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13节作者:
绘目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死者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百分之零点零七,血液样本中未发现鸦片类物质和有机碱。因此,我认为导致龚琳死亡的原因是由于钝器对头部多次撞击而引发的严重的脑部震荡性损伤。最重要的一点,我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的法医们联合做了许多的实验,发现伤痕的数量,严重程度,位置以及方位,从楼梯上摔下所造成的伤痕并不相符,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些像是被打过程遭受多次撞击而留下的。
至此,我们终于认定这是一起凶杀案件。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找出当年到底发生了什么。
日期:2015-08-10 22:23:00
我之前提到过,当我证明了朱彦妻子的死亡是凶杀案后,我去找了仍在监狱服刑的朱彦。他所表现出来的不信任和明显的戒备让我无所适从。我向他说明来意,希望他配合我们积案调查处的侦查工作,他说『警』察只知道让自己说案件经过,自己说了还要挨打,所以不说。前前后后大约僵持了三十分钟,我只好道歉离开。之后尚雯雯和夏山问我怎么样,我说『警』察身份让我问不出任何答案。尚雯雯分析说,由于当年遭到的刑讯逼供,“公『安』”这个词,包括这个词的外延已经让他无法产生任何的信任和好感,如果我还想见到他需要证明自己是个好『警』察,唯一的办法就是让他看到案件的真相。
为了获得真实的线索,我通知了那位检察官,提出让他来和朱彦见面,问清楚他妻子被杀的那天的所有情况。检察官很爽快的答应下来。时间定在了2001年1月29日。
检察官带了一只录音笔去,将他们的对话原原本本地录了下来,我们带回去进行了整理,做成询问笔录,作为日后翻案的重要证据。以下是询问笔录的内容(检察官自我介绍和朱彦突然失声痛哭的过程不再赘述):
问:既然你的情绪已经平复,我有些话想问你,可以吗?
答:可以,你问吧。
问:1996年11月17日那天的事情你都还记得吗?
答:记得,到死都忘不了。
问:全部都记得?能回忆起来多少?
答:全记得,你想问什么我都可以告诉你。
问:你能不能把那天晚上发生的所有情况都讲给我听?
答:好……那天晚上我们6点左右吃完的晚饭。我提议去外面的花园里看星星,因为我马上要写的一部小说的题目就是《星星》,我想找一点灵感。我们俩在外面待到了八点多,龚艳说她有些冷,回屋去拿厚一些的羽绒服。之后她又回到院子里,我们躺在摇椅上聊天……
问:请节哀。如果你情绪不能稳定下来,我下次再来也可以。
答:没关系,没关系……那天我们聊了很多,直到晚上十点多钟,她提出了想要回屋睡觉,因为第二天要开一个她们公司销售部的会议,所以她就走了。
问:她走了你在干嘛?
答:我跟她说我吸一根烟就回去。她同意了。
问:你吸烟用了多久?
答:我本想吸一根,但是我突然有了对下一本书的灵感,所以在不经意间吸了四根。
问:你有烟瘾吗?
答:没有,我从只在创作的时候吸一根,其余时间不会碰。
问:为什么那天会想吸烟,那天不是创作时间啊?
答:在我妻子离开之前,我们有聊到了创作的事情,我忍不住构思接下来的故事,所以就很想抽烟。
问:你回到屋子里是几点你知道吗?
答:不知道,我后来听公『安』说,我报警的时间是十一点零七分。
问:在警方赶到之前,你对你的妻子做了什么?
答:我看看她是不是还有气息,但是我怎么试都感觉不到她的呼吸,我一直摇晃她的身子,周围全是血。那真的是挺长的一段时间。我最后只好打了报警电话。电话挂掉后,我去拿了毛巾,把它垫在了妻子的后脑,我知道她的后脑凹了一大块,我身上,手上也都是血……
问:你还做了什么?
答:我什么也没做,我什么也没做,我就在那里踱步,我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
我们从录音中很明显的听出,整个问话过程并不顺利。朱彦一提到自己的亡妻就忍不住哭得泣不成声,完全无法继续下去,而检察官就只好等他情绪稍有平复在继续问话。从他们的对话中,我们无法完整准确的掌握当时发生的事情。所以,2001年2月4日,我,尚雯雯和夏山出发去了朱彦的那栋别墅,在遗留的证据中重建犯罪现场,从而找到龚艳从花园离开到朱彦回家发现她的尸体为止这段时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讲述重建现场之前,我要说一说当年警方办案的情况。
日期:2015-08-11 08:57:00
2.
在讲述重建现场之前,我要说一说当年警方办案的情况。
当时警方宣称,本案的杀人行为已经确凿无疑,动机需要继续深挖。但他们倾向于朱彦的婚外情,因为妻子的阻拦或者其他使得这个小有名气的作家名誉扫地,迫不得已动手杀了她。
警方在龚艳死亡的第二天就签发了一份搜查令,责令专案组的侦查员在1996年11月18日回收所有物证。在随后的搜查中,警方检查了朱彦家的一辆桑塔纳汽车,没收了他卧室的一些物品,其中有一盒镇纸,一包避『孕』套,以及垃圾桶里的一些垃圾,还有其他的物品。另外还有所有于10月、11月打出的座机通话记录,传呼机的传呼记录。此外,还有从台阶区域开始的门框、木头、头发,以及几节台阶上的枯叶(后经鉴定为枫叶,然而朱彦家里的树并非枫叶树)。朱彦的辩护律师称警方的搜查是毫无根据的,签发的搜查令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宪法》,这一反驳没有引起太多争议,警方更没有给过多的解释,而且很快他们就签了另一份搜查令,要求专案组从朱彦身上,头上,毛发,血液和唾液取样,警方在庭审时面对辩护律师的问题,给出的答案是在朱彦家里发现了大量的泼洒的血迹,更何况在朱彦身上也有血,这使得他们只能怀疑朱彦而采取紧急措施。
辩护律师认为警方怀疑朱彦的证据过于草率,他提出了以下的问题,这在那场庭审的记录中都可以看到:
1.朱彦身上沾满血迹,是因为在看到妻子后他抱起妻子查看她的情况,这才造成了血迹的浸染。另外他在现场一直呆在妻子身边,有身体接触并且有血迹转移是很正常的。
2.门框上面的血迹也许是到场的刑警和法医来回走动不小心造成的,他们都与死者有或多或少的接触。
3.警方没有仔细勘察现场,也没有出具相关的法医鉴定书和现场勘查报告就认定该案是一起凶杀案,这不合法。
我在警方当时对朱彦朋友和同事的询问笔录中了解到,朱彦和妻子龚艳很恩爱,他们不是经人介绍才认识,而是从高中起就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可以说感情较为深厚,而且不时在众人面前展示出不经意间的爱恋。另外还有许多亲密的朋友说,朱彦其实是一个颇为温和的人,他从不和人动手,更不要提他对妻子实施暴力,他绝不会对龚艳实施伤害行为。尚雯雯觉得,这些证词如果属实,那朱彦是没有杀人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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