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人性中理智、情感、意志及其它们的产物逐渐发展成为各自独立又相互交融的支配人们思想行为的“利”与“害”新标准。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利益逐步地把全人类联结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整体,在世界各地文化不断交流、融合与发展的背景下,人类发现他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共同问题,人们的利害标准逐渐从过去相对封闭的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以个人为中心逐步发展到以国家、民族为中心,直至以全人类为中心。
利害关系是指一定的群体在一定的时期内,因其各自对各种资源的不同占有及其这种占有的分布状况而形成的个体之间利益交错、对立现象。它是人类在欲望的驱使下通过权力、财富、地位、荣誉、情感等形式编织而成的,它所能网住的也是人类的欲望。利害关系随着时间的流逝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改变。
利害关系同世人与生俱来,人生的每一阶段都处在各种不同利害关系的笼罩下,人们虽然无法摆脱这种现实关系,但却能从主观上超脱这种关系所造成的束缚,问题只在于人们如何去理解、看待和行事。
利害关系可分为实质性利害关系与观念性利害关系,前者是指具体实际的物质利益得失;后者是指因思想意识对事物的认识、判断结果所产生的精神上的快乐和痛苦的感受。前者属于客观事实结果;后者属于主观意念感受。针对实质性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行为称为理智性行为;因应观念性利害关系而导致的行为称为感情性行为。
如果人们都是单纯地从实质性利害关系出发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那么人际关系也就简单明了多了,正是因为人们都不同程度地受制于观念性利害关系,才使问题多样化、人际关系复杂化。观念性利害关系是人们对事物认识的相对性与层次性的差异而形成的。
个人的利害标准是其对事物进行判断、选择的主观依据,是其在对生活的感触、对社会的认识基础上而逐渐形成的概括性的经验总结。利害标准在不同领域的反映,表现为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等方面的信念。
利害标准的形成与发展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一方面是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所受到的教育、所从事的职业以及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所构成的外部因素;另一方面是个人的天赋、志向和性格所构成的内在因素。由于每个人在这两方面因素上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个人的利害标准必然具有鲜明、独特的个性特征。
在环境与教育因素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利害标准一旦形成就较难以改变。因为,利害标准都是个人根据其亲身经历、实践经验与内心感悟而总结出来的,是每个人因各自不同的环境、教育与天赋所导致的认识必然结果。而且,这一认识结果就其所接触、所认识的社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正确性(或实用性),它反映了个人所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与其利害标准相符合的客观现实。
在个人所能感触到的社会现实与其原有的利害标准(信念)没有发生剧烈冲突、不存在强烈反差的情况下,其行为习惯仍然受原有信念的支配。社会环境的变化必然导致个人利害标准的相应变化,以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之所以说利害标准较难以改变是指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未发生与个人原来信念相矛盾冲突而致使其赖以建立信念的基础产生动摇的事件的前提下而言的。
决定个人利害标准的内外两方面因素可归结为三大要素:环境、教育与天赋。其中环境因素是最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力量,它包括时代环境、社会环境、家庭环境与职业环境。
时代环境是指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与全球各国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相适应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以及各国间经济、文化互相交流、相互影响的发展程度。它对个人利害标准形成的影响与作用表现在:各国间经济、文化交流越频繁、联系越紧密,个人利害标准受外界的影响与作用也就越大,这种影响与作用的主流是单向的,即经济发展落后、文明程度较低国家的利害标准逐渐被经济发展先进、文明程度较高国家的利害标准所同化。其次,个人利害标准作为人类意识形态中的一种认识结果,其认识内容与认识深度都不可能超越与其所处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文化发展水平所能达到的认识能力的极限。
社会环境是指个人所处国家、民族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包括社会制度、法律规章、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以及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政治稳定形势和社会思想价值导向等客观社会现实情况。它是同一国家、同一民族的个人利害标准形成统一性的客观现实基础。社会利害标准的统一性是个人赖以生存、交流和发展的文化基础。
家庭环境是指父母亲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拥有的经济状况及所具有的文化水平。不同的家庭因上述因素的差别而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生活在不同的生活环境。而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生活环境决定了各个家庭所能触及社会事物的范围与层次的差异,也就决定了人们认识事物、观察问题的立场和角度的区别,从而形成了个人利害标准在内容与形式上的对立。
组成家庭环境的三种因素往往不具有统一性(即三者水平常常不相一致),其中父母的文化水平(主要指其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所达到的境界,而非具体专业知识所达到的深度。)对子女利害标准的形成影响最大,这是因为个人的文化水平具体体现在其立身处世、待人接物、言谈举止上,这些具体行为对其子女形成了一种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使其子女不自觉地学会了父母的思想行为。同时,父母的文化水平直接决定、影响了其对子女的教育态度(教育观念)、教育方式与教育程度。
职业环境是个人家庭环境的延伸,是个人继家庭之后认识社会、感知世界的另一窗口,它是指个人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所担任的具体职位。由于职业环境所涉及利害关系的对象与范围的不同,各自所具有的利害标准也大相径庭,每个具体职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利害关系网,不同的职业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各不相同,因此,个人所从事的职业、所担任的职位决定了个人利害关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构成了个人具体的、现实的利害标准,同时也是决定个人利害标准差异性最直接、最具体、最实际的外部因素。
职业环境与家庭环境对个人利害标准的影响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环境从个人主观思想上决定了其利害标准的形成;职业环境则从客观条件上影响了个人利害标准的变化。
环境为人们利害标准的形成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是人们认识、判断、理解和思考事物所必须依赖的最直接、最具体的感观材料,是认识世界最根本的出发点,它对人们利害标准形成的影响与作用主要侧重于利害标准的取向问题上。
教育对个人利害标准的形成的影响与作用主要表现在个人利害标准的取向、定位与认识程度上。利害标准的取向是指个人在认识事物、判断问题、衡量得失时是倾向于精神利益还是物质利益,以及这两方面中的具体领域。例如:
政治家倾向于从政治角度出发来观察问题、解决问题,以自身的政治信仰为个人利害标准的最高准则来判断、选择自己的行为,为追求自己的政治理想甚至不惜以自身生命为代价;科学家倾向于从客观自然的立场出发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以揭示自然规律为己任,将解开研究对象的迷底作为人生的最大乐趣,他们的思想行为都不会违背这一最高准则;宗教信徒倾向于从唯心观点出发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以所信奉的神灵教义为最高思想准则来约束、决定自己的行为,在必要时,甚至可以为心中的幻像而献身。
在物质利益方面,有人盲目地追求金钱,把金钱与幸福简单地等同起来,以拥有财富为人生的最高目标,在这种观念的指使下,其思想行为必然表现为唯利是图,精神利益在他们看来只不过是物质利益的附属品,他们宁可被金钱诱惑去冒生命危险,也不愿为理想信仰去奋斗。
有人把能够支配他人作为人生的最大乐趣,而权力则是满足他们这一欲望唯一可靠有效的手段、工具,权力越大,所能支配的人与物质资源也就越多,从中所获得的乐趣也就越大。在他们眼里,是非善恶没有固定的标准和内涵,只要有利于他们攫取权力、维护权力的行为就是善的、正确的;反之,就是恶的、错误的。
有人把能够得到众人的赞赏、羡慕和崇拜当成人生最大的幸福,以受到众人的责难、鄙视和唾弃为人生最大的耻辱(不幸)。他们的利害标准易受到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舆论的影响、左右,并以此来规范、选择自己的行为。过分注重社会评价和公众形象的结果必然致使其在衡量、取舍自己行为时,现实、具体的利害标准不得不让位给公众舆论,使其思想个性连同本来可以得到的幸福一起淹没在众人的声浪中。
……
人的各种价值取向并非单独地、非此即彼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中,而是多种价值取向程度不同地并存于每个人的思想中,只不过以其中某一种价值取向为主导来支配自身行为而已。
利害标准的定位是指个人因天赋与文化程度的差异而形成的对自身价值和能力的自我认识,以及根据这种认识所形成的对事物的评估标准。这种定位具体反映在个人所追求的人生目标在大小、高低和远近程度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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