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档案 第3季》
第13节

作者: 刚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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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12-19 05:06:00
  地理侧写
  次日下午,刑警支队小会议室。
  经过几天实地考察,一直游离在外、看似漫不经心的韩印,觉得是时候将针对犯罪地理方面所做的侧写结果,拿出来与办案组方面交换一下意见。当然,这个结果先前已经在支援小组内部讨论过、并得到一致认可,韩印和顾菲菲有意锻炼一下两个小家伙,便让杜英雄作为主汇报人,艾小美从旁协助。

  杜英雄神色严肃站在投影幕布前,刘队带着几名办案骨干和支援小组其余人分坐在长条会议桌的两侧,艾小美在平板电脑中调出一幅标记详尽的犯罪方位图,把它显示到投影幕布上,随后杜英雄开始沉稳地讲解:
  “本次系列犯罪总体来说分两个大的阶段,从地理上看正好横跨本市市内两区,尤其前面的1988年至2002年,我们认为这一阶段凶手作案的地理分布特征,对侧写凶手的背景信息更具有指引作用。
  “通过我身后的方位图,大家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前面八起作案其实就是以向阳区人民路为中轴来展开的。其中案件一、二、五、八,以及案件三、六,分别发生在人民路的东西两侧方向,西侧的案件直线距离距人民路由20米至150米左右不等;东侧在700米至1公里左右的距离;案件四和七则出现在人民路南端与之交界的水川路,案发地距交界处均不超过50米。由此,很清楚的表明,人民路周边是凶手的一个心理舒适区域,同时也可以看出他对这个地形复杂的区域有着相当高的熟悉度,加之我们认为以人民路繁华高阶的区域特点,会对外来者和境遇窘迫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压迫,所以以凶手数次作案稳健和来去自如的表现上看,他应该就是人民路周边的坐地户。”

  杜英雄今次进入状态很快,首个论点阐述的可谓清晰明了,他稍微停顿一下,冲小美微微点头示意了一下,随着小美配合地在平板电脑屏幕划了几下,投影幕布上便又出现两张同样标记详尽的方位图。
  杜英雄冲身后指了指并排的两幅图,接着说:“那么能否从刚刚介绍的犯罪地理分布特征中,寻找到凶手选择受害人的固定模式呢?答案是——能!
  “我身后是两幅途径人民路周边的公交线路图,分别为9路和3路公交车的下行线路,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在上面终点之处做了特别的标识。
  “先来说9路:是以人民路西北方向的白溪公司铜加工厂为下行始发,并到人民路不久在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左转至与之相交的四龙路,在人民路东边方向绕行一大圈后,通过白溪汽车站的环形路过再次并入到人民路,最后进入水川路终点站。这一线路中含盖了案件一至七的犯罪方位,其中距车站近的只有10几米,远的也不超过200米;以及案件一、二受害人工作的单位方位。

  “再来说3路:是以人民路东北方向的白溪公司铅锌加工厂为下行始发,但却是先经过四龙路,然后再于上述所说的同一个岔路口左转进人民路,再然后便完全是沿着人民路,穿过白溪汽车站的环形路口,直至经过交界处同样进入到水川路终点站。其中含盖了案件一、二、四、五、七、八的犯罪方位,距相应车站距离均很近;以及案件一、二、七受害人工作的单位方位。
  “目前,初步判断,凶手跟踪杀害的大多数目标都属于偶遇型的,再结合上面信息,我们认为:凶手可能是在坐公交车上下班或者休假出行时,偶遇到心仪的目标,随后形成跟踪的,或当日即时作案,或日后反复跟踪之后再行作案。
  “如果再具体一些,咱们来看上述两条公交线路的几个交汇的路段和站点:水川路终点站肯定是一个,然后在白溪汽车站的环形路口附近都设有站点,彼此相距不远,再就是四龙路了!如果如上面判断,凶手有可能分别在两条公交线路上选定过目标,那么他们的交汇之处就非常有意义了,当然综合案情,我们认为后两个交汇显然是重中之重,因为它们同时也意味着生活轨迹的重叠。
  “来深入分析一下:首先说白溪汽车站环形路口附近的公车站点,它意义重大就重大在它们距离供电局以及供电局家属楼均非常之近,那么回顾一下案情,无论是我们支援小组还是办案组,都认为凶手特别了解供电局,可能与供电局有着直接或者间接地关系。遗憾的是,当年针对供电局系统职工的地毯式排查,我想刘队和在座的同仁,应该都经历过那场大规模的指纹提取比对工作,最终的结果便是排除了直接关系,从而放弃了有关供电局的这么一个调查方向。但是现在,当我们明确了分别以3路或9路公交车作为媒介寻找目标的方式、当我们蓦然发现它们都在供电局附近有一个站点,再来审视供电局那两起案件的特征,不得不承认,如果凶手与供电局没有直接关系,那必然存在着间接关系,也许是供电职工的家属,也许是住在周围与供电局能打上交道的人。

  “如果上一条分析,可能还存在着某种意外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分析四龙路两辆公交车近1公里左右的路段重叠,则让我们很确定——凶手必属于白溪公司、或者白溪公司系统的职工。”
  杜英雄说到此处,会议室中少见的出现了几声嘈杂,看起来是有办案主干想要反驳他的观点,但被刘队及时用眼神制止了,杜英雄便接着说:“本案凶手,我们认为他属于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之间混合型,作案特点从地理上讲,通常都是由近逐步向远发展,这不仅仅是方位上的距离,也是心理上的距离,初次作案他们可能要么选择自己熟悉的地理方位,要么便是熟悉的受害目标,当然后一种熟悉并不意味现实中的真实关系,是一种通过间接方式建立起的熟悉程度,比喻经常坐车会碰到,比喻听过工友谈起过她的背景信息,但是我很确定他们没有直接的交集。那么,首起作案,受害人在白溪公司总厂工作,而且案件六的受害人也在那儿工作,是不是表明凶手也是如此呢?这是其一点证明;其二,刚刚前面提到过,凶手是围绕人民路东、西、南三个方向作案的,而北面方向是以人民路第一个带有红绿灯的岔路口为界的,也就是说所有的作案都发生在四龙路以南,为什呢?那是因为白溪公司总厂恰恰就座落在四龙路以北、直线距离一两百米远的友好路上。这就不用多解释了吧?这几乎就是一种非常本能的,要在他熟悉且经常活动的区域,保留一个心理上的安全区域;其三,由于前面的几起作案,大都发生在傍晚五六点钟的样子,与工厂下班时间吻合,至于说后面的有的发生在上午或者下午,可能源于凶手的工作时间是三班倒的制度。总之,我们认为凶手是在下班之后坐公交车向供电局方向返程的时候进行作案的,这就是上面我一直强调是公交车下行线路的原因。那么两条公交线路综合在一起,涵盖了所有案件的犯罪方位,它们又都在四龙路白溪公司总厂附近设有站点,结合上述其一、其二两点分析,凶手可能乘坐9路汽车时,遇到了案件三、四、六的受害人,并作案得手;可能乘坐3路汽车遇到了包括剩余的案件一等其他受害人,并作案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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