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43节

作者: 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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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5-09-07 16:33:00
  委实说,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或支配下实施的,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由犯罪心理到发动犯罪行为,是一个外化过程。但是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犯罪行为完全由犯罪心理主导,除了犯罪心理的影响外,还需要有适宜的犯罪情境,并且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始终进行着心理互动。犯罪情境在犯罪心理学领域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是侵害对象;第二个是现场条件;第三个是现场气氛。接连杀死五个孩子的人单凭强烈的心理状态无法完全实施,我认为凶手一定是一个有预谋的人,他在侵害对象方面并不是受现场中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而诱发其犯罪动机,而是主动去寻找侵害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被侵害人都是孩子,他们根本没有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所以被害人在作案时可以为所欲为毫无顾忌,尽情发泄心中的怨恨,这样会助长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犯罪气氛对他来说几乎没有心理压力,致使犯罪动机增强。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情境的三个方面往往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犯罪行为人发生作用。
  犯罪心理学对于刑事犯罪案件的研究中还着重研究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而这一点往往会被侦查人员忽视,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旁观人,甚至对于被害人本身来说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受偶然性因素支配的,但是,深入挖掘其过程就可以发现,任何人的被害都有一定的原因,所以犯罪心理学强调犯罪发生的过程中从头至尾都伴随着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心理互动。我和罗世杰经过反复研究认为,这起案件中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关系,所以不存在显露性心理冲突,因为这种心理冲突的双方存在着一种明朗化,公开化的直接对抗状态,极少部分是出于为他人利益的考虑。显露性心理冲突主要的特征是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在被害行为发生之前就有过一定的直接接触,也就是发生过心理接触,同时存在双方之间存在着对抗性的心理矛盾。但是这些孩子最大的社交圈不过是另一群同龄的孩子,很难想象他们能做出什么过火的事情让一个人起杀心,更别说同时惹恼了同一个人。所以我认为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产生了潜在性心理危机,他们之间事前不存在直接的显性的心理冲突,也几乎不存在不太明显的间接性心理纠葛。和显露性心理冲突以及间接性心理纠葛相比而言,潜在性心理危机表现得最为隐蔽。其基本特点是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没有明显的直接交往、利益冲突或者其他矛盾,表面上看没有什么联系,但是恰恰是通过犯罪行为的实施而显示了他们之间的潜在联系。其实,这种心理危机往往同被害人的个性心理特征中消极因素有联系,我们不得不说,这些孩子的疏忽大意和过于单纯对犯罪行为人来说都是遭受侵害的某种隐性心理危机。

  专案组组长表示心理分析对于侦查工作来说用处不大。我问他到目前为止他们是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任何特征。他也不再说什么。
  犯罪心理分析对一起刑事案件来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考察了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心理关系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在心理状态上遭受过严重刺激,对于这些孩子有变态的虐杀心理。他年龄不会太大,应该不会超过25岁,性格阴沉,平常不显山不露水,比较低调,泄愤的时候一定及其疯狂。
  专案组向全社会发出通告,要求家中有孩子的家长一定看好孩子,谨防下一次惨案的发生,同时如果遇到任何有企图接近孩子的人请一定报警。
  接下来就是对犯罪动机的分析研究。

  日期:2015-09-07 17:19:00
  3.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学者陆伦章在其一篇论文中曾经提出过四过程论。
  第一个过程是犯罪能力和条件过程;第二过程是犯罪目的和犯罪方式的决定过程;第三过程是犯罪对象和手段的决定过程;第四过程则是犯罪目标和犯罪工具的运用过程。

  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然而不论何种,亦即不论那条途径形成的犯罪动机,自我意识在其中都起着决定性作用,换句话讲,犯罪行为的最终发生取决于犯罪主体也就是犯罪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运用结果,由其自身进行自由的决定和选择。
  在现实生活中,人类的社会活动几乎都是出于某种需要,相当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行为人的需要的直接体现,而犯罪行为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这恰恰可以通过被害人的状态来推断。通过残忍手段杀害五名孩童的杀人犯完全是出于强烈的需要,在犯罪心理学的领域中,我推测他很可能是出于三种需要,即征服他人的需要、报复的需要亦即自我确认的需要。当然不排除它们同时对犯罪行为产生重要作用,并最终同时作为杀人动机的可能。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个体行为的动机往往不只一个,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各种不同的动机,这些动机之间会产生一种心理冲突。

  犯罪意愿将犯罪行为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最终转化为犯罪愿望,而当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其愿望才能真正转化为动机。
  但是单纯的认为凶手仅仅因为需要就产生了犯下滔天罪行的动机未免草率了些。我始终坚持认为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交互作用形成了他的犯罪动机。
  一般来说,犯罪动机的产生需要一个过程,需要很可能并不算强烈,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意向然而不知道该如何付诸实践,不知道通过何种方式能满足需要,这个时候还只是有一定的犯罪意向。然而犯罪行为人在某一时刻所处的环境存在诱因,这一个诱因就会对犯罪意向起到一种刺激作用,根据我的分析,这个案件中的第一个被害人很可能就是凶手最终实施杀人行为,将意愿转换为动机的诱因。因此我告诉罗世杰,调查和挖掘第一个被害人在遇害前的行为轨迹是很重要的,另外要查一查他曾接触过的陌生人。

  截至目前,我所得出的大致的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通过杀害孩子来发泄自己的愤怒,这就是说,他通过这种暴力的方式来满足自己征服别人和报复别人的心理需要,而这种心理需要形成的原因很可能是曾经遭受过不公平的待遇,和某一个差不多在3到9岁之间的孩子有矛盾冲突,由于种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下手,所以就如我之前所说,他心中埋下了仇恨的种子,形成了报复的需要。但是他一直只有这种需要和意愿却无处实施,无法成为犯罪动机,直到外部环境存在了诱因——第一个被害人。犯罪行为人心中的意愿在外部环境的作用下促成了他的杀人行为。

  我以公丨安丨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的名义要求专案组全力侦查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轨迹,必须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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