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2节作者:
绘目 王旭说他钓了很久,十二点左右时起身回家,路上拨打了妻子的手机,没有应答。
日期:2015-08-05 09:18:00
我是在案件发生后第四个星期介入调查的。当时,我正作为公『安』部刑侦局积案调查处执行专员派驻在江苏省公『安』厅执行局。因为协助A市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十年前的纵火案而恰好人在A市。听闻了这起案件,觉得有些蹊跷,遂决定介入调查。
这里涉及到了工作流程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制定的88号文件,积案调查处有权直接参与调查任何刑事案件而不需向任何人汇报。
介入后,我调阅了所有之前的询问笔录,当时所做出的第一步推论就是认为报案人王旭与妻子失踪有关,并且不排除杀害的可能。
这个推论引起了两名负责此案的『警』察的反对。他们说,如果于兰兰已经遇害而且是被他的丈夫所杀,那他的丈夫应该神不知鬼不觉的处理尸体,而非请求『警』察的帮助,这不符合一个杀人凶手的思维模式。
委实说,我当时也有这个顾虑,确实不太符合一个作案人思考问题的规律。我之后向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是在我仔细查阅询问笔录之后所总结的。:
1.据于兰兰的母亲冯会的证词,她没有失踪的理由。一个看起来心情很不错,并且给母亲买了羊绒外衣的女儿,会在第二天无缘无故的失踪么?
2.王旭平日里是否爱好钓鱼?这一点初步侦查的『警』察没有给出结论,他们所接受的事实是,王旭在圣诞节的那一天早晨出门钓鱼。这一天是星期五,他理应去上班却请假钓鱼,我认为这是反常的。
3.王旭在发现妻子不在家后先打给冯会,但冯会没有接听,之后他又果断打给了妻子其他的朋友(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警方的证实)。然而一个正常人的思维,首先会认为妻子离开家也许只是就近的办些事情,例如买菜或者其他生活用品(经过警方的实地走访,确认王旭家所在小区大门的右边就是苏果超市),会猜想很快就会回来,先在家里等一等。但王旭却非常肯定的认为妻子“失踪”,果断打给了其他的无关人员,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为是他的“有罪意识”?
日期:2015-08-05 09:39:00
我在提出这些观点之后,反对的声音变小了许多,那两名『警』察也开始有些动摇。我随即提出了对王旭家和地下储藏室进行全面搜查的建议(公『安』部88号文件中规定,积案调查处可以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申请搜查证一次),当地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积极配合了我的调查,由其局长签署了搜查证。
由于只有一次无证据搜查,我提醒所有参与搜查的人员必须全面细致,不能有所遗漏,由其是他家的地下储藏室。
以下是搜查证内容:
xx公『安』局
搜查证
公(xxx)搜查字【xx】号
因侦查犯罪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兹派罗世杰,夏衣等同志,依法对户主王旭所居水城花园D楼东三单元801室进行搜查。
xx公『安』局(印)
2007年1月28日
本证已于2007年1月28日向我宣布。
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或其他见证人:王旭
我们兵分两路,一路搜查其房屋,另一路则搜查地下储藏室。每一个能发现带有红色污点的地方,都用化学方法测试过有无血迹。我们尽量拿走了所有可以区域的拖把和抹布。另外,我们重点检查了王旭的储藏室内的工具以及切诺基吉普车的内的物品。
物品清单:
一扎软的铝线圈,一捆塑料包装袋,一桶汽车清洁剂,一个根汽车清洁拖把,一张蓝色防水布,一卷镀锌铁丝网,一把尖嘴钳,一只浅绿色塑料桶(内有一块抹布),一把折叠小刀,几份汽车购买合同和宣传手册,一套黑色阿迪达斯的运动衣(证实属于王旭的妻子于兰兰),一条Lee的牛仔裤(证实属于王旭)。
随着搜查工作的推进,我发现疑点也多了。在搜查过程中,王旭神色紧张,总是喝水,也时不时问我们负责搜查的警员是否口渴。另外,搜查的前一个阶段,他呆在屋里,不停的讲话,后一个阶段他便下楼去了储藏室。种种行为体现了他的不安和焦虑,他似乎很担心我们发现什么。之后的案情讨论中我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一点,大多数参与搜查的警员都认为他很可疑。我们初步认为他在家中杀害了自己的妻子并清理了犯罪现场,再用某种手段处理了尸体,这种手段也许是抛尸也许是碎尸也许二者兼有。
但令人奇怪的是,尽管我们怀疑王旭,后来的综合搜查结果的时候发现家里没有任何可以提取的指纹,然而一些无关物品上倒是有他的指纹,但不是在他家里发现的,而且不能支持他杀害妻子的猜想。
日期:2015-08-05 10:18:00
在谈到搜查的物品之前,我要先谈一下在彻底搜查王旭家时未能发现一枚完整有效的指纹的事。
作为刑事侦查领域里的执法人员,在弄清何为犯罪现场的情况下,不能混淆犯罪现场和潜在的犯罪现场。犯罪现场必须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存在的,也就是存在犯罪行为的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犯罪结果的现场。然而,在早期阶段只是怀疑有犯罪行为,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就如本案中王旭的家和他的储藏室一样,这就被归为潜在的犯罪现场。指纹和掌纹等痕迹物证作为和DNA技术同等重要的物证种类,所以此次我们(我,派出所以及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的搜查重点就放在了血迹(可以提取DNA)和指纹掌纹上面,希望能够找到具有一定法庭科学价值的证据。尽管刚才说在王旭家里没有找到值得怀疑和利用的指纹,但在他的屋里没有提取到任何此类痕迹物证,这就意味着他的家里最近被清扫过了,也许就在我们提前通知他要对他的家进行搜查到我们实施搜查之间的时间段。这是值得注意的一点。当然,如果我们准确提取到了新鲜的指纹或掌纹,那么其所处的位置以及测算印记被印上的先后顺序就可能会提供一些侦查的线索,属于王旭和妻子于兰兰以外的指纹就可以作为排他性甚至是指向性的证据。
根据刑事科学技术的基础知识,指纹属于一种决定性的证据,它以潜在的,可塑的或者其他的方式呈现。潜在的指纹是不可直接发现的,需要化学或物理的方法进行提取,使其可视化,例如指纹磁粉或者硝酸银显现法。
可塑化方式的指纹,又称为立体手印,是当手指或掌纹上的纹脊按压在柔软的表面(例如血,黄油或者刚刷过的油漆表面)时,就会产生有形的,明显的凸凹形象的纹印。
另外,对于可视化搜寻指纹会用到许多加强的技巧,此次案件我们采取了多波段光源的照射,属于物理显现法。选择何种显现方法,取决于发现指纹的类型和存在的表面。如果是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发现了指纹,正确的方法是通过现场作业的方式收集指纹。本案中并没有过多采取这种方法,我们尽量回收了那些可以移动的物件。然而我对于刑事科学领域是不擅长的,故而在扣押了一定数量的物品后,我通知了处里的刑事鉴识专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首席鉴识主任李敖,请他来协助我的侦查。委实说,刑侦局“十二名捕”联手办案的情况很少见,这次的案件我希望他能和我一起从头跟到尾,我告诉他我必须要拆穿王旭的谎言,找到他犯罪的证据,李敖说这就必须首先找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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