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20节

作者: 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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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枪支的同一认定之后就是枪击实验,做这个实验的目的是子『弹』的比对。我们需要把实验用枪和现场的嫌疑枪支进行比对,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分析其一般特征,确定子『弹』的确切型号、生产地址和来源;第二步则更加精确,我们要做弹道分析,这属于细节特征。我们要找到子『弹』穿过枪管留下的膛线痕迹特征。有一点值得注意,我发现,这颗子『弹』的弹头初生痕迹(坡膛痕迹)较为明显,弹头由坡膛进入线膛的时候,阳膛线的主、次棱线未来得及完全“咬”住弹头时弹头本应沿直线前进,然而在此次比对中,弹头则稍稍偏离,这点我在显微镜下看的尤为明显。弹头进入线膛区域的初始阶段,阳膛线在弹头上形成的痕迹为弹头的纵轴平行擦痕,此擦痕比以往我见过的五四式手枪的要明显。我推测这应该是一把被人恶意毁坏过的枪支,至于原因我并不清楚。此外,我们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还找到了一直想找的弹壳,这是极为重要的枪弹物证。在子『弹』比对过后,我们要进行的是弹壳比对检验和弹壳发射痕迹的检验,以确定他们是否由一只特定的枪(现场发现的五四式手枪)发射,弹壳所留下的痕迹我们使用的是立体显微镜进行观察,因为弹壳底座上的后膛、撞针等会留下擦痕、锯痕以及锉痕等细节,这些微小的细节点在此显微镜下观察的更为清晰。更重要的一点,我们根据弹壳在现场的位置,大致推断出射击者所处的大致位置,我们根据弹壳抛壳位置测算出了射击距离不到两米,可以说属于近距离的击杀。所以我们没有使用三角函数测算出创道角度,理由是这是一种计算远距离射击的方法,在此案中不合适。

  作为枪弹痕迹检验的专家我们都明白,开枪时,会伴随烟雾、枪油火药燃烧烟垢,一些未燃尽的火药颗粒,金属碎屑会喷洒出来,这些射击残留物会附着在射击者身上,尤其是手腕部位,如果锁定了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做硝烟反应可以确凿罪证。所以在我们比对了现场手枪痕迹,测算了射击距离后,我赶紧告诉罗世杰,叫他尽快找到案件侦查方向,锁定犯罪嫌疑人,这样我们还有机会做硝烟反应。他说已经确定了侦查方向,但嫌疑人还没有锁定。我问他侦查方向是怎样的,是谁为了杀死这名纵火犯而费尽周章。他只顾摇头,也没多说话。我感到很不解,但是没有多问。

  日期:2015-08-14 17:26:00
  3.
  我和李敖还有其他几位省内的专家在第三次复勘现场后,联合写了一份《命案现场分析报告》,向公『安』部总结了我们的工作进展:

  现场概况
  尸体位置到B市区xx村通往镇上的唯一一条主干道的距离是四百米。死者男性,额前偏左侧太阳穴处中弹,死亡状态是趴卧在一个面积在二十五平方米的湖边,现场完好。
  被害人倒在湖边的草地上,脸朝西侧,半边脸着地,被害人的黑色裤子后面,紫色T-恤衫背面没有发现血迹,头部位置的地面上有一摊血,很明显是由于头部中弹所致,血迹已经渗透进地面,附着于地面上的砂砾尘土,无脑浆类物质。另外,死者头发、额头以及眼睛以下到鼻梁部位也有风干了的血迹,头发由于血迹的凝固而附着于额前,在T-恤衫领口发现了射击残留,尽管周围残留分布面积小,但分布密集,常伴有黑色烟灰和烟雾。我们在死者的双手和鼻翼处发现了喷溅型血迹,这意味着死者在遭到射击的同时仍在呼吸。

  尸体周围有几组鞋印,经过比对,其中大部分为死者自己所留,其形成机理和移动轨迹也与死者一致,排除了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互换鞋子伪装现场的可能。此外还有两组鞋印不属于死者,我们怀疑应该是犯罪行为人留下的。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痕迹物证,具有一定的指向性。
  我们在尸体西侧——也就是被害人脸朝着的方向——的一百四十米的草丛里找到一把五四式手枪,经过弹道分析确认为杀害死者的枪支。枪内没有子『弹』,弹匣被取走,属于一支空枪。

  弹壳是在距离尸体一米四七的位置发现的,总共只有一枚弹壳,这说明犯罪行为人在不到两米的位置只开了一枪就打死了被害人,可以说对枪械是比较熟悉的,我们怀疑其有军方或警方背景,也许和黑恶势力有所牵扯。
  尸体头部右前方一米不到的地方有明显的车轮痕迹,经鉴定为我国产xx牌小型面包车。这辆车的行动轨迹很简单,村里开出来,从通往镇上的主干道上转弯到这片草丛,然后停车,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都下了车,杀人后,汽车在尸体前面调头返回主干道,并留下了很明显的“U”字痕迹。
  另外我们和法医学专家重新搜集并检验了被害人的身上的物证,以下是检验的结果:
  被害人陈栓子的鞋面上没有发现血迹,即便有一些红斑,其检测结果也为阴性,是少量的油漆,鞋面上还有不少泥土,这样可以推断,当时在遭到枪击后,被害人直接应声倒地,血迹没有来得及喷溅或滴落在鞋面上。

  被害人的T-恤衫是圆领款式,脖颈和领部有血迹,已经凝固,说明是直接喷溅出来的,当然,T-恤衫的背面固然没有血迹,但是正面,尤其是胸前则有不少浸润的血,大约有四百滴血,零散分布,根据弹道检验学和血迹形态分析学,这种独特的高速度血迹只有弹头高速旋转喷射出来的血才能形成,直径大概在7.62mm,是7.62mm五一式手枪弹,可应用于五四式手枪。
  死者穿着一种最普通的黑色工装裤子,系着棕色皮带。裤子上没有血迹,但我们在右侧较低部位的拉链处发现了一片面积大约是1×1.5mm的微量血渍,我们经过检测发现不是新鲜血迹,比枪击造成的血要早。裤子上有两处缝补的迹象,后面口袋的左边有血滴,左右两只口袋里都有血,都与接触型的血迹转移特征一致。这表明,有人身上沾了死者的血,在未风干的情况下碰触了死者后面的口袋,造成了这种转移,而那个人是希望找到什么东西。

  法医尸检
  死者为男性,尸体呈趴卧,所处位置在湖边,血流量大,头部位置有大量血迹,在血迹中我们可以看到少量头骨的碎骨……尸体除头部中弹外,身上无其他伤痕。领口少量发亮的黑色颗粒,认定为射击残留,符合头部中弹特征。尸体手部距离鼻孔部位的距离不到10cm,小手指与鼻孔齐平,手上有喷溅型血迹,属于高速度喷溅血迹形态。尸僵特征明显,尸斑形态为沉降期尸斑,一般指自开始出现到死后12个小时以内的尸斑。呈现小块状态,经3-6小时会融合成片状并逐步扩大。口唇皮革样化,角膜混浊,出现白色斑点并有明显向云片状发展的趋势,但仍可透视到瞳孔。

  死者头部(额前靠近左侧太阳穴)中弹,证明犯罪行为人为右手开枪,且未经瞄准。子『弹』没有穿过颅腔,而是在脑部停止高速旋转,经开颅检验,死者脑组织被破坏,系当场死亡,属于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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