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9-11-05 21:44:20
87.
休庭时已经下午两点,又认真翻看了几十页法庭记录(无论是GA、检察部门提审还是法院开庭,这点马虎不得。很多人并不细看就签字划押,真遇到马虎或故意的办案人员,如凭空出现于已不利的笔录内容时,就有口难辩了)并签上上百处名字接上指印,三点都过了。押送的法警全程在场,自然也听到了庭审的全过程,相信我根本就不会有逃跑的念头,回去的押送没再给我戴上手拷。(本文作者冯烽,独家连载于[天涯杂谈])
回到监室后,室友们竟然没给我这个头档“大拐子”留饭。他们以为中午不回来,法庭会管饭呢,让我哭笑不得。我们这个“外马监”是出了名的穷号子,这时一点吃的东西都没有,我本身块头就大,比别人消耗多,长期以来,身体已经饿的非常虚弱。在法庭上站了一天,大量消耗体力和脑力,生理上已濒临人类能够承受的极限,很快就晕了过去。室友们惊慌失措,大呼小叫报告给值班的管教干部。喻管教喝令同室出来四个人,把我抬到了二楼医务室。此事很快惊动了看守所孟所长,这位耿直的山东籍军转干部,历来对工作认真负责,得知情况后,马上跑到医务室查看情况。
经监所医生彭法医检查,没有器质性病变,昏厥是单纯的营养不良引起的。经静脉输入葡萄糖,我很快醒了过来。明白情况后,看到滴进血管的50%葡萄糖注射液,我可惜的向彭医生说,你还不如让我喝了好些呢!见效快,不疼,还能止饿。彭医生笑道:“你是饿迷了吧?昏厥状态下怎么给你喝?今天开庭了是吧,很快就会宣判,估计也判不长,剩余刑期不多,正好胡医生(是协助监所医生干活的留所服刑犯人,以前在医院工作)快该释放了,你也是干医出身,可以留在看守所服刑,帮我做医疗工作,那样就能吃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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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只是对一个病人的心理安慰,后面的事情谁也料不定。但在场的孟所长非常重视在押人员的健康状况,特别痛恨“躲猫猫”现象,绝对不允许出现在押人员因病、因伤死在青山区看守所的情况。在与其他领导碰头后,果断的决定让伙房每餐给我加一钵饭,又从其它监室调整了几个家境较好但常受欺负的本区在押人员,充实到我所在的监室,以稍微改变一下这个监室一穷二白的窘境。
既然已经开完庭,就安心等法院判决吧。我估计如果判决我免予处罚,三家的面子上不好看,判一年的可能性大,但前提是宣判时我还没关够一年的时间。如果宣判时我已经关了超过一年,也不会弄出实际羁押时间超出刑期的尴尬判决,自然会向后顺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样算来,我的案子最迟应该在1989年1月中旬宣判。可是一直等到89年一月底,判决也没有下来。
据说是经过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实际案情和《刑法》相关规定,无法定罪量刑,依法只能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又担心GA、检察两家不会服气,如果检察院提起抗诉,必然影响三家的团结。因此,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让其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时执行的1979年《刑事诉讼》称为免予起诉)。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根据这个规定,青山区检察院依法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即可。但接下来的一条规定显然增加了检察院的顾虑:“对于公丨安丨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丨安丨机关。公丨安丨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这样一来,为免尴尬,青山区检察院只好先行与青山分局协商,希望达成一致意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分局却坚决不同意(不知是面子作怪还是如“神经吴”所吹牛真的有能量),使检察院夹在中间两头为难,只好再把案子移交到法院。而法院发现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因而拒绝受理,青山区公法检三家踢起了皮球。
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案情走向已非常清楚,无论检察院还是法院处理此案,做出处理决定之日就是我走向自由之时。因此,一定要想尽千方百计催办案件。我作为在押人员即无权力也无自由,只能报告管教干部,求见驻所检察室胡检察员,向其反映超审限的问题。胡检察员也认真负责的向院里做了汇报,但此事涉及青山区三家办案单位,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能解决的。
为了尽快催办此案,我只好故伎重施。委托即将释放的短刑期人员出狱后马上给我家写信说明情况,让家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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