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42节

作者: 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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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9-05 22:45:00
  照例放上一个开篇,第十个案件,值得纪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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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10号

  (公)刑侦局1997xxxx10号备案 备案人:尚雯雯
  1.
  我们常常以为,残忍从来只是成年人的专利,然而这个社会中,男人女人,老人孩子共同生活,随年幼的孩童往往从成人的行为中学习,他们的学习能力超乎我们的想象,所以一旦忽视了他们的教育,结果很可能不堪设想。
  对于所要记录的案子是一个系列杀人案,我将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叙述。

  1997年2月10日,寒冬正严,山东省B市刚刚下过一场小雪,地面湿润。xx路派出所接到报案称在路边的垃圾堆里发现了一个男孩的尸体,后脑遭到钝器击打,双手已不在。B市公丨安丨局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
  1997年2月14日,有人在公园假山花园的角落发现了一个小女孩的尸体,身体已经被鲜血染红,后经法医鉴定被人刺了28刀,未遭到性侵害,肢体无残缺,确定死者为一个9岁的女孩。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和分析,无法确定是否将此案与前面的案子并案侦查。
  1997年3月2日,一座天桥下面的垃圾桶里的黑色旅行袋被环卫工人找出,打开一看是一具蜷缩的男童尸体,脖颈处有明显的勒痕,勒沟下凹,可见下手凶残,面部遭到利刃切割,总共有8处血痕,深达颧骨,有一处的创口位于左口腔,可从侧面看到舌根。经法医鉴定,死者为一3岁孩童。此案一出,加上媒体报道,社会认为目前发生的三起凶案是同一人所为,要求警方立刻破案,B市公丨安丨局压力很大。

  1997年3月12日,第四起案件发生。B市下面的xx县的一处湖面发现了两具浮尸,经过打捞,确认死者为一个6岁的女孩和一个9岁的男孩,死因是被人用匕首割破大动脉,当场死亡,然后被人抛尸湖中。
  截止到此,B市公丨安丨局专案组束手无策,社会舆论给的压力越来越大,公丨安丨厅派专家赶赴专案组协助破案,而公丨安丨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亦收到了来自专案组的求助函,局里遂派遣我和罗世杰连夜赶往山东省B市。
  案件比我想象的更凶残血腥。
  日期:2015-09-06 09:59:00
  2.
  专案组组长,B市公丨安丨局副局长一脸愁容,他说他没有别的心思,一直很害怕再有孩子遇害,这样他非得撤职不行。我问他担心的到底是孩子的生死还是他的工作。他哑口无言。如果办案子的心思不够端正,破案的路也难以走下去。
  往往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值得研究,因为它是犯罪行为人实施连续杀人案件的开篇,一般行为不够严谨,会遗漏一些线索,但是随着犯案次数的增加,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手法越来越娴熟,所注意到的细节也越来越多,使得侦查难以入手。
  第一起案件的尸检报告就又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被害人头部损伤有的呈片状的表皮脱落,并伴有皮下出血;有的呈条状裂伤,创缘不齐伴有表皮剥落,创壁粗糙,创腔有组织间桥的损伤严重,所以头部后脑创伤属明显的钝器击打所致。
  法医说,在初到现场的时候,他们认为被害人系钝器击打头部致死,在第一次尸检的时候也没有排除这个死因,然而经过更加细致的尸检,他们发现了端倪。
  根据被害人颈前三角区可见短条状以及小片状表皮剥落,下方的甲状软骨上角及环装软骨骨折,以及被害人双眼睑结膜点状出血;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有骨折,骨折处软组织出血;脾包膜皱缩,而其余的胸腹腔脏器呈淤血状,心腔以及大血管内血液呈现暗红色流动转等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尸体特征,法医们最终推断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然后用手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根据法医的结论,我认为犯罪行为人很可能本想用例如锤子一类的钝器击打死被害人,因为某些原因他转换了杀人手段,改用扼颈。第一个被害人的双手不见了,肯定是凶手所为,这恰恰可以显示他的心理状态,然而我目前尚不能确定原因是什么。
  我和罗世杰仔细听了专案组的案件侦查汇报,他们经过了一个月的侦查,排查了近四百多个人,结果都一一排除,毫无进展,用专案组组长的原话就是“根本就是一条错路走到黑”。我和罗世杰认为应该重新部署案件的侦查工作,从头再来。
  在犯罪心理学中,杀人犯一般有五个动机。第一,因报复而杀人;第二,图财害命;第三,人际冲突导致的杀人行为;第四,因掩盖罪行和逃避打击而杀人;第五,因心理变态导致杀人。
  其实,杀人犯罪者的动机是极其复杂的,表现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存在单一动机的直接支配的杀人行为,就好像情杀、图财害命等等;还有复杂的动机交错支配犯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也有很多时候其他动机转化而来的,如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杀人。但是结合这起系列的案件,我认为犯罪行为人肯定不是图财害命,应该也不是为了掩盖自己的其他行为而杀人。值得注意的是,杀人的目标是孩子,可见在犯罪行为人的心中,一定对孩童心存愤恨。

  杀人犯的人格特征是值得研究的地方。一个人采取杀人手段来解决问题,达到自己的所想要达到的目标,除了和犯罪动机有关系之外,与其人格特征也是密不可分的。梅加吉(Megargree)曾经提出过,高度攻击者具有低度控制与过程控制两种人格特征。低度控制的内心易怒,遭受挫折或冲突即选择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过程控制者一般比较沉稳,不易怒,然而内心较为固执,一旦触其底线,很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第一个被害人被人狠狠地击打头部,然后遭到扼杀,我认为也许凶手担心钝器没有真正杀死被害人,所以选择另一种杀人手法,生怕被害人死不了;第二个被害人被捅了28刀,泄愤的心理特征表露无遗,凭着这两个被害人的死亡状态,我认为凶手应该属于第一种性格特征,易怒,脾气暴躁,属于低度控制。

  另外,实施这起连续的残忍杀人案件,可以大体推测出凶手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很可能呈现出变态心理的状态,其认知、情绪情感、意志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还有行为都表超出正常范围,表现出个体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明显的下降,呈现偏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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