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杂议一百则》
第41节

作者: 沃尔夫-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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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10-28 10:16:23

  楼上的朋友不必在意,各人有各人的活法。
  昨天给某报写了一篇小文,算是关于“西松案”的看法
  需要冷静看待的“和解”
  10月23日,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宣布,与中国二战受害索赔劳工达成和解。由西松建设出资2.5亿日元,设立受害救济信托基金,并在和解条款中道歉。从表面上看,这是中国二战受害劳工一系列对日索赔活动的一个“成果”,似乎值得国人欣慰。但实际上,这次“和解”和之前鹿岛建设的“花冈和解”案类似,充满了疑点和争议。
  西松建设这几年在日本可谓丑闻缠身,特别是导致民主党前党首小泽黯然辞职的政治献金案,把它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民主党虽然胜选,但西松建设的处境只会更加微妙。在此期间,该公司突然愿意和中国劳工和解,其动机连日本媒体也不讳言带有改善形象等考虑。中国劳工启动对西松建设的索赔诉讼,迄今已有十三年,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败诉、上诉、败诉、上诉……终审败诉是在两年前。西松建设如果真的有道义上的责任感,在原告不少人还在世的十三年里,随时可以提出和解建议,何必非要等到现在呢?

  从西松建设的个案,还可以推及另一个问题:中国战争受害者的索赔诉讼到底有多大的意义?这么说非常不中听,但是真话。我们理解受害者及家属想要个说法或得到赔偿的心情,这是他们不容剥夺的个人权利,也是对人道尊严的捍卫。但在现实境况下,以诉讼的方式来寻求,结果往往滑到了反面。至于所谓“揭露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更是一厢情愿。
  多年前,鹿岛建设就战争期间奴役中国劳工和屠杀他们的“花冈事件”,达成了与中国劳工的“和解”,被称为“花冈和解”。但是,那个“和解”引发了众多的纠葛,被一些中国受害者称作“骗局”和“羞辱”。中方劳工代表耿谆曾痛斥日本律师团某些人的“欺瞒诈骗行为”,并指责以维护他们权益形象出现的“某知名华侨”和部分中国人真实角色可疑。结果,不少受害者拒绝接受“和解”。

  此次“西村和解”,类似情况再度出现。由二战时被强掳至日本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中国劳工等组成的“中国被掳劳工联谊会”(会长李良杰)发表声明,对于西松建设提出通过设立受害者救济信托基金与中国劳工和解一事表示反对,认为广大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还不了解详情。这份协议是西松与前往日本出庭的八名受害劳工达成的,对众多不知情的受害劳工及家属“不具法律效力”,围绕和解条件及西松建设方面的应对等问题,中国受害人和支援者之间也似乎也出现了意见分歧。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受害者的索赔诉讼活动基本上都处于一个相似的尴尬境地。首先,任何以日本政府为被告的诉讼都是不可能有他们所期待的结果的,谢罪、赔偿完全不可能实现,不管哪一级法院都是如此;其次,以日本企业为被告的诉讼,也注定了同样不能得到原告满意的结论,最多是“表达歉意”并谋求“和解”,而“和解”绝对不等于赔偿,比如“和解金”中还要扣除“祭奠、交流、调查等费用”;第三,面对所谓“和解”,球被踢到了中国受害人这一方。你接受的话,这个性质不清的“小钱”就等于抹杀了受害人的索赔权力,成全了被告的“道义责任”。你不接受的话,则不可能得到任何补偿,甚至还有点对不起为之奔走的“日本朋友和热心人士”。接受也不是,不接受也不是。第四,“和解”提案通常会在原告方内部造成分裂乃至对立,陷入意见无法统一的状态。对被告方而言,等于给了他们一个分而治之、各个击破的机会。

  这种“和解”还有一个极大的副作用,就是可能被进军中国市场的日本企业当作“另类广告”或“免罪符”。鹿岛建设2000年达成“花冈和解”(拿出了5亿日元),2002年在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几年前就已经有了5亿人民币的年产值。
  解决中国劳工索赔问题的唯一途径,是在中国(或外国)法院起诉,得到依法判决后,由中国政府针对这些在华有业务的日本企业予以强制执行。然而,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说,这都是不可能的。所以,中国劳工遭遇的苦难和冤屈,也只能和他们的记忆一直继续下去。这是悲剧,但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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