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25节作者:
佴东成 日期:2013-12-16 08:15:46
23、合同结构巧设计
根据国家安排,工行于2005年对不良贷款进行了商业性打包处置,被称为“二次剥离”,几千亿的不良贷款被一次性打折“出售”给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当然包括我所在省级工行的不良贷款。
而在“二次剥离”前,不良贷款像是压在清收处置人员头上的一座“大山”,常常使他们喘不过气来。为了清收处置不良贷款,他们可谓是“绞尽脑汁”,想出了各种办法或措施。其中一些办法或措施的实施离不开法务人员的支持。
于是,又轮到我们法务人员去“绞尽脑汁”了。首先,得保证这些办法或措施在法律上有依据;其次,得给工行找个合适的主体身份;再次,得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后,尽可能控制处置款项,当然要善于借助第三人力量实现对处置款项的控制。换言之,法务人员得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和理论,巧设合同结构,善于借助第三人力量去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特举两个实例作以阐述。
XX水利工程公司(下称丙方)系某支行贷款户,丙方因到期贷款未还,已被该支行诉至当地法院,终审判决下达后,该案经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因丙方无有效资产,执行一下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12月,该支行得知银川市X X 法院以(200X)X X字第X 号裁定书,裁定以XX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生产并所有的干红葡萄酒(赤霞珠一品丽珠1999)抵偿其欠丙方的债务。该支行遂把该财产信息提供给了当地法院,当地法院以(200X)X X字第X 号裁定书,裁定以乙方抵偿给丙方的上述干红葡萄酒,用于抵贷偿还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及利息。
虽然以干红葡萄酒抵贷的方式收回了部分不良贷款,但银行毕竟不具有酒的销售资格,也没有销售渠道。怎么办呢?不能把这些酒长期放在哪里呀!而且国家相关规定也不允许银行长期持有抵贷资产。于是,2003年元月春节前,该支行提出了将这些酒委托给乙方销售的处置思路,想借春节酒的销售旺季能快速把这些酒处置掉。
这是个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法》上有明确依据。然而,如何区分乙方销售的是该支行抵贷的酒呢?除非该支行派人在销售点盯着,否则,是很难区分的,而该支行又是无人员可派的。得另行想个制约措施。于是,我就借用“包销”的相关内容。顺着这个思路,2003年1月21日,也就是春节前的第十天,我起草了《委托销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
一、委托事项为干红葡萄酒,类别或型号为X X,包装为每件六瓶装,数量为叁仟叁佰伍拾陆件整,共计贰万零壹佰叁拾陆瓶整。
二、委托销售的单价:每瓶最低人民币贰拾贰元整(22元/瓶),共计总金额为442992元,大写肆拾肆万贰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三、代理费比例为5%,大写百分之五,总计贰万贰仟壹佰肆拾玖元陆角(442992×5%=22149.60),每季度最低代理费为5537.40元,大写伍仟伍佰叁拾柒元肆角整,由乙方在每季度支付甲方销售款时,直接将本季度代理费予以扣划。
四、由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最低单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乙方可以为买受人。
五、每季度最低销售量为839件,小计5034瓶,金额小计为110748元,大写壹拾壹万零柒佰肆拾捌元整;乙方应在第一、二、三季度末后的10日内,第四季度应在12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前述销售款项:
账号:284001693
开户行:工行XX支行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实际支付额超过前述的,视为双方变更每季度支付额。
若每季度乙方代销量不足前述最低限量的,乙方应作为买受人,承买差额部分。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二”条所约定的干红葡萄酒依法拥有所有权,并委托乙方进行销售;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委托事项作为自己的事务优先处理,有权要求乙方以约定的最低销售单价进行销售;
3、甲方应将委托事项(抵贷酒)交付于乙方;
4、甲方应向乙方按季支付代理费;
5、甲方除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外,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6、乙方单瓶销售金额超过22元的,对超出部分,甲方不予主张权利要求。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委托事项;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季支付代理费;
3、乙方有义务按自己事务一样,销售甲方委托其销售的葡萄酒;
4、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最低单价、每季度最低销售量,销售甲方委托的葡萄洒;若单瓶销售金额低于22元的,视为以每瓶22元价格销售,实际销售单价与每瓶最低单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补足;若每季度销售量不足本协议书约定的最低限量839件,计5034瓶(伍仟零叁拾肆)的,视为本季度乙方已为甲代理销售839件,计5034(伍仟零叁拾肆)瓶,对实际销售数量与最低销售限量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乙方作为买受人予以购买。
5、对委托销售中的任何所需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额度=违约额部分×0.5%×天数。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约定事项
1、委托期限:至2003年12月30日。
2、四个季度的截止日分别为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对不足或者已不足的季度,按一季度计算。
3、对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书壹式X份,由甲乙双方各执X份。
十、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盖之日起生效。
因乙方不接受,所以这个协议未正式签署。后该笔不良贷款被“剥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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