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大诰》序言中要求司法部门严厉反腐说道:“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正是因为他的苛严,各有关司法单位才会加大工作力度,惩处的贪官的情景才会蔚为大观,人民群众对这一景象是非常喜闻乐见的。
当然,利用重典酷刑打击贪官污吏只是朱元璋反腐惩贪的一个方面,而从严律己、罚不避亲则是朱元璋反腐惩贪的又一特色。古人云:正人先正己。朱元璋抓反腐败首先从自身抓起。击败陈友谅后,李善长得等人其宫内一张镂金床献给朱元璋,朱元璋却说,此床与昏君孟昶的七宝溺器一样,用则丧志,下令砸毁。立朝之后,朱元璋就宣布,宫中不再设女乐,又令儒士将古代无道昏君的劣迹编辑成书,供他阅读,以便“知其丧乱之由,以为之戒耳”。他本人经常亲自参与审讯、处置了许多重大的贪污案件,不仅杀曾立过大功的贪官,就连自己的亲属也杀,驸马都尉欧阳伦偷运私茶到边境贩卖,朱元璋得知后,下令将欧阳伦处死。
从某种程度上说,朱元璋统治时期是中国封建王朝对贪污贿赂打击最激烈、杀戮贪官污吏最多的时期。尽管存在一定的偏差,但也收到了很大的成效,起到了整肃一代的作用。经过长期的严酷打击,一大批腐败官员受到惩处,官场风气逐渐发生变化,涌现出陶安、陶垕仲、郑士元、方克勤等一批清官,使得政治清明,吏治廉正,深得民众的拥护,在有明一代的清官中,洪武一朝的清官数量占了总数的三分之二!这不仅缓和了官府与百姓之间的矛盾,而且成为明初完成国家统一、安定社会、恢复发展生产的有力保证。
考察朱元璋重典的时候,特别要注意三点:
一是使用重典只对官不对民。对于人民群众普遍适用的刑法,朱元璋主张宽大。朱元璋让李善长、刘基等人制定法律,反复斟酌轻重,务求至当。他要求规范死刑程序,防止发生冤狱。洪武元年,朱元璋对中书省大臣说:“审罪当平恕,古时除了大逆不道,罪止及当事人。老百姓有犯法的,不许连坐。”
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下令:凡天下罪囚,需经刑部、都察院详议,大理寺覆谳,然后才能奏决执行。二十年,他又放弃皇帝私刑,焚锦衣卫刑具,将狱中罪囚交刑部处理。
尚书开济曾经向朱元璋建议实行严法,朱元璋说:“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开济惭愧而退。参政杨宪也主张重法,朱元璋对他说:“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御史中丞陈宁说:“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朱元璋反驳道:“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陈宁听后惭愧退却。朱元璋还曾经对尚书刘惟谦说:“仁义,是养民的肥肉,刑罚,是治民的药石,舍仁义而用刑罚,那等于是用药石来养民,能有什么好结果吗?”
《明史?刑法志》认为,《大明律》中有许多条款体现了朱元璋的恻隐之心(至其恻隐之意,散见于各条),比如说一个人犯了死罪(十恶不赦除外),如果家里有老人没人赡养,不得处死,要报朱元璋亲自裁量(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无养者,得奏闻取上裁)。
又比如一个人年轻或健康时候犯了罪,在年老或患病的的时候事发,适用年老或患病时的宽大条例;一个人少年时候犯了罪,长大以后事发,适用少年时候的宽大条款(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幼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幼小论)。
上述朱元璋论法的精神,虽与现代有所不同,却体现了仁慈宽大的情怀。
二、重典只适用于一时,而不许后世使用。朱元璋不断强调后世只能按《大明律》办事,不得法外加刑。洪武二十八年,诏曰:“朕起兵惩创奸顽,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后嗣止循律典,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又曾和懿文太子出郊,亲指道旁荆条,对太子说“古人用这个东西打人,虽能伤人但打不死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
三、朱元璋在适用法律时,参考伦理道德,非常灵活,从不生搬硬套(然时引大体,有所纵舍),其中不少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沅陵知县张杰因犯法当罚作劳役,老母一人守节在家,年老无人养了,朱元璋听后赦免了张杰的劳役,并给他发了工资让他回家养母(秩杰,令终养)。有一个死囚的妻子给丈夫诉冤,法司部门请加以黥面之刑,朱元璋认为妻子给丈夫申冤属人之常情,说道:“以妇为夫诉,职也,不罪”。有一个老百姓被人诬陷入狱,他的儿子直接到刑部上诉,司法部门欲治其越级上诉之罪,朱元璋得知后说:“儿子为父亲诉冤,人之常情,不可治罪”;有一个人的儿子犯了死罪,父亲行贿有关人员请求免死,御史得知后打算治其行贿之罪,朱元璋说:“子论死,父救之,情也,只能追究其子,赦免其父”等等。
对于朱元璋的法制,《明史》评论:“盖太祖用重典以惩一时,而酌中制以垂后世,故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未尝偏废也。”
清代学者赵翼评论:“明祖惩元季纵弛,特用重典驭下,稍有触犯,刀锯随之,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盖亦整顿一代之作用也。……然帝未尝不慎重刑狱。盖初以重典为整顿之术,继以忠厚立久远之规,固帝之深识远虑也。”
明史专家孟森认为:“太祖之好用峻法,于约束勋贵官吏极严,实未偿滥及平民,且多唯恐虐民,是以谨守成法而致成诸案”。
上述说法切中肯綮,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朱元璋治乱世用重典的全貌,从而改变对他残暴嗜杀的片面看法。
日期:2013-02-08 09:33:23
四十六、空印案的背后是打击墨吏
朱元璋严厉打击贪官污吏集中表现在“空印案”和“郭桓案”上。两案因杀人多而备受争议,朱元璋也因此饱受世人诟病。
两案本质上是朱元璋对全国财税系统的大规模整肃,在许多人看来,空印案蛮不讲理,郭桓案犯了扩大化错误,有滥杀无辜之嫌。一些作品还将两案与朱元璋大杀功臣的胡惟庸案和蓝玉案相提并论,等而视之,共同作为朱元璋血惺和残暴的证据,这种看法是不妥的。
朱明皇朝接收的是元朝遗留下来的贪腐成性的官僚队伍,财税系统是贪腐的重点地带,这个系统本来便是一笔糊涂账,弊端在宋元以来便是如此。朱元璋对财税系统的官僚机构及其队伍的不满由来已久,对户部工作要求很严,据史料记载:“终洪武朝,为户部尚书者四十余人,皆不久于职,绩用罕著”。
朱元璋之如此关心这个系统实际操作的状况,因为财税是一个国家朝赖以生存的生命线,王朝庞大的支出是靠它来维系的,朱元璋容不得这条性命攸关的补给线有丝毫差失,因此抓住空印案和郭桓案,狠狠整顿与税粮有关的各级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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