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故事,不列颠两千年文明历史》
第8节

作者: 曹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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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神学观在欧洲各地都获得了追随者,各地都有基督徒将自己的财产捐出,退入修道院。日后罗马主教崛起成为教皇,梵蒂冈成为欧洲基督教世界至高无上的宗教权力中心。教皇的神学阐述,成为基督教会唯一合法的教义解读。但是散布在各地的修道院,却很难被各地的主教所掌控,在历史上,常常成为非主流神学思想的避难所。
  而此时的日耳曼人,并没有皈依基督教,他们在英格兰各地建立起了自己的宗教崇拜神殿。
  日后日耳曼人归信基督教,但是英格兰的许多地名,依旧可以让我们看到当年异教崇拜留下的印记。在英文里的礼拜二Tuesday,礼拜三Wednesday,礼拜四Thursday,礼拜五Friday,分别是战神提尔之日,奥丁主神之日,农神索尔之日,和爱神弗蕾亚之日。甚至在日后归化基督教之后,教会的宗教节日复活节,英文的名字Easter,也起源于更早的日耳曼异神崇拜的伊斯托女神Eostre。
  比德通过自己的观察,根据他们的来源,将当时征服英格兰的日耳曼人称作朱特人,英吉利人和萨克森人。比德的判断,有其合理性,日耳曼人的主体来源的确是来自丹麦半岛南部的朱特和今天德国境内的英吉利和萨克森地区,但是事实上,还有许多来自更北部的瑞典,丹麦和挪威地区的日耳曼人,也在这个时候进入了不列颠。
  此时的日耳曼蛮族,还处于氏族社会向部族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他们并没有萨克森人,英吉利人这样大规模的族群概念,他们的认同感,更多的是基于血缘纽带的氏族亲属概念。
  他们会自称是黑斯廷人,瑞丁人,沃克人,诺丁人。在古英文中,丁ing,就是人的意思。比如日后爆发决定英国历史走向的黑斯廷斯战场,其最初的意思就是,黑斯廷人,People of Haesta,Hasting.瑞丁人,Reading, people of Reada.
  氏族开始扩张领土之后,他们获得的耕地面积开始扩大,当地的地名也就开始出现了新的名词,后面多了“汉”ham,或者“ton”。比如诺丁汉,意思就是诺丁人的农场,沃克汉,就是沃克人的农场。Wokinghame, the farm of Wocca’s people。
  尚且处在部族社会形态的日耳曼人,和同一时期的罗马人和中国人相比较起来,还没有进入文字时代,文明形态还处于萌芽状态,他们还没有超越血缘氏族关系的社会概念。
  和同期的罗马人相比,日耳曼人的文化习俗有着非常明显的不同。日耳曼人非常看重一夫一妻之间的贞洁和忠诚,同时妇女的地位也非常高,在部落议事会议中,妇女有着很重的话语权柄。
  日耳曼蛮族对当时罗马人流行的通奸偷情,同性恋等时尚,深恶痛绝。
  塔西托时代所描写记录的日耳曼蛮族情况,和6百年后比德所看到的,并没有什么不同。

  日耳曼蛮族的酋长,或者说“公爵”,或者国王,必需是战场上率领族人冲锋在前的勇士,他如果战死,灵魂可以和他的列祖同睡,而他如果战场表现怯懦,则会被族人们所鄙视。
  从国王到普通人,都严格遵守一夫一妻的制度,他们死后,财产在孩子们中得到平均的分配。
  此时的东方人,不论是犹太人,阿拉伯人还是中国人,早已经进入一夫多妻时代,社会精英阶层,很可能留下很多的孩子,财产继承制度,已经被确定为长子继承制,以避免积累起的财产被稀释。可是日耳曼蛮族到6世纪的时候,依旧是孩子平方财产的传统。这个传统,使得日耳曼蛮族的国王们所积累建立起的王国,常常又被孩子们分割。不论是法兰克国王克洛维,还是伟大的查理皇帝,在他们去世之后,他们所建立起的帝国,就又被孩子们平分了。

  基于血统而产生的族人伦理,在日耳曼人里经过历史的沉淀,深刻地影响了日耳曼人的文化。
  一个人如果被别人杀死,他的族人必需要为他复仇,否则是族人的奇耻大辱。

  而在塔西托的时代,日耳曼蛮族已经出现了出钱偿命的习俗法,也就是说,可以化钱抵命,避免一命偿一命的仇杀。根据日耳曼人的习俗,接受对方的财产赔偿,可以算作是正当的复仇手段,无损于名誉。
  当英格兰进入文明时代之后,国王们都采取措施鼓励以金钱抵命的方式,来避免仇杀。并且根据被害者社会地位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金钱赔偿数目。
  但是就算到了9世纪,阿尔弗雷德大王编订英格兰法律的时候,英格兰法律依旧写明,一个人为自己的血亲复仇,攻击仇人,是正当的。
  日期:2014-01-09 14:40:33
  正文8

  这里出现了法律,日耳曼蛮族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是没有成文的法律的。他们的民俗就是相当于文明社会里的成文法律,学术上把这样的法律称作民俗法。
  而日耳曼的民俗法来源,分成两个来源,一个是祖先的传统,另一个则是神灵的意志。
  祖先的传统,在日耳曼蛮族社会中,享有尊崇的地位,这个传统一直保留到日耳曼人进入文明时代。当日耳曼人开始编订法律,规范社会行为的时候,法律的一个重要来源依据,就是祖先的传统。日耳曼人总是执着地寻找着“先例”,“历史上的往例”是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中国的读者或许会觉得,这很像旧中国人的“祖宗的规矩不可变更”啊。其实还真就有像似的地方,而且我们甚至可以说,日耳曼人,也就是日后的英格兰人,比旧中国的人们,更执着于祖先的传统,他们会通过再解读传统的方式,去对传统进行重新的理解。他们甚至会通过找到更古老的传统,来取代之后历史发展形成的传统。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随着文明的发展,中世纪的英国进入了阶层化的社会。贵族老爷和泥腿子之间界限分明,而中世纪后期法律思想界挑战贵族阶层制度的一条思路,就是去追溯更古老的传统,在上古传说中,亚当耕地夏娃织布的年代里,有伯爵老爷和泥腿子的区别么?大家难道不都是亚当和夏娃的娃么?
  除了祖先的传统之外,日耳曼人法律的另外一个来源,则是神灵的意志。
  神的裁决,在古罗马人的文明发展初期也曾经出现过,而文明发展缓慢的日耳曼人,一直到11世纪的时候,不论是在英格兰本土,还是在相当罗马化的诺曼底,都还固执地保留着“神的裁决”。
  所谓神的裁决,就是在法官无法定案的情况下,将案件的真相交给神灵的力量来显明。比如拿烙铁烫一个嫌疑犯的手,如果他是无辜的,那么神灵就会介入,他不会被烫伤。

  神的裁决的另外一个作法,就是争执诉讼的双方以武力决斗,神灵会在决斗中显灵,使得占理的一方获得胜利。
  一个受辱的日耳曼蛮族战士可能对他的国王提出决斗挑战的要求,他会说,王啊,我要向你挑战,愿神灵的旨意成就,在你我的不公之间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决斗的裁决方式中,双方都可以使用替身代替自己出战。替身决斗的逻辑是,一切是神灵的力量在起最后的决定作用,使用替身决斗,并不影响决斗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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