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45节作者:
佴东成 日期:2014-04-14 08:11:57
42、上级部门来检查
股改上市后,工总行法律事务部下发《关于法律事务工作检查和调研的通知》,要对我们区(省)分行2005年以来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目的是了解股改上市后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新形势下法律事务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下级行对上级行来人是很重视的,我们区(省)分行也不例外。但从我到分行从事法务工作以来,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没有接待过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的检查或调研,我们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好像也未经历过此类工作。因此,如何做好接待工作,我们心里是没“底”的,对可能检查出的问题,我们既“怕”又希望能检查出问题,尤其是希望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检查组能将“法律工作人员少”、“法律事务部未单设”作为问题提出来,以促使我们区(省)分行能进一步强化法律事务工作,改善我们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环境。
没有接待经历,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为此我们咨询了有过此类经历的其他部门。
先是做好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检查与调研的准备工作,包括汇报材料、行程安排等。为此我们下发了专门通知,要求各支行高度重视此次工总行法律事务部的检查和调研,围绕以下内容全力做好检查和调研的各项准备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写汇报材料搜集一些素材,另一方面也是让支行有个准备):
(一)学习分行转发总行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是否有本行法律事务内控规章制度,如有,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本行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1、法律咨询审查工作质量、数量和效率情况;做好法律咨询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或建议;本行法律咨询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2、起诉案件基本情况。请各行以列表方式,统计本行每一起诉案件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全称;(2)案由;(3)诉讼标的额;(4)我行批准(审批)同意起诉时间;(5)立案时间;(6)一审法院名称;(7)一审判决结果及时间;(8)一审我行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9)二审法院受理时间;(10)二审法院名称;(11)二审判决结果及时间;(12)二审我行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1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被申请人)承担的金额;(14)申请强制执行时间;(15)已执行收回额度(如为现金的,请注明现金);(16)诉讼费金额;(17)诉讼费列支批准(审批)时间;(18)执行费金额;(19)执行费列支批准(审批)时间;(20)代理费金额;(21)我行代理律师批准(审批)时间(如一、二审分别审批的,应分别标明);(22)是否剥离;(23)是否实施还本免息;(24)是否已核销;(25)是否实施以资抵债。
各行在统计列表时,应将已剥离案件统计在列表的前方;以前年度立案但止2005年初仍未“执结”的案件,也属本次统计范畴;所有诉讼案件按立案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除诉讼案件已剥离外,各行应做好起诉案件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并装订成册。档案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书面材料:贷款等案件基础材料;诉前论证及起诉请示;起诉审批表或批复;民事起诉状原件;立案通知书;外聘律师审批表或批复;(律师)代理协议;诉讼费用缴纳凭证;一审判决书;上诉请示;上诉审批表或批复;外聘律师审批表或批复;(律师)代理协议;诉讼费用缴纳凭证;二审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中止或终结裁定书;其他材料。
3、被诉案件基本情况。请各行以列表方式,统计本行每一被诉案件基本情况,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原(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全称;(2)案由;(3)诉讼标的额;(4)我行批准(审批)应诉方案时间;(5)立案时间;(6)一审法院名称;(7)一审判决结果及时间;(8)一审我行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9)二审法院受理时间;(10)二审法院名称;(11)二审判决结果及时间;(12)二审我行代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1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总金额(含本金及各种诉讼费用);(14)我行避免损失金额;(15)对方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及时间;(16)我行已支付额度(如为现金的,请注明现金);(17)我行批复(审批)支付时间;(18)代理费金额;(19)我行代理律师批准(审批)时间(如一、二审分别审批的,应分别标明);(22)其他应说明情况。
以前年度立案但止2005年初仍未“执结”的案件,也属本次统计范畴;所有诉讼案件按立案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各行应做好被诉案件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并装订成册。档案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书面材料:应诉通知书;应诉方案;审批表或批复;外聘律师审批表或批复;(律师)代理协议;一审判决书;上诉请示;上诉审批表或批复;外聘律师审批表或批复;(律师)代理协议;二审判决书;执行中止或终结裁定书;其他材料。
4、依法清收不良资产情况。
5、诉讼案件统计和分析的执行情况。
6、本行诉讼案件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做好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
在各支行提供素材的基础上,我们撰写了6000多字的汇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法律事务工作体系的基本情况、2005年以来主要工作情况汇报、经验与不足、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的建议。
检查组一行四人听取了我们的汇报,与分行相关业务部门、支行的相关人员进行座谈,对部分支行法律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与调研。在向我们区(省)分行主管副行长反馈检查与调研情况时,检查组负责人委婉地将“法律工作人员少”、“法律事务部未单设”作为问题提了出来,当然问题不至于这两个。
听完检查组的反馈意见,我们区(省)分行主管副行长要求我们区(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就检查组所提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我们当时就在想:“法律工作人员少”、“法律事务部未单设”是个主要涉及“人事”工作的问题,没有人力部门的支持,我们分行法律事务部是没有能力去解决的,而要取得人力部门的支持,又须取得分行行长的支持,这个难度是可想而知了。
难度归难度,但总得给工总行法律事务部有个交待,对无法整改的问题,要把“编”成个已整改。对此,工总行法律事务部应当是“心知肚明”的,只不过大家没把这层纸捅破而已。
这事让我们体会到了上级行部门与下级行之间的“微妙”关系,也懂得凡事还得靠自己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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