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人类思想史(真诚、有料、易懂)》
第47节

作者: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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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是思想史上的过渡性人物,他的根基是以往的自然权利理论和奥卡姆的唯名论。他受到笛卡尔的影响,但同时他又用经验主义论据反对笛卡尔的唯理论。他赞同培根,认为感觉是知识的来源。他是启蒙运动的先驱,也是英国经验主义的发展者。
  洛克对认识论很感兴趣,他设法透彻了解人类认识能够取得什么,最重要的是,知识的界限在哪里?他反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说,认为知识的来自于经验。
  他认为,人的心灵中不存在什么天赋的理论或者实践原则,不能说当我们在运用理性的时候,我们就意识到了这样的真理。因为单纯的孩子、没受过教育的人或者野人,他们长期以来都拥有理性,但是他们并不知道这些道理。因此,洛克说,人的心灵在最初的状态就是一块白板,不具备任何特征和任何观念,这就是洛克的“白板说”。
  那么,既然人的心灵是一块白板,内容是怎么被添加进去的呢?人心在理性和知识方面所有的材料,都是从哪里来的呢?洛克的回答是“经验”。我们全部知识都以经验为基础,并最终从经验中派生。推理和认识的材料来自经验,凡是不建立在这种材料基础上的东西实际上都不是知识。
  我们一切观念的来源是感觉和反省。写进人类心灵这块白板的东西,要么是来自于外部对象通过感官得来的印象,要么就是当心灵反省这些印象时通过自己活动得来的印象。洛克用“观念”这个词来代表心灵直接把握的任何东西,或者是知觉、或者是思想等。
  既然观念就是写在人类心灵白板上的东西,接下来就要去区分观念的种类了。洛克认为,观念分成两种: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
  而简单观念又可以再分成两种,它们的性质不同,洛克称之为第一性的和第二性的。比如关于空间或广延、形状、静止或运动、硬度等这样的属性,就是第一性的,而关于颜色、味道、气味、冷热等这样的属性,就是第二性的。
  很容易理解,第一性的质就是那些不依靠我们人类感觉器官的事物性质,第二性的质就是那些依赖人类感觉器官的事物性质,是依赖于主体的。换句话说就是,第一性的质是客观的,第二性的质是主观的。
  虽然,这些简单观念都是被动消极地获得的,是外界强加给我们的,但是,心灵有能力以无限多的、各种各样的方式对它们进行积极的加工。心灵对简单观念进行重复、对比、组合等各种加工,可以随意构成新的复杂观念。复杂观念具有的丰富多样性就是这样产生的。虽然心灵有能力加工简单观念,但是理智却没有能力创造或构建一个新的简单观念。
  打个比方,这就像玩一个乐高积木的游戏。我们出生的时候心灵是一块白板,什么都没有。然后外界环境通过刺激我们的感官,使我们产生知觉,慢慢积累经验。环境给了我们一块又一块的乐高积木,每一块积木都是一个简单观念,然后我们用这些积木通过自己的方式把它们拼装组合起来,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复杂观念。我们可以用积木搭一个房子,也可以用积木搭一辆汽车,随便什么都可以。我们还可以用积木组合一个变形金刚,先做一个腿,再做一只手,然后是身体,然后组成一个完整的变形金刚。到最后,我们就拥有了各式各样的积木造型,当然还有一些零散的没有用上的积木。我们所建造的这个积木王国,就是心灵最后的样子。心灵从一块白板开始,变得越来越复杂,而背后的画笔就是“经验”。

  由于认为人类在出生时是一块白板,洛克主张“在我们婴儿时期所受到的任何琐碎印象,都会对我们以后有相当重大而持久的影响。”他主张在一个人年轻时所形成的联想(观念的联合)比那些后来才形成的更为重要,因为它们是自我的根源—它们是第一波留在“白板”上的印象。
  我们的知识材料是由感觉和反省提供给心灵的,心灵对它们进行加工造就了复杂观念。那么问题在于,这样的观念具有什么样的认知价值,什么样的观念才能成为知识?首先,观念应该清晰明了,还要真实并且充分,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的观念才能成为知识。
  洛克按照知识的不同性质,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觉知识,比如圆形不是三角形,3比2大,白不是黑。这是人类微博的能力所能够得到的最清晰、最确定的知识,它是不言自明的,当然了,这类型的知识很少。
  第二类是论证的知识,或者称为间接的知识。心灵通过对几个不同的观念进行对比来间接地得出结论。第三类是感性的知识,也就是来自感官知觉的知识,尽管它没有达到直觉知识或论证知识的那种层次,但也具有一定的可信度,所以有资格被冠以知识之名。

  那么,知识的范围是什么呢?既然知识是对于我们的观念间一致或不一致的认识,因此,我们的知识就不能到达观念之外,哪里没有观念,哪里就没有知识。我们被局限在几种并不敏锐的感官所提供的模糊、狭隘的信息之内,知识的范围甚至要比观念的范围还要狭窄。总之,“真正的”知识范围是很窄的,也是不容易获得的,我们要保持一种谨慎的心态。
  洛克的政治理论思想主要是反映在他的《政府论》中。
  与霍布斯一样,洛克把个人看作是基本单元,把国家看作是由个人之间社会契约所创造的产物,从而认为自然状态是由此而废除的。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无政府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个人拥有无限制自由的生活形式。
  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同时也认为自私是人性的本质。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必须尊重其他人的同等权利,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透过理性的自然法概念,人们就能理解为何他们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财产的权利。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因此政府的保护是必要的。然而,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这样的统治也只有在一个全体的法律体制下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所委托的代理人。
  因此,应该对政府权力实行监督与制衡,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洛克的这些理论对于美国宪法及其独立宣言都有极大影响。
  他对霍布斯的思想进行了修正,指出人们按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因此国家不应该干涉公民的私有财产。他有一句名言内容是“我的茅屋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洛克甚至进一步认为私有财产是人权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就无人权可谈。
  在政权形式上,洛克赞成君主立宪制,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利应分属议会和君主。而他的立法行政和外交的分权思想,后来为孟德斯鸠所继承和发展,变成了立法、行政、司法的现代三权分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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