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秘史——揭露朱元璋不为人知的秘密》
第46节

作者: 山高月阔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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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3-02-16 13:47:42
  四十七、郭桓案受到冲击最大的是粮长
  空印案惩治的是县级官吏,属于“块”,郭桓案则是对六部系统的次大扫荡,属于“条”,在朱元璋看来,腐败的源头在六部垂直系统,而郭桓本人则是第一个体验“治乱世用重典”的部级大员(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人们常将两案相提并论,事实上从处理的规模和涉案人数上看,两者并不在一个重量级上。
  关于郭桓案,《明史?刑法志》记载:“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怀疑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人勾结户部侍郎郭桓共同舞弊,侵盗官粮,下令调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其事项有:
  (一)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
  (二)私吞浙西的秋粮,本应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三)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征收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朱元璋大怒,决心扫荡粮税系统的贪官污吏,在全国范围内搞了一次反贪污运动,他令审刑司吴庸负责拷讯此案,指示要层层追赃,户部——布政司——府——州——县一查到底,并要求官员如实退赔。这种顺藤摸瓜、刨根问底的查案方式,牵连到全国的十二个省,牵涉人员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涉案金额为精粮两千四百万石。朱元璋下令把中央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直隶和各省的好几万人关进监狱或处死,被摊派到的纳税大户也跟着遭殃,中等人家大多数因此破产(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应该说郭桓案犯罪事实清楚,朱元璋对涉案人员处理毫无问题,案子本身具有普遍性,遍及全国,处理起来当然涉及众人。
  有关扩大化的看法可能来源于“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这句话,事实上“中人之家”是被摊派追赃的是富户,也是经手税粮的粮长,他们对贪污舞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朱元璋这次行动的主要目标之一。
  粮长制是朱元璋为了保证田赋收入的一项制度创新,宋元以来,粮户交公粮时因路途遥远,往往不亲自去州县,而是委托别人到州县政府交粮,并给予一定的报酬,时间长了,就产生了专门的代理人,被称为“揽纳户”,揽纳户的素质良莠不齐,有些投机专营,有些勾结州县吏胥从中舞弊,侵吞公私税粮。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揽纳现象明令禁止,但是由于田赋征收过程中存在运输困难的实际情况,揽纳户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揽纳现象并没停止,朱元璋又改禁止为管理,具体办法是用可靠的富户充任揽纳户,从而解决揽纳户素质不高,容易犯法的问题。
  朱元璋提倡村民自治,在用人方面,朱元璋认为老年人比年轻人可靠,富人比穷人可靠。他用老年人充任里长,还多次下诏天下举荐老成持重之人充任政府官员,有关记载在《明史》中比比皆是,甚至他在取消中书省和丞相后所用的贴身秘书四辅官也都是年老德高之人。
  在朱元璋看来,有家底有产业有实力的富户要比没有产业的穷人靠谱得多,他提倡富人子弟充任政府吏员,粮长也由富户充任,这样做是“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
  洪武四年九月户部明确规定:“田地最多的人家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这样,合法的粮长制取代了自发的揽纳户,粮长的职责主要是对田赋进行催征、经收和解运,有时还要参加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等基础台帐。

  洪武时期,政府对粮长的待遇是很优厚的,如期解运税粮到京师的,朱元璋有时会亲自召见。洪武十四年(1381年)二月,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输粮于京师,返回前朱元璋召见了他们,朱元璋对粮长们进行了表扬和慰劳,并给了他们回家的路费。
  有些粮长被破格提拔任用,有一个叫严震直的粮长,每年交粮万石到京师,从来没有延误过,朱元璋非常欣赏,洪武二十三年,破格任用他为通政司参议,不久又升为工部侍郎,三年后任工部尚书。
  但是粮长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财税系统根部贪污腐败的问题,因为富户就是好人这一命题并不是真理。不少粮长巧立名目,侵扰纳粮户,有些粮户不无法满足要求,粮长就逼迫他们用房屋、牲口、衣服、农具等抵债,当然,他们这样做也是要和县里的贪官污吏相勾结。
  郭桓贪污案暴露了上述问题,也表明了朱元璋粮长制改革的失败,朱元璋十分恼火,决定借此机会狠狠教训一下粮长们,朱元璋说:“当各衙门祸害百姓的时候,如果有人能够对百姓的疾苦产生恻隐之心,不与奸官同流合污;当贪官们向百姓科敛的时候,或者拒绝在公文上签字画押,或者阻止贪官的行为,使他们不能得逞,或者用密封的奏书报告给皇帝,对百姓予以关怀体恤,那么,这时候我不分轻重一律惩处,才是枉及无辜。可惜,每次奸官们科敛时都无人阻挡,贪官们横征时也没有人有恻隐之心,大家合伙贪污,又有什么可以区分的呢!”他说的完全有道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民中人之家大抵破产”这句话的实际情况是朱元璋对粮长队伍的整顿。
  这两个案件似乎量刑过重,但是朱元璋这么做也有其苦衷。
  首先,两案涉及的财税领域难以治理,危害长期而且巨大的,不用重典不足以解决问题,朱元璋诛杀贪吏不是为了治病救人,而是要惩前毖后。
  其次,贪官污吏前仆后继,屡教不改,不用重典难以起到震摄作用。朱元璋在《大诰续篇》中讲:“没想到惩罚越重,而犯者越多,同谋的人不担心自己和被杀者同罪,不吸取被杀者的教训,呜呼!被杀的人血还没干,尸体还没有移走,他们又开始干掉脑袋的事了!”
  朱元璋愤怒的哀叹绝不是无病呻吟,在郭桓案中,龙江卫仓官康名远因盗卖仓粮,被挑断脚筋、割去膝盖后,仍旧留在本仓看管粮食。然而没过半年,一个进士到仓库放粮,早晨发出筹码二百根,到晚上竟然收到二百零三根。进士当面责问,发觉是康名远不思改悔,奸顽依旧,偷出放粮筹码,转卖给同样受过刑的小仓官来盗支仓粮。朱元璋听了这事也感慨地说:“我以为刑罚已经够残酷了,听到看到的人都会引以为戒。哪里想到,康名远等人肢体残了,面容毁了,仅存一条活命,还是没有停止作恶,仍然盗卖官粮!对于这样凶顽的人,还有什么法可以治吗?”由此可见,朱元璋严刑峻法也是逼不得己的选择。

  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朱元璋对涉案人员动用了酷刑但没有直接杀戮,甚至仍让其戴罪任职,所谓“系死者数万”是一个含糊的说法,“系”是关押,“死”是处死,两者是并列关系,合在一起有数万人,从中并不能得出处死数万人的结论。
  朱元璋深知那些官僚们暗中骂他为暴君,他在《大诰》续篇的第七十四条《罪除滥设》中讲:“呜呼!做皇帝太难了,处罚这些坏人,人们就认为是暴君,宽恕这些坏人,就会破坏法制,人们就认为是昏君”。但他表示宁冒暴君之恶名,也不为昏君,他说:“我除掉这些不法之徒,各地的不法之徒看见大诰,应当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辄,永保吉祥安康,如果不当回事,就会身亡家破。戒之哉!戒之哉!”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朱元璋没有因为怕得罪人,怕落下暴君的骂名,就放纵听任贪官污吏为所欲为,他知道那样苦的是老百姓,整个社会将为之付出更沉重的代价。  
  朱元璋残酷打击贪官污吏,关注民生的行为主观是为维护封建统治,客观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今仍有借鉴意义。但不少历史学家拘于“阶级斗争为纲”的老观念,对此颇有微词,甚至进行抹黑,将朱元璋打击贪官污吏看成是权力之争,与其铲除功臣勋贵混为一谈,而对于其民生政策简单认为是一种拢络人心,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明史学家吴晗的看法就很有代表性,他甚至将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视为敛财的一种手段,而将他对老百姓的善政视为虚假的仁慈,在名作《朱元璋》中评论道:“吃鸡蛋就得喂饱鸡,要不然也不能把鸡饿死”,并断言朱元璋的反腐和惠民都没有收到成效,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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