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17节

作者: 佴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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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大多数法科毕业生之所以愿意到“公、检、法”去工作,乃是因为这些单位以“法律”为主业,可给他们提供施展才华、“为梦而战”的大舞台。
  不过,“公、检、法”毕竟是有编制限制的,接纳不了多少法科毕业生。于是,一部分法科毕业生不得已,退而求其次就选择了到地市级以上其他机关单位或大中型国企去就业。因为在他们眼里,小单位小企业往往不设法务岗位,而这些单位虽不以“法律”为主业,但至少是有法务岗位的,好一点还会有个独立的法务部门,让他们有一种像家一样的归属感。这个舞台虽小了点,但仍可“为梦而战”,不至于让他们离开“心爱”的法律专业。

  我所在银行就属大型国企。虽说当年选择工行是被动型的,但我仍怀有前述想法。进入工行工作后,虽然一度被安排在了非法务岗位上,但是我心依旧想着它——到法务岗位上去“为梦而战”。
  待到实际做了法务工作后,我慢慢地体会到一切并非想象中那样美好。
  我所在省级分行法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平行,隶属于分行某个副职分管,加之又是一个纯粹的费用中心,不能带来直接收益,同时由于诉讼有程序、时限等限制,往往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在清收不良贷款中不能立即见效果,因而法务工作常常被边缘化,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保障,而且法务部门也易成为部门调整中被裁减或被合并的对象。

  当法务人员提出某笔贷款的担保有瑕疵或者现有法律规定不足以支持其合法性的,业务部门总是强调借款人的“势力”有多么多么的强,根本不会出现违约(逾期)不还贷款之情形,担保只是为了满足总行规定的信贷条件,以免被总行检查发现而被处罚或扣分,于是,业务部门往往会要求法务部门将法律审查意见改成担保无瑕疵或现有法律规定支持其合法性,若法务部门不配合的,他们会通过分行领导施压,届时,法务人员就不得不改了,毕竟“人在屋檐下怎能不低头”。这样法务就成了下级行同上级行“博弈”的工具,法务工作对其他工作的监督与制约就形同虚设。

  1999年7月我进工行时,省级分行法务部门虽与风险管理部门合署办公,但却是有“名份”的;2000年8月左右,它被分离出来,开始独立办公。然而,好景不长,在2001年5月撤销分行营业部(银川市分行)并将其职能合并到省级分行过程中,它却被裁减掉了,法务岗位又回到了风险管理部门。不到十个月,一“分”一“裁”,最终落得连个“名份”都没有了。
  在省级分行法务部门被裁减掉的那几年,我们法务人员像个无家可归、无娘可护的孩子,心里郁闷的很呀!当风险管理部门被要求裁减人员时,部门负责人首先裁减法务人员,而那时法务人员队伍还不足。法务人员常被当作万金油一样,时不时地被安排干非法务工作。如在2003年4月,风险管理部门搞了个对全区(省)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处置实行分片包点的政策,采取“责任到人、工作到行、任务包干、绩效挂钩、兑现奖励的工作机制”,要求包点人员协助、督促包点行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处置,且每月到包点行工作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我们法务人员也被要求分片包点,我被安排包点固原支行。然而,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本是风险管理部门其他人员的工作,分片包点只是他们工作方式的转变,并没有增加他们工作量。但对我们法务人员而言,法务工作一点也没少,现在却还要去清收、转化、处置不良贷款,工作量自然要增加了。

  2005年5月,省级分行法务部门虽被恢复,但却变成了二级部门,行政上隶属风险管理部门。恢复后,虽然比被裁减掉那几年处境要好一点,但因是二级部门,法务工作被边缘化仍未有根本改观。
  我也了解,区(省)内其他银行均只设法务岗位,已无独立的法务部门。看来,法务工作被边缘化是普遍现象。在这种大环境下,这些年来,虽然感受着法务工作被边缘化的郁闷,但舞台一直在——法务岗位没有被裁减掉,我始终不放弃梦想。在此也奉劝法务人员先不要有过多奢望,而应是在法务岗位这个舞台上坚持“为梦而战”,累积正能量,力求一步一步来改变被边缘化的现状。
  日期:2013-11-25 19:06:01
  17、高法观点要关注
  上大学时,有关高检(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我国法的渊源的知识点,已深深扎根于脑海中,但从未有那一个课本或老师告诉过我们学生两高法官(尤其领导)的观点会对各地法院法官判案产生直接影响。
  刚做公司法务工作时,也没有在意这一点。
  2002年元月的一天,副处长告诉我,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的讲话,依该讲话,以“公告”方式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只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的诉讼案件,不适用于我们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案件,副处长让我把这个讲话好好学习一下,并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向各行起草下发个紧急通知,明确不良贷款催收的有关事宜,以防范全行不良贷款债权催收出现诉讼时效瑕疵。

  经过认真学习讲话,我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贷款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紧急通知》一文。现附上,与大家交流:

  关于贷款债权诉讼时效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市分行、直属支行:
  为便于依法清收贷款,切实保护我行的金融债权,区分行于2000年9月11日下发了《关于重申贷款清收的法律时效问题、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通知》(工银宁发[2000]199号,下称《通知》)一文,对贷款清收工作中的有关法律(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措施,从而规范了操作,保护了全行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6期)的讲话(下称讲话)中,在谈及“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案件的问题”时,对以“公告”方式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问题,做出了说明。根据该讲话,只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公告方式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认可,对银行等其他债权人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另外,还有扣收问题。

  上述内容与《通知》中所列的相关措施出现冲突,鉴于此,为了保护我行的合法金融债权,切实、有效地防范贷款诉讼时效风险的发生,现就贷款清收工作中的有关法律(诉讼)时效问题,再重申如下:
  一、各行在接到此文后,要及时组织信贷、资产风险等相关部门的人员,重新学习《通知》,并结合此文的内容,对清收措施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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