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11-02 20:21:44
84.
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审判长舒慧锦核实被告人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等等,不再详述。
接下来由公诉人王士光宣读起诉书,这个起诉书在我手中半年,早已倒背如流,还是指控两件QJ案,无甚新意。
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论和出示证据,我做为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自然没条件收集对已有利的证据,而诉方却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和权力资源去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在这种完全不对等的诉讼中,被告人能做的只有确认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找出并利用对方证据中对自己的利的内容,用严谨的逻辑推理去分析控方论点的错误,推翻对自己不利的指控(本文作者冯烽,独家连载于[天涯杂谈])。
法庭辩论中,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控方无言以对时,就以“狡辩”、“不老实”斥之。我则寸步不让,申明辩护是法律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力,不容剥夺。明确指出,在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间,检方与被告存在审与被审的关系,而在法庭上,合议庭才是唯一的审判组织,控辩双方应该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不应该以公权力压制被告人先例合法的诉讼权力。并就此请求法庭裁决。法庭也认为我有权为自己辩护,无论语言是否严谨,公诉人都不应该阻止。这一点与多数在庭审时唯唯喏喏乞求从轻处理的被告人大相径庭,令法官和公诉人大为侧目。连载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6714.shtml
控辩双方对于向GA机关自首及协助追捕杀人案犯的事实没有争议。辩论集中于两个焦点。
武汉案件中,对被告人与王某某发生过性关系这个事实,控辩双方没有争议。争议在于控方认为有罪,辩方认为无罪。
奎山案件中,控辩双方对未发生性侵害的事实也没有争议,争议集中在中途停止作案的性质认定上。控方认为是未遂,辩方认为是中止。
虽然同是没能完成犯罪目的,但二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刑法》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指仅供参考,法官有酌量权)比照既遂犯从轻(在法定刑范围内就低量刑)或者减轻(在法定最低起点刑以下量刑)处罚。
在犯罪过程中,自行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必须的,法官无酌量权)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语句中使用“或者”做连词的,“或者”前面的动词为首选项,“或者”后面的动词仅作为首选项仍不能满足案件实际情况时的备选项。法律表述中,*年至*年均包含本数,以下或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具体到本案,法定刑是3-10年。
如果是未遂,首选项是从轻,应该在3-10这个范围内的中间以下量刑,3年-5年都可以。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才可以考虑使用备选项“减轻”,基本无望。由于语句前面的定语是“可以”,不从轻量刑也属合法。
如果是中止,首选项是免除,可以直接释放。只有在犯罪性质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备选项“减轻处罚”,也只能在2.5年以下量刑。
两相比较,利害显而易见,控辩双方为此争论三小时也就不足为奇了。但争论必须有过硬的论据及严谨的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论点,我在函大学习通过的《逻辑学》在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苍白的申辩自己是什么或不是什么徒劳无益。在逻辑关系上,控辩双方的论点只能有一真,从而得到法庭的采信,不可能同为真。如果换成一个不能很好的掌握法律,缺少逻辑分析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的被告人,绝对不会逃得出“王铁嘴”的铁嘴钢牙。
辩论的内容太多,选一段精彩的写出来吧。
日期:2009-11-03 19:05:18
辩论的内容太多,选一段精彩的写出来吧。
85.
这一段辩论,主要集中在中途放弃作案如何定性,是未遂还是中止。控方抛出一发重磅丨炸丨弹--被害人的证言。下面是法庭对话实录(为便于阅读,引言不再加引号):
公诉人:审判长,我这里有一份被害人的证言,请求当庭宣读。
审判长:可以。
公:我叫周**,系奎山市*单位职工,现年25岁。大概是1980年10月份,记不清是几号了,我下中班回家,途经城乡结合部的一段路时,被人从背后追上抱住,拖进路边的庄稼地里,揿到在地强bao。由于天黑,加是害怕,没看清那人的长相。当时只记得上衣被解开,好像还听到路上有骑自行车的,后来我就吓得昏迷过去了。
审:对这份证言有什么异议?(本文作者冯烽,独家连载于[天涯杂谈])
被告人:对证言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这里所说的真实性指相信这份证言确实出自被害人,不代表证言表述的内容完全真实。更不认可由这份证言能够得出未遂的结论。报告审判长,我回答完了。
公:审判长,我要求向被告人发问。
审:可以。
公:被告人,证言中说到路上有一辆自行车经过,在作案过程中,有人经过附近,你不害怕被发现吗?不会因此而停止犯罪跑掉吗?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审:下面由被告人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被:证言所说的内容,你刚才宣读时我已经听清了。我当时没有看到或听到有自行车从现场附近经过,自然就不存在害怕或跑掉的问题。至于被害人,在那种高度紧张、拚命抗拒的状态下,如何感知到有自行车经过,就不得而知了。报告审判长,我回答完了。
审:下面由公诉人发言。
公:被告人QJ周**没能得逞,是因为有一辆自行车经过犯罪现场,影响了继续犯罪,已构成QJ未遂。关于被告人QJ王**的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亦供认不讳,构成QJ罪。两次实施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根据GA机关认定的事实,被告人是主动交待80年的案件,属于自首。被告人曾协助柳州GA追捕杀人案犯,没有抓到,算不上立功,但可以看做悔罪表现。可以适当从轻。建议法庭以QJ罪定罪,综合考虑从重从轻的情节,在法定刑期的中间幅度量刑。我的话完了。
审:被告人还有什么要辩护的?
被:有。关于王**,我只承认有性关系的事实,从来就没承认QJ,这是对事实的认可,并不是对结论的认可,怎么能说是供认不讳呢?报案材料我相信有,以我对王**的了解,她受人指使说我QJ是有可能的,但整个过程她编不出来,只能如实表述。因此,应该通过具体过程的分析去得出结论,而不是只相信报案人所说的结论,不去考虑她说的过程。至于证人证言,我与王**相处的时候,无一次有人在现场看到,如何做证?当然,后来报案之前,肯定有人向王**问过情况,这种听来的内容并不是证人亲自感知的事实,系“传来证据”,属法律规定的无效证据。至于周**的问题,因为公诉人的有些说法我没弄明白,不能贸然发言。请求审判长允许我提出不明白的地方,请公诉人解释。
审:可以。连载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66714.shtml
被:被害人证言中说到有一辆自行车从附近经过,后来被害人又昏迷过去。请问公诉人,这个证言真实可信吗?报告审判长,我的话完了。
审:公诉人回答。
公:当然真实可信,是青山分局办案人员亲自找到被害人提取的。审判长,回答完毕。
审:被告人还有什么问题?
被:还有。
审:可以提出。
被:证言中提到有自行车经过和昏迷两个情况,我不明白的是,假如真有一辆自行车经过,请注意,这只是假设,实际上并没有。假如真有一辆自行车经过现场附近,被害人是昏迷前看到或听到的,还是昏迷后看到或听到的?报告审判长,我说完了。
审:公诉人回答。
公:当然是昏迷前!(是啊,就知道你不会说昏迷后)
审:被告人还有什么问题?
被:有。
审:可以继续说。
被:通过公诉人的解释,我已经理解清楚被害人证言所述内容的时间顺序。那就是假如真有一辆自行车经过现场附近,请注意,我说的是假如。也是在被害人昏迷前经过的。但被害人证言中明确说到是被我的行为吓昏的,足以证明在被害人昏迷过去的瞬间我仍在现场,就算真的有这么一辆自行车经过,也没有影响到我实施犯罪行为。而在被害人昏迷后,失去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我却停止犯罪,为其扣好扣子,从容的离开了现场,完全是自己放弃的,符合犯罪中止的情形。至于扣上扣子情节是否属实,虽然与本案的定性没有太大关系,但我想当年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奎山市GA局的勘验材料一定就在本案的卷宗里,可以证明被害人衣着整齐。与刚才宣读的证言中提到的上衣被解开是可以互相印证的。报告审判长,我的话完了。
审:公诉人,还有什么需要辩论的?
公:没有了。
审:被告人,你辩护完了吗?
(此时已经是下午一点,大家都饿着肚子呢)
被:我还没辩护呢,刚才不是法庭辩论阶段吗?我在等您宣布进入辩护阶段呢。
审:好吧,你开始辩护吧。
被: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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