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返凶案现场——公安部刑侦局最隐秘部门破案实录》
第46节作者:
绘目 日期:2015-09-13 21:58:00
先来一波开篇
案件11号
(公)刑侦局2005xxxx11号备案 备案人:尤阳
我们做刑事侦查工作的,由于常常接触杀人放火的现场,听到的、看到的不是妻离子散就是满门抄斩,难免会产生一些思考:人类之间的互相残杀起源于什么?这听起来好像是极有高度的哲学问题,然而我们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毕竟古语亦有云:人心不古,诡变百出。
2005年在云南发生了一件案子,一所农业大学大四的学生死亡,4月2日中午有人发现尸体倒在了公共卫生间的马桶套间里,中毒者的血液和尸斑呈鲜红色,内脏器官表现为一般的窒息现象,内脏有淤血肺部水肿,法医一时只能确定死者为中毒死亡,至于中的何种毒物无法准确鉴定,经过现场勘查警方仍然无法确定是自杀、他杀或者是误服。
日期:2015-09-14 16:19:00
大学生的意外死亡往往会引起社会的热烈讨论,一时间风声四起,大部分的舆论倾向于他杀,要求警方立刻给予答复,彻查犯罪嫌疑人。事发的大学所位于的M市公丨安丨局的压力很大,由于法医的检验始终没有准确的结果,他们不敢贸然发布任何讯息。有些时候,公丨安丨机关和社会大众总是会显示出对立状态,就好像老师和学生一样,常常分不清自己的站位,其实不论是老师和学生,还是警方与社会大众,都处在同一战线上,警方保护的就是社会,打击的是犯罪,所以如果警方可以保证对社会坦诚,而同时社会大众也可以对警方抱有一定的信任,也许最后的结果会朝着我们所期望的方向发展,毕竟信任是相互的。
积案调查处八位负责人、刑侦业界的八大长老之一陈老师告诉我M市公丨安丨局局长向他直接通了电话,请求积案调查处出动协助侦查,求助信函也已经寄出,大概三天内会到,老师要我收到信函后立刻报给局里和部里,然后拿着刑侦局直接签发的“派驻工作令”出发,帮助当地法医对尸体进行细致的检验,以期发现真正的死亡原因。他要我趁着信函未到准备一下,而我刚刚才完成了一起爆炸案的尸检工作,身心俱疲,然而人命关天不能有片刻耽误,我赶紧准备一下,信函一到,派驻令也迅速签发下来,紧接着就飞往云南昆明,M市公丨安丨局派了车来接我前往M市,安排的倒也周到。
当地公丨安丨局长姓张,见到我就说“压力大的很,老百姓都嫌我们工作慢”。我问他你们尽力了吗?他说真的尽力了,四个法医轮番工作,一个星期没怎么睡觉了,不断的化验和比对,只能得出一些比较模糊的结论,不敢确定最终的结果。我告诉他既然没有工作上的懈怠,老百姓怎么说真的不重要。
我没有立刻开展工作,因为我到M市的时候已经是4月15日傍晚了,入住了宾馆简单收拾一下倒头就睡了,但是在入睡前我就告诉自己,明天一定要早早地去现场进行复勘。
日期:2015-09-14 20:25:00
2.
现场位于学生公寓三层西北角的公共厕所靠门的一处马桶套间里,尸体已经被移走,现场勘查也已经结束,但是这里仍然被封锁了,由四名派出所的丨警丨察站岗。
委实说,在卫生间的现场很难进行细致的侦查,不是说提取不到线索,而是现场遗留的物品数量太大,而且几乎所有有价值的线索都遭到污染,即便通过微量物证的分离也难以确定,更何况,如果要将提取到的所有物品进行化验分离,不仅工作量太大,而且效率很低。
就我所看到的来说,结合现场图片,尸体呈趴卧,头朝北而足南,未发现呕吐物,根据尸体的位置我认为他当时很可能想要到这里来呕吐出一些服入的异物,然而在那之前就死亡了。我调查了死者宿舍的位置,在五楼的518,这一点是非常值得推敲的,一个住在518宿舍的人却跑到三楼的厕所呕吐并且死在了这里,不管怎么说都难以找到合理的逻辑以顺应结果。
现场情况比较简单,我花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就大概掌握了一个大概,随即回到了专案组的刑事科学技术科的法医化学化验室进行协助化验的工作。
在这里我需要提及一些涉及到微量物证分析的重要内容我希望它的提及可以消除群众由于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导致的对公丨安丨机关的质问,这些知识(非涉密)的没有普及往往是警民冲突的根源,老百姓不知道警方的工作状态,公丨安丨机关又懒得说,所以矛盾激化,有些时候双方都很无奈。
在这起案件中,微量物证和毒物丨毒丨品的分析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我们需要利用法医毒物学来确定死者的死因。微量物证和毒物丨毒丨品分析又称为刑事化验或者理化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对现场采集到的物证进行化验和分析,而物证的概念则表明,能够作为物证的物质一定与犯罪活动有着内在的联系,否则就无法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微量物证的分析鉴定工作之所以过程较为繁琐和复杂是因为微量物证量小体微,待检验成分含量低,可以说和常量物证相比,它们不容易发现和采集、容易遭到污染、时它们具有分离和不完整性,也就是说它们在被搜集到并且作为物证的时候是不具有完整的形象的,不能反映完整的组成信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它们的分析难度很大,要大于常量物证,需要很精细的技术进行提取和化验。
死者名为马子航(化名),这所农业大学农业化学专业的学生,我提醒和我一起进行再一次尸检的法医们注意,这一点使得我们必须意识到死者的致死毒物很可能和农药或者工业毒物有关,有法医告诉我,他们认为死者很可能是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致死。我观察了尸体,发现尸斑显著,有暗紫红色,尸僵较硬,瞳孔缩小,我问他们在初次接触尸体的时候,是否发现口腔周围附有白色泡沫样粘液或泡沫痕迹,他们说没有,但是在口腔、腹腔以及胸腔均能闻到少许有机磷的特殊蒜臭味。有其他的法医提出了异议,他认为,有机磷杀虫剂是具有全身毒性作用的毒物,一般来说,它在人体内的分布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入人体的途径,经过胃肠道、呼吸道或者是所谓的黏膜吸收后迅速分布全身各个器官,在死者体内血中浓度并没有达到致死剂量,只能认为他曾中过有机磷杀虫剂的毒,但不能确定其就是死于有机磷杀虫剂。我认为提出反对意见的法医说的不是没有道理,其实在法医学中,毒物的代谢又称为生物转化,毒物在组织细胞中经过一系列酶的催化作用,发生氧化、还原、水解或者结合反应,生成相应的衍生物,而几乎绝大多数的毒物的生物转化是使它失去毒性的过程,可以称为解毒过程,然而也有少数会转化成衍生物,毒性反而增强,我们称之为代谢活化。而有机磷杀虫剂在体内的代谢主要有氧化、水解还有还原,按常理,氧化的产物都比之前的毒性更强一些,而水解的结果则是使其毒性减弱,作为有机磷杀虫剂,其又分为多种的类型,大部分多数属剧毒和高毒,部分为中毒类,还有少数为低毒,我们利用二氯醌氯亚胺-溴法检测出是一种含硫的有机磷杀虫剂,因为这种杀虫剂能够和二氯醌氯二胺作用,经过溴的氧化而生成红黄色的斑点,便于我们进行研判,然而技术有限,在M市公丨安丨局没有气相色谱仪,我们向云南省公丨安丨厅申请送检,很快得到回应,我和另外一名法医携带检材飞往昆明,利用气相色谱法和质谱法的联用得出了一个准确的结果,死者体腔中所提取到的是较低浓度的马拉硫磷,属于有机磷杀虫剂中的低毒类,也就是说,死者并不是死于有机磷杀虫剂中毒,但是很明显他死前的确服下了这一毒物。那个和我一通前往昆明的法医说,费了这么大的力气结果白忙活一场。我告诉他,任何案件的侦查工作都会有结果,只是你从哪个角度看了,我倒是觉得目前虽然还是不能够得出准确的死因,但至少有值得推敲的地方。他思索了一下,表示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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