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8节作者:
绘目
犯罪性质和动机已经基本确定,接下来是对犯罪现场的研究。在刑事侦查领域,重建犯罪现场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普遍而且常见的科学的方式,利用刑事科学技术(欧美国家称为法庭科学)对犯罪现场进行具象化重建;另一种方式是利用捕捉现场明态痕迹挖掘浅态信息,刻画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在现场的(犯罪)行为轨迹信息和(犯罪)心理痕迹信息,当然也包括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层次,经济状况和性格特征。这种方式的重建难度并不亚于技术层面的重建,他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社会学知识储备。
此案中,刑警们仔细勘察现场,除了那具女童的尸体外,并未发现其他可能属于犯罪行为人遗留下来的物证。在初期的侦查中,他们举步维艰 。后来,有一名侦查员在案件分析会议上提出了一个观点,这一观点他写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中,现摘要如下:
“死者面部被衣物覆盖,如果犯罪行为人想要达到**的目的,并不是一定这么做,而且慌乱中很可能顾及不到衣物到底应该翻至哪个位置。我查阅了以往的案件相关资料,发现积案调查处的犯罪心理学专家尚雯雯老师曾经侦办过一起系列**杀人案,当时所有死者的衣物也翻至头顶并将面部遮盖,由此她分析凶手与死者认识。所以我认为这起案件凶手也许与死者认识。”
这个发现并没有得到专案组的认可,他们认为这种推论不存在普遍性,不能轻易下结论。
在我介入案件调查后,我首先注意到了死者尸体被发现的地方,是远离S市区的B县。据刑警讲,S市到B县,开车要四十五分钟到五十分钟,乘坐城际公交要花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凶手为了**一个年幼的女童费尽心机将她带至B县,他的思维方式值得注意。一个小女孩既然做好了要独自回家的准备,那么她不会轻易的跟陌生人走,那些常见的利用糖果欺骗孩子的伎俩起不到作用,那么凶手需要其他的方法来实施犯罪。他的最终目的是想侵犯那个孩子,我认为他在S市的任何隐蔽的地方实施犯罪行为都可以达到这个目的,为何一定要把孩子煞费苦心的带到其他县?这是否可以佐证凶手与死者认识,他希望逃离那个他和孩子都熟悉的城市,逃离孩子家人的掌控?我提醒刑警们要着重研究这一点,任何浅态的痕迹度不要遗漏。
所以,直到我介入,也就是案件发生三个月后,专案组才把凶手与死者认识的观点写入嫌疑人的刻画结论中。
对被害人的研究同样是刑侦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挖掘出有关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有助于探明案件各要素质检单相互联系,弄清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选择是否有特定性是至关重要的。这起案件中,专案组由于一直没接受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认识的情况,所以他们对这一点的认识上也出现了偏差,他们认为犯罪行为人在被害人的选择上是具有不特定性的,最终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完整的关系链。
在这里需要提及研究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目的和意义。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在案件中属于相互作用的双方,一定在某种方面存在者关系链,挖掘这种关系链是确定犯罪行为人犯罪动机和心理状态的方法,这就需要不断挖掘被害人身上蕴藏着的大量信息,使得链条清晰,犯罪行为人会逐步明朗。研究被害人存在了两点意义:
1.发现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联系,解读犯罪行为人。
2.推断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惯技行为,以便日后的案件串并侦查工作。
回到案件的记录上面。刑警们由于没有一个特定的侦查范围和侦查方向,那个时期的监控上没有我执笔记录的现在这么普遍,导致他们的工作难以展开,其实这个案子也促成了“天网工程”的快速建设。
由于案件迟迟没有进展,孩子的家属非常不满意警方的工作,根据一位侦查的回忆,孩子的母亲江铃曾哭着说,警方就这样把孩子烧焦的尸体孤零零地扔在那不管了。专案组的所有人都很伤心,他们夜以继日的侦查,然而始终捕捉不到凶犯的影子。
案件几乎要挂起来了,专案组也基本定在2002年11月初解散。S市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提出向公『安』部刑侦局的积案调查处求助,于是很快的写好了求助信函,发往北京公『安』部。
起初这个案件是想安排陈士贤老师(曾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一级警监、公『安』部八大刑侦专家之一,曾长年担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前去协助调查,但由于陈老师受邀到美国参加法医学国际论坛,行程无法合理安排,遂决定由刚刚从福建参与了某起凶杀案鉴定工作的我直接由福建坐火车赶往浙江。
日期:2015-08-07 2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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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手案件后的第一步就是重返发现尸体的犯罪现场。因为作为刑事鉴识人员,我必须首先立足于重建具象化的现场。在现场我必须弄清楚的就是这是否是第一案发现场。“犯罪现场勘察技术学”中,现场的其中一种分类就是第一现场和第二、三现场。第一现场是指杀害死者的现场,第二现场是指分尸或者抛尸的现场(如果不存在分尸,那么抛尸现场就是第二现场,如果存在分尸行为,那么抛尸现场即为第三现场,由于在尸体被分解的情况下,第三现场往往比较分散),因此这意味着需要确定死者是否在这里被侵犯并被杀害的。提到这一点,我不得不称赞S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以及B县公『安』局的刑警们,他们对现场进行了很好的保护,以尸体曾仰卧的地方为中心,四周发散一个半径为五米的圆形,用一个塑料棚进行了遮盖,防止外部环境对现场的损害。这让我在复勘现场的时候得心应手,采集到了很多的值得分析的树枝和树叶。更让我感到欣慰的是,他们在初次勘验的时候,即对现场尸体周围的树叶,尤其是尸体身下的不论是烧焦的还是干枯的或者完好的都进行了采集。
之前我所记录的推论都是在我确定了发现尸体的地方为第一现场为基础后做出的,也就是“凶手将小女孩带至B县实施犯罪,而不是在S市实施了犯罪再移尸B县”,其实这两个结论是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两个结论,也会改变侦查的方向,所以对得出正确结论的过程,我必须要记录下来。
为了得到准确的结论我进行了二十个小时的寻找,提取和检验。我和当地的刑事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夜以继日,从无数片的树叶树枝中寻找,我们希望找到并提取沾有行为人**的树枝或者树叶,只要在上面提取到了精斑,就证明凶手就是在那个地方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随即杀害了她。
终于,我们如愿以偿的在半片树叶上找到了微量的精斑。而精斑的检验也不是说说就能完成的。由于精斑中的黄素在紫外线下发银白色的荧光,斑痕边缘呈紫蓝色。用水洗过的精斑,在紫外线下仍可发出浅淡的点片状荧光。另外,**分泌物、尿液、鼻涕、唾液、乳汁、脓液、肥皂斑、植物汁液以及含荧光素的各种载体等在紫外线下也能发出与精斑类似的荧光,故紫外线检查阳性结果表示斑痕可能是精斑,但不能确定为精斑,这需要其他的化学方式进行筛选和确认,我们称这种简单的筛选实验为预实验,之后还有确证实验,至此才能真正检测并确认为精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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