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梦而战:从法务助理成长为高级公司律师(1)》
第20节作者:
佴东成 日期:2013-12-04 08:13:15
19、字字句句应推敲
公司法务要负责起草或修订相关合同/协议(如借款合同)、法律文书(如起诉书)或法律性文件(如催收函件)。
我不提倡公司法务对前述材料咬文嚼字式地去做法律审查或进行内容设计,但对字字句句进行细致推敲还是应当的。这是公司法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些时候,为准确推敲出协议书的内容,法务人员还不得不去做“断句”的事儿。
为了培养自己的推敲能力,法务人员平常就得反复去揣摩他人(包括师傅)的文书和行文,就得经常去阅读法律、法规的条文,因为这些条文的用词造句是最精练和最规范的。如果法务人员有时间,去读读非法律书籍(如杂文)吧,这对培养推敲能力、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将是有益无害的。
我从2001年2月开始做法务工作起,就特别要求自己应当对字字句句进行细致推敲,至今已养成了一种职业习惯,既使其内容只有一页纸,涉及金额也就不到千元。十多年来,平常我除了购买一些法律书籍来读以外,还要少量购买杂文、短篇小说类非法律书籍来读。
2001年6月的一天,分行清算中心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互寄中国工商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会计凭证协议书》,部门领导将该协议书的法律审查分配给了我。我先是仔仔细细地阅读了该协议书的条款,并在有疑问或认为用词不妥的条款处用笔作了标注。在阅读完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内容后我发现,只有邮政部门为我们工商银行寄送业务凭证,而我们工商银行并不为邮政部门寄送任何材料,因此,我就建议将题目中的“互寄”一词改为“寄送”,以免产生歧义;对资费标准,该协议书仅约定是10元,但是按小时、天还是按月计算,或是按凭证的一件或打成一包计算,或是有其他,未予明确,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理解上的争议,因此,我建议把与邮政部门谈判所确定的实际情况明确写在该协议书中。
同时,我还充分考虑或推敲了该协议书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或支行(网点)的上班时间,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能“无缝”交接凭证,并在资费计算上不产生争议。为此,我提出了如下意见或建议:
1、考虑到分行清算中心周一至周五上班,双休日及十天法定假期(注:当年法定假只有十天)不上班,而分行事后监督中心除周一至周五上班外,双休日及法定假期也上班,因此,在寄送时限上应分别约定:(1)分行清算中心到十个网点之间的往返、分行清算中心到分行事后监督中心之间,只发生在周一至周五,对此,应明确约定这些部门(网点)之间的寄送时间为五天,并按五天时间计算资费,否则的话,如按该协议书草稿的约定,可理解为七天(但实际却只有五天),如此一来,工行要额外承担资费;(2)分行事后监督中心到各支行相关网点之间,应按七天时间就寄送另行作出约定,并按七天时间计算资费。
2、通过计算得出,周一至周五每天39次,其中:上午21次,包括分行清算中心到各网点往返20次、分行清算中心到分行事后监督中心的单程1次;下午18次。针对上述情况,应以附件的形式确定:周一至周五每天需要寄送39次,其中:上午21次,下午18次,并列明各路线、寄送地点及内容等;以及确定周六和周天的寄送次数、路线、寄送地点及内容等。
3、综合上述情况,也可考虑采取下述方式与邮政部门签订该协议书:资费按年确定一个数额不变,在该数额内,应寄送的内容包括: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天寄送次数、路线及寄送地点、内容等,双休日及节假日每天寄送次数、路线及寄送地点、内容等。这样就不需要再对资费标准进行约定,也可省去计算的麻烦。
实务中,在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或法律性文件中,常会有业务上的专用术语。如在《牡丹惠民(灵通卡、信用卡)高速公路应用申领协议》中,业务部门增加了以下一条内容,并提交法律审查:惠民信用卡换卡后,甲方(注:持卡人)需尽快到乙方(注:银行)营业网点,将高速信息补写到新的卡片上。惠民信用卡换卡后,新卡补写高速信息前发生的电子现金损失由甲方承担。在该条内容中,出现了“补写”、“电子现金”两个词,它们的含义是什么,协议并未作出明确定义,这会让非业务人员难以理解,甚至会出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因而易产生理解上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双方责任的界定。为此,我要求业务部门要么将这两个术语换成大家都能理解的词语,要么在协议中对这两术语作出明确定义。
有些时候,某业务部门提交的协议还会涉及其他业务部门。法务人员在法律审查时必须要提醒提交该协议的业务部门,将该协议另行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审查,否则,一旦发现了争议或纠纷,公司领导会责怪法务人员擅自决定采用了争议条款内容,或至少认为法务人员没有提醒业务部门将该协议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我在审查中特别关注这一点。如《委托代收电费及资金汇划合作协议》,由于涉及到了技术方面的内容,我要求提交部门将该协议另行提交给分行信息科技部门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又由于业务系统运行方面的内容,我要求提交部门将该协议另行提交分行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业务部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因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而使划汇资金“在途”的现象?如存在,该如何妥善解决,应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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