刚午休起来,就接到米青的电话。
李志明以为问化妆品的事,赶紧说:“王芳用了,很喜欢,说改天聚聚,当面谢谢。”
米青笑嘻嘻的,说:“呵呵,什么呀,嫂子喜欢就好。”
接着,米青说:“哎,昨晚接到陈总的电话,介绍一个案件给我,上午已签了代理合同,有些法律问题,我请教你,晚上有时间没?”
李志明说:“呵呵,这几天差不多都在外面应酬,现在还早,电话里不方便的话,你来我办公室吧?”
“呵呵,也行,我马上过来。”
二十几分钟后,米青来到李志明办公室。
李志明调侃说:“你最近是不是拜了财神菩萨了,老是鱼撞网,案件是一个接一个的,我干脆跟你当助手算了,呵呵。”
米青笑呵呵的,说:“呵呵,最近运气确实不错,我考虑再请个助理。”
两人闲扯了一阵,米青将案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她说,陈总的朋友竞买土地后又遇到了麻烦。
李志明问:“陈总,是不是陈大国?”
米青说:“是啊,就是上次在‘穿山甲餐馆’吃饭的陈大国。这块地,你应当清楚,是在你手上拍卖的,一直是查封状态,现在国土局说,因两年未开发,要收回去,所以委托我来协调处理。”
李志明说:“根据规定,两年未开发,是要收回去的。”
“他们很着急,所以委托我来协调处理。你看,有什么办法?”
李志明点上烟,想了想,说:“我记得曾经遇到过类似的案件,在拍卖一块查封的土地时,国土局以两年未开发为由,要求收回去,要我们解除查封。我们找到国土局,说是法院的查封的,不受两年限制,好像是协调解决了,最后还是拍卖了。好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例外’的规定。”
米青皱着眉头,说:“我查了法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只说政府的原因可例外,但没有说司法查封例外。”
李志明想了想,说:“这是几年前的案件,我有案情报告,看看电脑上还不在。”
经搜索,终于找到了案情报告。报告也是引用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当时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协商的。
当时,李志明觉得“不可抗力”的理由很勉强,但申请执行人闹的很厉害,可能又找了国土局的关系,就协调解决了。
李志明摇了摇头,说:“如果国土局较真,这‘不可抗力’确实站不住脚。”
米青也认同他的说法,叹着气说:“也只有往‘不可抗力’靠了。”
米青走后,李志明还在考虑这个事,心想,土地查封后,土地使用权人肯定不愿往已被查封的土地上投资,那么,开发就会闲置下来,如果土地被收回去,从情理上说不过去,并且对债权人也不利。还有没有其他内部规定?
于是再上网查询,经搜索,查到了“200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该文件规定,土地被司法查封的,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司法查封后满一年以上未动工的,可不认为闲置土地。
李志明赶紧告诉米青。听到这个好消息,米青长舒了一口气,说:“呵呵,尚方宝剑啊。”
不久,米青打来电话,说:“师兄,感谢感谢,这个事已顺利解决,俺进账了30蚊了,请你吃大餐,这次可不要客气呀。”
“哈哈,好好。陈总蛮大方嘛。”
米青说:“嘁,对陈总来说,是洒洒水啦。他们生意人胃口可不小,还想继续拖,坐等土地升值,我提醒他们,如不及时开发,过了两年期限,真的没有尚方宝剑了,到时回天无力了。”
李志明暗忖,这不简单,再打个官司,将土地查封了,案件拖到想开发时再解封呗,属于合理规避。但这种话不能说,是违背法律人的底线的。
但陈大国他们毕竟是生意人,最终还是进行了“合理规避”,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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