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52节作者:
绘目 日期:2015-11-04 11:46:00
弹道分析中,我需要明确的是,王德亮的手枪发射出的弹头其碰击动能在击中死者身体时能否造成相应的损伤。尽管法医的尸检报告尚未出炉,但是据初步鉴定,死者腹腔内的确有一发弹头,但是尸体表面却又两个弹孔,一个在腹部另一个在胸部,他们怀疑那个贯穿而出的子丨弹丨是致死的原因。
那发穿透死者尸体的子丨弹丨应该是具有极强动能的,所以我分析很可能是王德亮在与徐某争抢枪支的时候情急之下近距离开枪,子丨弹丨射入徐某体内但是动能没有被肌肉组织分解也没有击中胸骨,随即贯穿而出。然而我不能确定它是否打入了其他物体,因为它在受到肌肉阻力后是否还有动能继续旋转前进并射入硬质物体,这需要精确的数据分析,而我认为我的初步工作是找出在现场遗留的弹壳和弹头。
一般来说,研究枪击弹道我们通常涉及到终端弹道学和创伤弹道学中的有关问题,在后续进行计算的时候卖场需要逆向反推计算有关弹道的其他诸元。
在理论与实验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中,实验是我获知现场情况的可靠手段,我和公丨安丨部物证鉴定中心的几个同事反复观看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做了一张现场分析图。我们以当时监控探头的实际位置为基准点,测量出了王德亮和徐某扭打的地方,并以之为圆心,以从圆心到当时环境下所能达到的最大距离为半径画圆,我们发现这个圆的直径并没有超过六四手枪的射程范围,所以我们确认圆内部所有实体物都是我们要检查的地方。
根据最初介入案件的当地公丨安丨局提供的现场勘查报告,我们发现他们只是找到了一枚弹壳,位置就在距离圆心一米半的位置,他们最后的结论是:根据现场抛壳数认定,王德亮开一枪。
根据六四式手枪抛壳范围,一米半外的弹壳显然和现场所处的状态是相矛盾的,不符合客观规律,但是这又是真实发生的事情,我们分析后认为 ,这枚弹壳应该是被人为的移动过了,结合当时的环境,极有可能是两人中的一个踢到了它,使它产生了位移,偏离了正常抛壳范围。
这样分析,我认为现场还有其他的弹壳,应该也是在同样的缘由下被人为移动了,加之xx市公丨安丨局现场勘查敷衍了事没有找到,这也使得侦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从5月26日早七点钟,一直持续至十点左右,我们找到了另外的三枚弹壳。
我把这份报告递给调查组,调查组领导表示很吃惊,尸检显示死者身中两枪,为何有三枚弹壳?我说我认为当时开了三枪,有一枪没有击中任何人,很可能打入了墙体。
有驻调查组的新闻报刊记者,在获知这一消息后迅速的沸腾起来,他们开始撰写新闻稿,很大部分都在指责王德亮有杀人的心,写的几乎都是“连开三枪致人死亡”一类的标题。有公丨安丨部的领导说他们这么写不合实际,属于胡说八道。他们则回应称,公丨安丨机关的高层庇护杀人犯。
有些时候,新闻媒体的力量真的很可怕。他们写的话比公丨安丨机关官方发布的消息还管用,往往会激起民众的情绪。然而这些拥有极高号召力的媒体总有些人恶意抹黑公丨安丨机关,说一些根本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话来混淆视听。老百姓们最终相信是丨警丨察暴力执法才导致人死亡,不停的呼吁约束住丨警丨察的权利,让他们没有能力去使用暴力云云。
而我也终于明白,真相不是你说它怎样就怎样,而是人们相信它怎样它就怎样。
在现场的查找弹头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实验分析的方法,借找出外弹道的轨迹形式来搜寻弹头位置。
弹道是弹头质心在空中运动的轨迹,实际弹道是一条曲线,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将弹道看成平面曲线,称为理想弹道。
而在之前取定的圆心处,我们将其视为射出点,也就是近似取枪口中心,以O来表示,它是弹道计算的起算点。实际来讲,弹头刚飞出枪口的一段恨短距离内,从膛内喷出的火药气体能继续使弹头加速,一般称这种情况为溪后效作用,但其作用距离比较短,大概是20到40倍的枪支口径。
一般说来,在子丨弹丨的行进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阻力,这些都是我们在试验中要考虑到的因素,除去射入死者体内的那枚子丨弹丨,还有两发子丨弹丨在空气中有一段距离的位移。他们不可避免的与空气之间存在着相对运动,空气对弹头飞行的阻碍,这就是所说的空气阻力。空气阻力对弹头飞行影响很大,尤其对质量小、速度大的弹头影响更大。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空气中的摩擦阻力。
日期:2015-11-04 17:48:00
另外,通常情况下,通过在目标物上的射入口和射出口从其连线的延长线上去搜寻弹头,然而目标物是徐某的尸体,我们必须确认死者在中弹瞬间的位置和姿态,这一点很难,只能借助法医组得出的尸体分析报告来做,另外,弹头在死者的体内发生了折转,产生了一定的弹道偏移,在体内形成折射、曲射以及一定的偏转弹道,我们不得不按照枪伤弹道出口处的弹道切线方向搜寻。
搜寻弹壳和弹头的工作耗费了很长时间,牵动法医组和痕检组一起工作,好在我们之前划定了搜寻范围,终于在一面墙上找到了一枚扁平的弹头,在它的东南方向的一根柱子上找到了另一枚弹头。很明显,第二枚弹头的射入距离比第一枚深,然而它所在位置却比第一枚位置距离射击点远,这说明,第一枚是穿过死者身体的那枚弹头。
而关于弹壳,我们的工作也很顺利,很快在距离圆心三米的地方找到了一枚弹壳,在另一处距离两米一左右的地方找到了另一外枚弹壳。
至此,我们的搜寻工作暂且完成,事件发生时最重要的物证已经到位,可以看出当时王德亮的手枪中射出了三发子丨弹丨,两发击中徐某,一发未击中,直接打中那根柱子。
后来调查组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走访中也确认了是三声枪响。
接下来就是建立空间坐标系,对外弹道进行数据建模的分析。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数学以及物理知识的融合过程,我们同法医组一起,利用计算机演练,初步建造了当时的射击模型。
在我们的初步建模中,王德亮与徐某扭打在一起,结合法医组对死者徐某伤口的分析,我们发现,王德亮的第一枪应该是那枚没有击中徐某身体的子丨弹丨。
王德亮的枪是经常擦拭的,尽管他并不常用,但还是颇为爱惜。而枪支经过擦刷,它的第一发子丨弹丨的弹头和弹壳上遗留的烟垢少些,以后发射的子丨弹丨则逐渐有所增加。我们注意到那枚直接射入柱子内部而未经过任何其他物体的弹头,发现其烟垢最少,所以有了初步的判断。
经过仔细研究,我们发现那枚弹头留下的弹孔以及它的擦带痕迹呈椭圆形,所以是一种倾斜的射击。结合当时的情景,如果王德亮能够直接射杀徐某,他是不会击中如此偏离射击轨道的射击点的,这说明当时王德亮不是在自由状态下开的枪,所以只能认为当时徐某正在争夺王德亮的配枪,枪不慎走火,击中了柱子。这是第一枪的情形。
很明显,我们认为王德亮在情急之下想要拔枪震慑徐某,但是徐某试图夺枪,导致枪走火,然后枪击中了其他物体。
然后我们要对那枚致命的子丨弹丨和另一枚留在死者体内的子丨弹丨进行分析。
通常说来,在这种枪杀案件中,如果尸体上发现两个弹孔且弹孔都有生活反映,而只有一个致命伤,那么致命伤多为后发枪击中的,所以我们认为,除去第一次的那枚子丨弹丨,剩余两枚子丨弹丨是王德亮自由意志的控制下自主射击的,其目的也很明显,就是要制止徐某继续进行对执法丨警丨察的暴力反抗。
在弹道学中,那枚贯穿子丨弹丨有两个终点弹道,一个是徐某的身体,它在其中留下了贯穿伤,也就留下了创伤弹道。随后它高速旋转而出,但此时已经被徐某的肌体消耗了一部分动能,速度与从枪口发射而出的初速度相比降低太多,所以它在击中墙面后没有继续深入,因为它的侵彻能力降低,这种能力一般取决于弹头撞击目标时的断面比能,当弹头的质量、形状一定时,速度大的弹丸侵彻能力强,所以相比于第一发走火的子丨弹丨,这一发子丨弹丨没有深入墙体太多。
我们总结了现场勘查和弹道分析的结果,做了一份详尽的报告,署上痕检组以及法医组所有人的名字,捺了指印,证明这些报告的每一个字都要负法律责任,都必须是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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