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人类思想史(真诚、有料、易懂)》
第53节

作者: is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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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7-09-07 09:26:13
  实践理性批判
  对道德伦理问题,我们运用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纯粹理性。
  康德的道德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道德观,或者说是一种责任伦理学,并不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义务论道德认为,对我们来说,道德原则本身的地位就是它的正当理由,无论其后果是什么,无论我们可能找到什么样的个人原因,我们都只能遵守它。

  关于道德原则最复杂、最精深的理论,是那些使权威内在于我们的理论。根据这种理论,道德规则和原则不是由上帝或社会强加给我们的,而是在我们内心中找到的,比如良心或者理性的声音。
  康德在回答休谟怀疑论提出的问题时,把存在一个“你应当如此”的命题当作不成问题的东西。在康德看来,“你应当如此”是一个绝对义务,它不可能出自经验,因为经验的东西不包含有关规范的东西。而且,经验的东西从来就不是确定无疑的,所以这个“你应当如此”必须是内在于我们的。同时,这个无条件的道德律令“你应当如此”,不可能适用于行为的结果,因为对结果我们不能完全控制。这个道德律令所适用的必须是我们的道德意志。

  也就是说,康德认为无论道德是什么东西,它首先是理性的、合理的,道德原则的来源和正当理由,最终在我们自己。他称此为自律,意思是每个人不用诉诸于外在的权威,只需要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就能够断定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是我个人想怎么决定就可以怎么决定的,也不是一种个人的或者主观的意见。理性是一种在我们“之内”,却又超越于我们的权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像是“客观的”,并且它颁布了普遍必然的律令和义务。正是理性的权威证明了道德原则的正当性。
  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规范伦理学,而不是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更看重的是意志是善良的,而不是行为的结果是善的。由此,康德把自己与功利主义者区分开了。
  功利主义主张一种效果论的伦理学,看重的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不是好的,是不是有利的。而康德看重的是你的内心意念是不是好的,是不是具有善良的意志,虽然有时候你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他主张,我们只有在受到自己道德义务感的推动,去做某一件我们非常不情愿的事情时,才能够对我们的道德意志加以检验。这并不意味着康德提倡痛苦和有意折磨自己,而表明他对基于快乐的其他形式道德观(比如快乐主义)距离有多远。
  “你应当如此”作为一个道德律令是内在于我们的,就好像时间空间、因果性等先验形式一样,这意味着所有人类都受到这种道德义务的支配。因此,道德具有一种绝对的基础。柏拉图把一种绝对的道德建立在“客观的”理型世界基础上,而康德则把绝对的道德建立在人的主体之上,这是一种主客体的反转。
  对康德而言,这种绝对的道德义务具有一种“直言命令”的地位,康德的表述是:“只根据这样的准则行动,这条准则你可以同时也意欲其为一条普遍法则”。
  这种表述太过于抽象,实际上,它的意思跟孔子所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差不多。绝对律令说的是,如果你觉得这么做是对的,那你愿意把你的这种做法上升成为普遍法则,让所有人都遵守吗?可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哦,不能是你可以做,别人不能做,大家全都一视同仁才行。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撒谎是否是道德的?善意的谎言该怎么解释?
  从康德的表述中可以清楚看出,他把道德义务理解为是普遍有效的,一个道德行为的检验标准,是这个行为对处于同样情境中的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正当的。因此,撒谎是不正当的,因为我们无法使得撒谎成为一条普遍规范。
  又比如,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准则说,一个人为了摆脱经济困难就可以作出他并不打算兑现的诺言。例如我承诺借钱会还,其实我并不打算还你,我借你的钱全都拿去潇洒花掉了。那么,如果我们设法将这条准则普遍化,就会出现一种自相矛盾。
  换句话说,并非一切准则都可以普遍化,一个提倡破坏诺言和诚信的准则就不可能普遍化。如果我们把这样的一个准则变成一条普遍法则,就会出现一个实践层面上的矛盾:我们无法前后一致地执行这样一条法则。这也就是为啥许多人采取双重标准的原因,通过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作法来避免矛盾。

  康德的直言命令是一条所谓的“元规范”,也就是一条关于规范的规范,以及判定规范有效还是无效的一条理想标准。在词语前面加一个“元”字,代表的是一个系统最初的、最重要、最根本的东西,比如“元数学”“元理论”等。
  以直言命令形式出现的道德律之所以与我们发生联系,是因为我们是有理性的,直言命令是先天的,不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它不是分析的,而是综合的。直言命令就是“先天综合判断”。因此,“你应当如此”就和“凡事皆有原因”一样,都是先天综合判断,直言命令是一个无条件的、实践的普遍法则。
  在这个无条件的直言命令之外,康德还假设了许多条“假言命令”,意思就是“如果什么,那么什么”。如果我们想要取得这个或那个目标,那么我们就必须这样或那样行动。
  假言命令不是绝对的,因为目的本身不一定是善的。这些命令是带着目的论性质的,把手段与目的联系起来。“如果你想要得到好的考试分数,那么你就要更努力地学习、做功课”,“如果你想要打败敌人,那么你就要建造更多的大炮”,如此等等。假言命令代表了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只是说明我们找到了用于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罢了。
  康德认为,表述假言命令,就是表述一种因果关系。手段被理解为导致目标的原因。因此,假言命令实际上是理性的纯粹运用的一个功能罢了,而不是理性真正的实践运用。
  虽然直言命令式的道德原则也像先验的知识形式那样,是在我们内在中发现的,但是道德原则是我们有可能违反的。而对于自然规律来说,我们是不可能违反的。所以说,直言命令内在于我们,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事实上全都是正人君子,全都是道德楷模,而只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道德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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