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百零一次求婚》
第14节

作者: 3584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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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白,你早饭吃的什么?
  我在律所楼下的大厅里见到急匆匆赶往办公室的孙毛毛,冲他打了个招呼,不由自主使用了传统问候法:“吃了么?”
  “没呢。”他笑笑,“你打算请我?”

  “切,”我也笑了,“你老婆没做饭?”
  “我贪睡,”他回避了这个问题,“一般不吃早饭。”
  直觉告诉我他老婆没有做饭,我觉得不做饭的妻子不是个称职的妻子。
  电梯里人满为患,他率先走了进去,我随后跟进的时候电梯报警超载,我只好退了出来。
  他在电梯门即将合拢的时候解释了一句:“我赶时间,八点半有个庭!”
  我微笑,招手,理解。

  电梯前的人群再次聚拢,王雷一边拿着包子一边走过来,我祈祷电梯在他到达之前快点来临,可很快发现失算了。
  他最后一个走进电梯,一股肉馅和葱花味扑面而来,我禁不住一阵恶心。幸运的是电梯的超重提示再次报警,他左顾右盼了一番,只好退出了电梯。两个女孩快步跑来,补上了他的空缺。奇怪的是,这次电梯居然没有报警。
  额的神来!王雷,你得有多重啊!
  我走下电梯的时候孙毛毛已经乔装打扮完毕,西装革履的伫立在电梯门前。
  我冲他点头致意,他紧绷绷的脸孔舒展开来,问道:“高部长,你今天上午有庭么?”
  我飞快的盘算了一下说:“没有。”
  他说正好我上午有个庭就是上次在你办公室接的那个,今天开庭,可是我的律师执业证还没下来!老师今天上午有个刑庭,冲突了,你能不能帮我个忙,咱们一块去把这个庭给开了。
  我说大概可以我得到办公室看一下。
  他说别大概呀,我现在正着急抓壮丁呢。
  我说那你放心吧,无论什么事我都推掉,帮你出这个庭。
  我到洗手间里补了补妆,回办公室里安排李海沧和刘彦上午做哪些工作。从办公室里出来时正见到王雷也向电梯方向走去。我确信他包子已经吃完才跟在他身后。
  孙毛毛还在电梯门前焦急的等着,见到我之后才长舒一口气。
  我们三人走进电梯,王雷提溜着皮包问你们去哪里?孙毛毛说我们去南山区法院开个庭。王雷说正好我也去那里开庭,你们乘我车吧!孙毛毛说那敢情好,当事人给我二百块钱车费又可以装进自己腰包了。

  我的心思不时想起李燕眼角滑落的泪痕,有一首歌唱道:
  你的她一定唱歌很好听
  温柔的哼唱着你在弹琴
  可眼泪滑过脸颊的声音
  却
  并不好听
  日期:2014-01-23 21:16:36
  第十二章 不是你的就别再勉强
  我发动汽车,缓缓驶入主干道后问他们二人到南山区法院开什么庭。孙毛毛说是个侵权责任纠纷,有个小姑娘在学校附近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伤了。我心头一震,连忙点了一下刹车,问他这个小姑娘是不是叫陈雅?孙毛毛说原告叫什么我还真没记清楚,我代理的是俩被告,一所小学和他的上级主管单位。
  我心里已经明白了七七八八,但还是让他看看卷宗。确认原告名叫陈雅后,我无奈的告诉他们,我还真不能载着你们同去呢,咱们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双方当事人委托,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咱们发生了利益冲突,有可能有一方必须解除委托。
  孙毛毛愣住了,高菁菁也表现出沮丧的神情,她喃喃自语道:“咦,冲突了?当初所里利益冲突审查的时候怎么没发现呢?这老郭,办事太不负责了。”
  我连忙道:“这事也不能怪老郭,我是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作为原告代理人参与诉讼的。”
  孙毛毛长舒一口气,说那就没问题了,在本案中你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我们是和联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发生利益冲突啊。

  我觉得有一定道理,但还是不踏实,连忙给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打了个电话,得到与之相类似的解释后,才放下心来。
  “法援中心怎么说?”高菁菁问道,由于孙毛毛的正式执业证书还没发下,这件案子的实际负责人是她,出了事,首先要追究的她的责任。
  “他们的意思和毛毛差不多。”我重新回到主干道,提起车速,“譬如小兵张嘎里的胖翻译,虽然具有中国国籍,但临时被鬼子征用了,就要代表鬼子的利益。”
  高菁菁乐了,仰倒在后座上,一边咯咯笑一边指着我道:“别说,还真有点像。”
  孙毛毛也乐了,上下打量了我一番:“比那个翻译黑,但比那翻译帅!”
  我脸红了,那个胖翻译,一直被国人作为丑陋、猥琐、无能的代表,我与他为伍,看来这辈子娶不着媳妇了。
  到南山区法院共计二十多公里,趁着路上这点空闲,我问孙毛毛被告方是否同意调解,孙毛毛说同意调解,我说你们什么条件,孙说你们撤诉,我们给你们拿三千块钱。我白他一眼道:“别胡扯,拿出点诚意。”
  孙说首先学校没有过错,其次现在都不收学费了,学校也没钱,第三你应当追加那两个推石头的小孩子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作为被告。
  我说现在不是法庭辩论时间,侵权责任法都出台了,虽然现在还没有生效,但立法精神已经有了,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具体说是校园责任。
  高菁菁把孙毛毛的卷宗看了一遍,插话道,侵权责任法虽然已经颁布但尚未生效,在其生效前我们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你认为民法通则里哪一个条款适用本案?
  我愣了一下说第106条。
  高菁菁继续道:“第106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肯定不适用本案。

  我说当然,我指的是第三款无过错责任。
  高菁菁又道:“《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三款规定的是: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那么请问王律师,本案中‘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哪部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说是《侵权责任法》。
  “请问《侵权责任法》有没有生效?”
  “没有……”我突然意识到自己犯了个错误。
  “既然《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生效,也就是说并没有生效的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只能适用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侵权人应当是两个推石头的小孩子,而不是学校”

  一席话,使我如醍醐灌顶,禁不住放慢了车速。
  “你这个诉讼更严重的问题是主体不符,”高菁菁继续道,“《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款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陈雅的父亲健在,法定代理人应当是其父,你所列举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祖父。”
  “我手头有一份村委会证明,能够证明其父亲不尽抚养义务,陈雅一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村委会指定其祖父担任其监护人。”我有气无力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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