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多以统一科则征派,称为一条鞭。
丁随地派是将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也以南方居多,特别是西南四川、广西等省和东南江、浙等省的不少地方大都以此法征派。就全国而言,清初丁随地派的只是少数地方,占统治地位的还是丁随丁派。
丁银的种类,有民丁银、屯丁银、灶丁银、匠班银、盐钞银等等。民丁银征于普通民户人丁;有更名田省份的更名丁银也属于这一类。南方有的地方又分民丁为乡丁、市丁,分别征银。屯丁银征于归并卫所屯丁。清初裁撤明代卫所,除有漕运任务者外,原卫所屯军都陆续改入民籍,归并州县编审征银,所以屯丁实际与民丁已无区别,但征银科则彼此不同。灶丁银征于盐场灶户,也是单独编审。匠班银是从明代沿袭下来的工匠代役银。
清顺治二年(1645年),除豁直省匠籍,匠班银一度免征,但不久又恢复征收。不过,因年代久远,匠役子孙或改图别业,迁徙逃亡,或久已故绝,仅存户籍,已无法向匠户征收,所以各省或派民户带完,或有司自行赔补 。
康熙中年以后,各省匠班银陆续合并于田赋征收。
盐钞银本是明代人民领取政府配给的户口盐所纳钞米折银,后来政府不再配盐,而钞米折银如故,乃演化成一种人口税。
清代,大多数省份的户口盐钞银已归并田赋,只有江西、福建等少数几省仍然保留,按口派征,故这些省不但编审男丁,还编女口。上述之外,各地还有一些地方性的丁银项目,如军丁银、土军丁银、站丁银、渔丁银等等,种类很多,不能一一列举。
丁银征收的科则各省不同,一省内各州县也往往不同,民丁、更名丁、屯丁、灶丁等各色人丁又各不同,彼此差异很大,没有统一标准。
一般说,北方重,南方轻;西北尤重,东南尤轻。如北方即使下下则人丁每丁所纳丁银一般也在一钱以上,重的则在一两以上,山西有至四两余者,巩昌(甘肃)更有到八九两的;而在南方,通常每丁仅征银几分,最轻的地方每丁征一分五厘。当时人说:北地粮轻丁重,以纳丁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丁;……南土粮重丁轻,以纳正赋而外,一切公差杂派皆出于粮" 。
这是当时各地丁银负担的一个大致趋势。
为了保证丁银的征收,清初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户籍管理和人丁编审制度。户籍方面,顺治三年(1646年)定人户以籍为定及脱漏户口律: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原报册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改正。
这是沿用明代旧例,企图用法律形式把人户按职业强行固定下来,世代承袭,以便于政府控制和征税课役。人丁编审初定三年一次,顺治十三年(1656年)改为五年,目的是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丁增赋亦随之,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具体做法,每届编审之时,由里甲组织依照官府规定的原额、新收、开除、实在四柱格式,登录各编户的丁、产、课银及其五年间的变动情况,由甲而里(坊、厢),里上之州县,州县官合造本属总册上之府,府别造总册上之布政司,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达之户部,户部受各直省之册汇疏上奏,以周知天下生民之数。最后由户部汇奏呈请皇帝御览的各省册籍封面为黄色,故习惯上称为黄册,实即户口赋役册。
编审关系到丁赋之所由出,故统治者十分重视,规定了许多专门的法令、条例,各级官员隐匿、捏报的要治罪;州县能增丁2000名以上的,不仅州县官,而且督抚、布政司及道、府各级,俱予纪录。
户口管理和人丁编审都是通过里甲(有的地方叫图甲或其他名目)组织来落实的。清代里甲的编制与明代相同:人户每110户编为一里,推丁多者10人轮充里长,其余100户编为10甲,各户轮充甲长(或称甲首),均十年一周。里的组织,在乡曰里,在城曰坊,近城曰厢。里、甲长负责管摄本里本甲公务、协助州县官催征钱粮及编审造册等。
以上,就是清初丁银征收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概况。从表面上看,这一套制度规定得十分严密,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破绽百出,一片混乱,可以说从未认真执行过。清初征收丁银依据的是明万历条鞭册,而不是依据对实际户口的调查。顺治十四年(1657年)清政府编定《赋役全书》,其中所载各项赋税原额均以万历旧额为准,略加订正。虽说当时规定要"参酌时宜,开除荒亡",实则并未进行过认真的户口及土地的调查核实,不过是根据各地报告,免除了一部分实在征收不上来的税额而已。其结果,不但继续保留了万历旧册原有的不均和失实的弊病,而且由于又经过了数十年的社会变动,特别是明末清初的大动乱,变得比原来更加不均和失实了。
全国统一,社会安定下来以后,清政府也未做户口人丁核实的工作。在封建晚期的社会条件下,由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化,人口在地域上和行业间的流动已是不可改变的社会现实,清政府已很难控制户口,再也没有条件象明初那样大规模地普查户口,限制其流动并固定其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户以籍为定、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等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
五年一次的编审徒具形式,不过以派费为事,丁口之增减、田亩之推收,因无从问也。故清代编审册籍数十年而不一变的现象十分普遍,鬼名累累,空缺纷纷,按册则姓名俱有,点丁则踪迹全无,混乱已极。
日期:2013-11-21 17:45:04
第一佰零七章
尽管人丁难以核实,朝廷税额却不能短少,于是各地州县只能拿在籍人丁开刀。自承平以来,有司谨守原额,如天经地义之不可移易。鸠形鹄面之人呼天抢地无所告诉,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尤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生疾痛,……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
如广西迁江县原额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五次编审增加42丁,夫以数十年之休养生息而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谓不少矣,然按册虽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实则仍四百六十丁之额,结果虚增人丁应纳之银只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赔,致每丁额征从两增加到两 。
在籍人丁不堪重负,只有逃亡,于是跑了的人的丁银又要加到没跑人的身上。清代编审有一个不成文的成例,叫做里顶里,甲顶甲,户顶户;某户开除,必须某户顶补;倘户有十丁而九丁死、逃。又无新丁报补,即以一丁而供九丁之徭。户绝则累甲,甲绝则累里 。这样,包赔引起逃亡,逃亡导致更多包赔,如此恶性循环,在籍之丁日少,丁徭日重。湖北宜都县原来每丁征银两有奇,康熙中增至两有奇 。河南最高丁则依会典所载为每丁征两,而有的地方竟然叠加到6-7两之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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