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明朝初年,朱元璋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他将全国的户口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类,并以此为基础征发赋役。户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为里甲制,规定每110户为一里(城中称坊,近城称厢),其中选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选出一户为甲首。里长、甲首皆轮流担任,十年轮换一次,主要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督促生产、调解纠纷,以及编造黄册等事宜。
黄册也就是户籍登记,每里一册,登载该里110户的丁、口数以及年龄、财产状况。因该册必须用黄纸做封面,所以称之为黄册。黄册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更新,写明十年来各户人丁、财产的变化,分列出旧管(上次登记数额)、新收(新增数额)、开除(减少数额)、实在(现有数额)四项细目,以便官府能够清楚地掌握户籍的变化情况,合理征发赋役。
明朝初年,江浙一带的富户为了逃避徭役,往往将自己的大量田产分割,假托在亲邻佃仆的名下,称作“铁脚诡寄”。时间长了,“铁脚诡寄”蔚然成风,于是乡里欺瞒州县,州县欺瞒省府,奸弊百出,被称为“通天诡寄”。朱元璋知道这种情况后,便派遣国子生到全国各地,召集各村有威望的长者,亲自下到田间测量土地,然后绘制成图。图中标注着田亩所属户主的姓名、田亩位置、土质优劣、税则高低,以及田亩的四至范围,类编成册,作为赋税徭役的派征依据。因为所绘田图状若鱼鳞,故名为“鱼鳞图册”。
黄册和鱼鳞册分别将赋税落实到每个人、每亩地,有效地保证了税收的覆盖率, 涵养了税源,但是并不能保证中间流通环节不出问题。
“空印案”和“郭桓案”就是在流通环节上出了问题。两起案件虽然都是财税系统的反腐,都呈现出大事屠杀的态势,但也有显著的差别,空印案侧重整顿吏员队伍,而郭桓案除这一目的外还有打击以粮长为代表的民间大户的用意。
先说空印案。案件经过据《明史?刑法志》记载为:“十五年空印事发。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这段文字的意思是:明朝规定,各布政司、府州县政府对本地的户口、钱粮、军需等事项,要在年底时派人到京师与户部进行核对。地方官员携带的文书要加盖印信,逐级核对无误方可通过,如发现上下统计数字不符,户部要予以驳回。这时地方官员应重新填写,盖好印信后再来核对。
在实际操作这程中,因各地离京城较远,往返费时,特别是边远地区,动辄数月,地方官为了方便,就在来京时带有预先盖好印信的空白文书,如遇到户部驳回,就在京城重新填写,不必再回原地盖印,以免往返之劳。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也从未被明令禁止过,上下已经习以为常。
洪武十五年(1376年),朱元璋得知官员们以空白印纸在京城闭门造账,认为地方官员甚至是中书省营私舞弊,认定有关人员都是奸诈之辈、赃利之徒,把他多年的苦心教诲置若罔闻,不由得怒火中烧,下令逮捕了各地方衙门的掌印官员,加以处死,其幕僚(吏员)打一百棍,发往远方充军。
凭心而论,使用空印存在客观因素,情有可原,但这一做法确实为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甚至是为贪污提供了合法外衣。
结合当时税务帐目混乱的情况可以推测,主印官应该普遍存在贪污。因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不用重典难以起到作用,所以朱元璋才会为了追求结果,忽略程序正义,严加惩治。另一方面,远方的官员持空印造账情有可原,江淮一带赋税重地离首都南京并不算远,这里的地方官员使用空印就说不过去了,史料没有给出朱元璋所杀官员是边远省份的还是京畿近地的。
史料的纷岐还表现在案发时间和杀人的数字上,《明史?刑法志》记载为洪武十五年,没有给出杀人数字,只是含糊地说道:“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中外历史年表》记载:洪武九年“空印狱起,官吏下狱者数百人。”
当时全国共有一千多个县,掌印官全部处死也不过千余人,况且朱元璋也不可能把他们全部处死,否则就没有人继续干活了。因此,《中外历史年表》记载 “官吏下狱者数百人”是比较可信的。
又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湖广按察司佥事郑士元涉案下狱,他的弟弟郑士利上书为他诉冤,朱元璋没有理睬,将兄弟二人罚往浦江作苦力,可见下狱者并没有都处死,有一些被罚充军或做苦役,由此可见,空印案杀人不多。
但是受罚者的数量可能很大,这与朱元璋借机整治幕僚有关。
朱元璋不仅针对当事官员,更重视惩处他们手下——吏。在古代,官和吏是不同的,官是有品级的政府官员,吏则是在衙门文秘书办和其他具体办事人员。
在府、州、县等地方政府,与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相对应,也设置六房办事吏,经验表明,很多贪赃枉法的事都要通过他们的手,或者由他们出主意而进行,故而这是一个非常黑暗的阶层。
元代蒙古贵族把持各衙门实权,而又不会治理,常常把各项事务交由吏员去办,他们本人也任由吏员摆布,吏的乱政虐民表现得更为突出,这就使得朱元璋对吏加倍厌恶,而特予限制和惩治。他曾经叹道:“官非真儒,吏皆奸吏”。
朱元璋认为这些人心术己坏,天生劣根,不可造就。他规定,吏与倡优堕民一样,不准参加科举考试,官宦人家不得与吏通婚,江西布政使李宜之的女儿嫁给了一个小吏,被罚降为一个边远小县的主簿,直降了五品。在服装上,吏不能穿着华丽,只能穿黑色衣服,与衙门的走卒“隶”相同,隶称皂隶,吏也称为皂吏,黑色着装是贱民的标志,优伶倡家也只能穿黑衣,只是他们又多了一条绿头巾。
朱元璋认为,年长者比年轻人有知识,更忠诚,因此他的政府从中央到地方都使用老人,是不折不扣的老人政治。他认为有钱人比穷人更清廉,更善良,因此他征发富民子弟作吏,想以此改善吏治,但是结果不如所愿,这个职业就像一个大染缸,能把好人被成坏人,他叹道:“天下诸司不能不用吏,但是良家子弟一旦干上这活,少有不害民的。”
元朝末年官府文移牍繁冗,没有多年经验是看不懂的,新任官员往往以老吏为师,有些干脆懒得学习,一概推给老吏办理,自己享清福(凡案牍出入,惟有老吏之言是听),从而被文吏摆布,为了防止文书吏把持文案,上欺长官,下懵百姓,朱元璋改革文牍制度,制定简约的案牍定式,颁行各衙门,便利官员对吏的监督。
朱元璋讨厌官员与吏相勾结,鼓励官员自行整顿吏治,如果有哪个官员对其手下幕僚进行惩罚,朱元璋就会很高兴地站出来进行表扬。洪武十九年六月,苏州知府王观把手下贪奸府吏钱英杖死,向皇帝作了汇报,朱元璋不仅不怪他草菅人命,反而派人带着美酒和诏书前去慰劳,说他“秉公心,行正道,颇得驭下之方,如此,政令必行,奸邪斯远,境内肃清,明安有日矣。”
当然,当官员犯了错误的时候,他就会越殂代疱,直接对其手下府吏进行惩处,因此空印案、郭桓案中都有大量的吏受到惩处,后来的胡惟庸案以及蓝玉案中有大量幕僚、门客被杀,也是出于同一思路。这使得上述案件看上去受处分者数量较大,动辄成千上万,其实水分很大,干货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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