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7节作者:
绘目
刘军通知妻子江铃,想让她和孩子在书法班最熟悉的几位同学联系,看看是不是一起去玩了。江铃很快打完了十几通电话,所有学习书法的同学都声称没有和她一起回家,其中,有一位男生说,他看到刘萌在走上了一趟201公交车,时间是下课后。江铃问他距离下课后有多久,他说不知道,但感觉没有太长时间,因为自己的爸爸妈妈也刚刚赶到少年宫把他接走。此刻江铃感到事情不妙,遂叫丈夫赶紧去派出所报警,她很担心自己的孩子被拐卖走了。
对于儿童的丢失,警方直接立案侦查,并且这也是当地十年内发生的第一起儿童失踪案件。派出所将案件上报市中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警方成立专案组,很快派出了一些志愿者,治保人员和『警』察,在四周展开地毯式的搜索。在进行了十个小时的搜索无果后,警方决定扩大排查范围,到郊区和下面的县继续搜寻。刘军和江铃只好在家等待,他们被告知,孩子有被拐卖和被绑架两种可能,如果是绑架就需要有人在家等待绑匪的电话,同时思考和回忆自己是否得罪过什么人。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第二天早晨为止,已经搜索了近二十九个小时,没有任何消息传来,绑架勒索的电话也没有。
2002年8月15日下午六点二十分,有散步的人打电话报警称在B县的一个人民公园里发现了一具烧焦的尸体,尸体很娇小,像是个孩子。B县公『安』局立即出警,同时和S市中区公『安』分局联系,请他们派人来看一看尸体与丢失的女孩是否是同一人。中区公『安』局问刘萌的父母,孩子所穿的衣服,以及孩子身上是否有什么特征,皮肤上的疤痕或者有特点的挂饰。刘军说孩子的腹部有很长的疤痕,是小时候阑尾炎动手术留下的,并且孩子的左手有一块HELLOW KITTY的手表,粉红色的表带。
中区公『安』局的刑警们带着这些线索赶往B县,他们在那具烧焦的尸体身上发现了一块面目全非的手表,但是看形状确认是刘军所说的那款儿童手表,且表带未烧毁的部分是粉红色。至于疤痕,后来经过法医检验也确认了,的确是阑尾炎手术留下的疤痕。
他们通知了刘萌父母孩子遇害的消息。后来据陪同的刑警叙述,刘军放声大哭,江铃当场晕厥。
日期:2015-08-06 22:13:00
2.
S市中区公『安』局的的刑警们只考虑到了拐卖和绑架儿童,却不曾想会有杀人的结果,也许他们想到了而不愿意提及。然而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
以下是当时的询问笔录摘要(由于江铃精神遭受重大打击而无法正常回答问题,警方仅询问了刘军):
问:你的女儿刘萌为何选择今日乘坐公交车回家?
答:她说她长大了,想试一试独自坐公交车回家的感觉。
问:你当时答应她了吗?
答:起初没答应,后来我拗不过她就答应了。说好了在我们小区前面的201路公交车站牌等着她。
问:你女儿有没有说过在书法班的时候有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欺负她?
答:没有。
问:你女儿是否告诉过你平常在学校时有人欺负她?
答:没有。
警方在后续分析报告中称,他们起初无法排除凶手是死者学校的同学或者家长。以下是办案刑警的笔记摘要:
“我们询问了刘军,暂时不能排除死者的死亡和其同学或者同学的家长有关。为了不耽误侦查工作,我们一边等待法医的鉴定结果,一边对死者周边展开排查。专案组分了许多的‘关调组’(人际关系调查组的简称——备案人注),我负责对书法班的老师,十四位同学及其家长们进行调查。经过一个星期的走访排查,我们没有划定嫌疑犯名单,因为所有人都有在犯案时间的不在场证明。”
其实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我正式受邀介入案件的调查是在案件发生的三个月后。我那时所翻阅的询问笔录多达三百一十九份,法律文书有二百三十份。我了解到,所有在少年宫书法班开办以来出现过的人都进行了不在场证明调查和确认,甚至连书法班的扫地大妈和门口保安的课后活动轨迹都进行了落实。有些人在案发那天的行动有人证明,刑警们就分散开去一一寻找那些证人;如果没有明确的人证,刑警们又去调阅了少量的监控,和其他不能够直接证明受调查人的间接证人的证词进行交叉对比相互认证,直到能够认定该人的不在场证明。委实说,刑警们为了找到那个残害那个不过十三岁的孩童的凶手拼尽全力。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
日期:2015-08-06 23:04:00
当然,除了专案组的刑警们以外,法医和技术科人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的贡献也颇值得称赞。首先是法医。他们在现场没有做出太多的判断,而是很快将尸体运回局里进行更加细致的司法解剖。我仔细阅读了他们的尸检报告,对他们所得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
1.尸体死亡时呈仰卧,身着涤纶织物和少量丝绸的连衣裙,裙子上翻盖住脸庞,由于火烧而附着于皮肤,于皮肤组织产生了黏连,导致尸体面貌粘稠开裂且无法辨认。
2.尸体并未发现机械性损伤,也就是说没有钝器、锐器伤,没有火器伤,到此初步怀疑是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但由于尸体已经被烧焦,无法观察脖颈处是否有勒痕或反复压迫导致的致命性损伤,接下来会进行尸体解剖。但是,在眼睑结膜近穹窿部、球结膜内外眦部有少量出血点,出血点呈圆形,如针尖大小,群集融合,呈暗红色,这是典型的机械性窒息的尸体症状。另外,法医在尸体的**提取到了极为重要的证据——**。尽管少量,但足以提取其中所蕴含的生命信息。这一发现证实,凶手很可能对该名女童实施了**行为,并且害怕事情暴露而杀害了她,继而焚尸灭迹。
3.法医对尸体进行了解剖。该死者身体各器官正常,无损伤,排除病理性死亡。在胸腔处,法医发现心肌细胞浑浊肿胀,核内和胞质内有空泡形成。切开其脖颈出后,发现了广泛性皮下出血,颈部胸锁乳突肌和胸骨舌骨肌出血以及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骨折碎裂。与勒杀不同的是,该女童尸体甲状软骨上角骨折,舌骨大角骨折,而勒杀呈现出的是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的纵向骨折,因此,这些足以证明死者死于扼杀。
4.根据胃内食物消化和排空程度以及膀胱内尿液量的简单整合,加上对死后组织酶活性的推断,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2002年8月14日下四点半至五点半之间。
日期:2015-08-07 09:34:00
技术科的检验报告相对集中于着火方式的研究,他们经过实验和分析,认定着火方式为汽油泼撒在死者身上,使用了打火机进行了点燃。遗憾的是,他们在现场没有找到打火机。
案件的技术报告全部出炉,专案组的刑警却一筹莫展。他们对刑事案件的研究,倾向于利用犯罪心理画像来刻画嫌疑人的行为模式。这种“心理画像”不像小说里的那么神乎其神,也不会像电影里那么迅速准确,它需要大量的明态信息,也就是痕迹物证,进而挖掘浅态的犯罪信息。目前,专案组已经完成了对犯罪性质的研究,那就是**杀人,这样的研究结果仅仅刻画出了凶手是一名男性,随后的法医鉴定报告指出,死者**取出的**被证实属于一名血型为O型的男性,且应该有恋童癖,这就是初步判断的凶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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