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4节作者:
绘目 我什么也没说。
案件由于缺少证据,我们甚至只能按照失踪案的侦查流程来。从A市公『安』局调来了警犬进行搜寻。它们闻了于兰兰生前的衣物,还有那极其少量的血迹,被分散在街区里进行搜索。我们也发出了一些寻人通告,但都石沉大海,没有音讯。
刑侦局发来了通知,如果此案一个月之后仍然一无所获,要求我和李敖飞往厦门参与一起爆炸案的调查。
时间非常紧迫。
我相信,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原因的。在刑事侦查学中,分析犯罪动机的心理指向性以及心理状况有助于了解犯罪行为人。反过来,我们目前对犯罪行为人有所了解,就需要采取倒溯的方法追踪他的犯罪动机,查询关联点,综合解析犯罪动机,确定案件的本质属性。
如果王旭想要杀死妻子,就一定有原因驱使他这么做。我们再次询问了冯会,希望她能告诉我们一些值得推敲的细节。
日期:2015-08-05 16:19:00
作为一名『警』察学院的学生,我最大的兴趣所在,即是侦查破案。我曾为这个梦想奋斗了十二年,最终走进了警校的大门。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警务实习,我接触到了很多普通大学生接触不到的东西,比如真实的凶杀案,比如真正的杀人犯。
我之所以写下这些似回忆录,又如查案公文似的文字,是希望通过自己学习和经历,使读者对『警』察的侦查方式有所了解,以一个平静的态度审视警方侦办疑难案件的过程,还原真实的查案状态。以期在改变社会对『警』察过度崇拜和过度贬低的舆论态度方面作出自己一点点的贡献。
考虑到了阅读的兴趣,这其间有一定的虚构成分,并且人名地名做了模糊处理,但所有的案件都是真实案件的改编,故而比小说要真实,我所描述的没有艺术手法的夸大和渲染,不论多么血腥和残忍,都是真真切切发生于这个社会的。
胆小者无须止步,胆大者敬请期待。
日期:2015-08-05 19:20:00
以下是对冯会询问笔录的摘要:
问:你的女儿于兰兰是否对你讲过和她的丈夫王旭的矛盾?
答:讲过,但很少。他们之间的矛盾应该是很琐碎的家庭小事。
问:你怀疑过你的女婿王旭有过对你女儿于兰兰不忠的行为吗?
答:没有。我女儿一直对我说他挺不错的,经常会给她买些小礼物,或者买几件衣服送给她,对她相当好。兰兰的爸爸死得早,王旭一直说我很辛苦地把兰兰拉扯大,也会时不时买一些东西送我。
问:也就是说,你不认为你的女婿会对你的女儿做出不忠的行为。
答:对。我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我这么说。
问:你对你女儿失踪的情况是否有怀疑的态度?
答:有。我女儿不会无缘无故的失踪。
问:你是怎么想的?
答: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女儿不见了,但肯定不是失踪。
问:你是否考虑过也许你的女婿王旭具有作案嫌疑?
答:有考虑过。但是我觉得不太可能,我想不到他因为什么要害我的女儿,平常他们真的很恩爱。
问:目前我们警方怀疑你的女婿王旭有杀害你女儿的嫌疑,你有什么可以提供的线索吗?
答:我真的不清楚王旭会因为什么原因杀我女儿。我没觉得他俩有什么反常。
问:您的女儿是否投了人身保险?
答:听她说过一次。好像是几年前吧。是王旭托关系给她办理的。
询问结束后,我们召开了一个案情分析会。推测王旭很可能因为公司进展不顺利,资金流通出问题而动了杀心,借妻子无故失踪来获得保险理赔。既然是王旭托关系进行的投保,那受益人多半是王旭。
这里涉及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尽管《保险法》没有规定失踪的投保人的理赔,但当被投保人失踪并由法院宣告死亡后,则应开始走正常的理赔程序。由受益人领取最后的理赔金额。
我们之后转移了侦查的方向,安排了几名刑警对王旭所在的渔具农具销售公司资金活动进行调查,另外安排人手对其本人进行监控,暗中监视他的活动轨迹。
前前后后监控了二十天,刑警们一无所获,公司资金链完整,王旭是公司里的大股东之一,没有发现他有私吞公司财产无法补偿的情况。也就是说,他所做的生意目前很平稳流畅。
随之不久,我们继续侦查他的投保行为,在经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取证后,确认于兰兰的保险受益人是她的丈夫王旭,受益金额为一百四十万。但这和王旭公司资金运转出问题急需用钱的推论无法衔接,毕竟他的公司目前风平浪静。
积案调查处成立以来,从未出现过案件久侦不破的情况,所主要侦办和参与侦办的疑难刑事案件已逾三千件,无一不被侦破。每次想到这一点,我和李敖都感到空前的压力。
我问李敖,王旭为什么要在妻子失踪那天去钓鱼?
李敖说,可能是为了制造自己的不在场证明。
我说,他为什么要制造不在场证明?一旦尸体被发现,没有人可以为他作证,那天钓鱼的人很少很少,而且都相距很远。
最后我们认为,也许尸体被他肢解后沉入水底了。
日期:2015-08-05 19:21:00
但下水捞人的工程实在很难申请下来。这里不像美国,我们的『警』察内部并没有专业的蛙人,如果想要下水找尸体,我们必须找专门的打捞公司,或者请求武警的协助。没有确切的证据,这项浪费人力的工程很难被上面批准。
然而我们一致认为这值得一试。我首先向总局汇报了自己的工作,紧接着又和八大刑侦专家之一的乌老师通了电话,当天夜里一起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了下一步的侦查重点就在那条王旭垂钓的河里。
我很快向A市公『安』局打了申请,但局里不敢直接批示,说这条河很长,要求的工程量太大,要求我们去省厅申请;然而省厅也不敢给这浩大的工程下批准,还需到部里统一调度。我们差不多用了一周的时间才终于得到了部里的批准文件和一定的办案经费。
为了不盲目行动,我们以公『安』部刑侦局的名义调动了A市消防支队,先后邀请了南京大学,中船重工第某研究所、某专业打捞公司,采用了动用了水下机器人、侧扫声呐、超短基线定位系统等一系列的高科技设备进行打捞。
终于,2007年4月30日,我们捞出了两具尸体
日期:2015-08-05 21:26:00
4.
尸体打捞出来时,我就在现场。当时,第一具出来的尸体是个男婴,不足满月,身体特征基本完整,身上缠着一些水草。由于长时间水中浸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脸部已经浮肿且呈现出大片的烂肉,无从辨认其面貌。随之而来的是一具被肢解了的女性尸体,头部,左臂,双腿均已不见(两个小时后在另一个河段打捞除了她的两条的大腿,其他的始终不知下落)。女尸的状态显示,她在和水中浸泡几个月了,由于身上缠着诸多的大石块而没有上浮。起在场所有刑警注意的是,女尸的腹部被剖开,肠胃外泄,大肠小肠所剩无几,子宫尚在,内部塞了一些水草,但由于长时间遭到水的浸泡冲刷,子宫内壁已经烂的不成样子,不过仔细辨认能看出有割裂伤。我们当场作出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推论:女死者被人剖腹取婴,随后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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